件者。
各加一級。
○是日、駐跸石家莊大營。
○辛酉。
谕、盜案承緝處分。
例載印捕官、限一年緝拏。
若限滿不獲。
州縣等官。
降一級留任。
至三限不獲。
州縣印捕官。
再留任一年。
如再不獲。
降一級調用。
若未滿一年之限升遷者。
照離任官例、罰俸一年。
其遇告假丁憂等事離任。
亦俱照此辦理。
因而承緝各官。
于例應降調之先。
告請病假離任。
俱得按例、僅以罰俸完結。
是明予以規避之路也。
緝盜乃地方官專責。
其例應處分。
自不得巧圖幸免。
如果系幹練循良之員。
該上司據實保題。
自屬可行。
若曲為瞻徇。
令得卸事自全。
處分不及。
盜案之塵積日多。
未必不由于此着該部将此例、另行定議具奏。
尋奏、州縣官承緝盜案未獲。
奉旨題補之缺。
遇無合例之人。
雖有參罰。
準其保題。
應升應調之缺。
不準升調。
其特旨升調、及回避另補、另案革職降調、丁憂等事故離任者。
仍照舊例查辦。
告請病假并終養者初參未獲。
亦照舊例辦理。
二參、三參、例應降一級留任者。
補官日降一級留任。
三年無過開複。
其四參例應降一級調用者。
補官日降一級調用。
武職一體辦理。
再文武官任内。
此外俱有承督未完事件。
向例未經限滿離任者。
統以罰俸一年完結。
請嗣後參限未滿。
告請病假終養離任。
例應住俸停升降職降俸、及罰俸三月六月九月者。
仍俱以罰俸一年完結。
其餘處分。
各照本例查議。
不得概照離任官舊例。
僅議罰俸。
從之。
○谕軍機大臣等、地方官承緝盜案。
有獲盜過半。
照例開複之條。
聞各省承緝官員。
于将及獲半之時。
暗使捕役。
賄囑别案拏獲盜犯。
供認本案夥盜。
或認盜首、以符過半之數。
邀免處分。
查定例雖載假借别案搪塞。
照諱盜例議處。
而印捕承緝之員。
似此假借者不少。
此等雖不必另設科條。
果使該上司等、嚴為查辦。
自不緻因循成習。
朕既聞有此弊。
不可不行傳谕。
着于奏事之便。
令該上司等、留心查察。
務絕弊端。
○又谕曰。
宮爾勸任滇年久。
咨意貪婪。
及一聞革職之信。
辄将任所資财。
暗行寄頓。
狡詐已極。
情甚可惡。
觀其如此居心行事。
其巧為隐匿之處必多。
着傳谕該督碩色。
令其嚴行查辦。
務得實情。
即加以刑訊。
亦不足惜。
如稍有寬縱。
必于該督是問。
○是日、駐跸崔家莊大營。
○壬戌。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四川總督策楞奏、途次乍了。
接駐藏副都統班第咨會。
已由西甯抵藏。
即将首逆羅布藏紮什等。
審明分别正法具奏。
查逆黨卓呢羅布藏紮什等。
系奉旨命臣、與兆惠、那木紮勒、并班第、四人會同審拟之犯。
班第一人到藏。
即急遽辦理。
雖或未接前旨。
究屬草率。
此外尚有奉旨查辦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妻孥家産。
及安撫藏地一切事宜。
倘班第又複竟辦。
恐舛錯誤事。
臣當将谕旨會商一切緣由。
飛咨班第。
即自乍了、酌帶官兵二百餘名。
兼程趕月内抵藏。
與班第先籌大概。
俟兆惠、那木紮勒、到。
會商妥辦。
餘未帶官兵五百餘名。
令副将楊剛、帶領續進。
得旨。
甚好知道了。
又批。
雖屬草率。
然既已辦理。
亦祇可如此。
另有谕旨。
又批誠然。
班第尋常。
乃一柔軟侍人成事者。
不知此番何又勇往果斷如此。
想其知過自改耳。
然此事實屬過猶不及。
将此旨與彼看。
汝二人其和衷商議一切事宜可也。
谕軍機大臣等、策楞所奏逆黨卓呢羅布藏紮什等。
應會同确審之處。
自屬得體。
乃班第于到藏兩日後。
不待該督及兆惠、那木紮勒、到齊。
徑行分别正法。
雖前後所降谕旨。
未經接到。
而辦理亦未免過急。
但即使策楞等、皆已抵藏。
會同查汛。
亦止可如此辦理。
所可慮者。
惟所獲逆黨二十二人。
其真僞或有未可盡信。
然皆以未親識面之人。
究難辦别真僞。
即使辨其非真不更難于辦理乎。
朕以班第向來辦事過于柔軟。
而此番獨能勇往果決。
是以于批示策楞摺内之旨。
令其閱看。
蓋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