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進泰補授。
速赴新任。
加意整饬。
所遺天津鎮總兵員缺。
着範宜謙補授。
範宜謙未到任之前。
着長蘆鹽政高恒、暫行署理。
李繩武現署安西提督事務。
着俟永常回任之後。
來京陛見。
另行錄用。
○又谕曰。
王儒正不勝副都統之任。
着以協領補用。
其京口副都統員缺。
着吉慶補授。
鎮江距揚州甚近。
可以不時往來。
所有兩淮鹽政事務仍着吉慶管理。
○又谕、江蘇續進詩賦之魏近思等八名。
并安徽進獻詩賦之周捷英等十二名。
着各賞給緞一疋。
荷包一對。
其江蘇之嚴長明等二十五名。
安徽之張宗邦等二十七名。
着各賞給荷包一對。
○調河南南陽鎮總兵改光宗、為江南壽春鎮總兵官。
以廣東南雄協副将王文敏為河南南陽鎮總兵官。
○恩賞革職總兵官雷澤遠、參将銜。
○甲子。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賜扈從王公大臣、并江甯府大小官員等食。
○乙醜。
谕、江甯駐防兵丁。
每年應支兵米。
例支本色四個月。
折色八個月。
其折色内、惟二三五六八九等月。
每石折銀一兩二錢。
至十一十二兩月。
及遇有閏月。
每石則折銀七錢五分。
多寡既未畫一。
且偶值市價昂貴。
兵丁未免拮據。
嗣後江甯駐防兵丁。
十一十二兩月、并閏月折色。
俱着加恩照二三等月之例。
一概給銀一兩二錢。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
紀山前歲駐藏。
怯懦無能。
事事順從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任其恣意妄行。
與之盟誓。
以緻逆謀益肆。
此番西藏之事。
紀山實為罪首。
是以拏交刑部治罪。
業照部議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尚不意其悖謬妄亂。
更有出于情理之外者。
今據策楞、兆惠、班第、那木紮勒、等奏稱紀山此番駐藏。
令兵丁演戲。
班名自樂。
時與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宴會觀劇。
日在醉鄉。
并送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八轎。
仍派轎夫前往教演番奴擡轎。
以肆其志等語。
伊在藏如此行為。
及傅清、拉布敦、至藏。
乃以體制裁正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遂成嫌隙。
設令紀山早能持正。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亦必自知斂戢。
是傅清、拉布敦、之死。
皆紀山之喪心無恥。
曲意逢迎。
有以緻之也。
紀山之心。
蓋希冀苟且度日。
過此二年。
得代回京。
而于國家大體。
藏地安危。
一切置之度外。
大臣如此存心。
尚可問乎。
大臣尚可倚任乎。
此案策楞等四人合奏。
證據明确。
實可發指。
紀山之父陣亡賜恤。
朕所深知。
紀山即犯贓私重辟。
朕必原情曲宥。
至關系軍國重務。
朕不容屈法。
豈陣亡後裔。
遂可偷生附叛乎。
紀山本應即肆市曹。
仍念其先代陣亡。
姑從寬賜其自盡。
着在京總理王大臣。
傳谕刑部尚書阿克敦、内大臣嵩壽、赍旨前往監看。
并示中外知之。
摺并發。
○又谕曰。
據策楞等奏稱、頗羅鼐舊日。
分食錢糧之林青側、并頗拉二處。
查系早年拉藏汗所賞。
除人地仍照舊歸達賴喇嘛管轄外。
兩處所交差賦。
值銀二千六百餘兩。
此系叛産。
照例入官。
令其按年交納欽差大臣。
以備獎賞之用等語。
此所辦非是。
内地辦理叛案。
定例妻子連坐。
财産入官。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躬為叛逆。
是以降旨、将伊妻子正法。
所有财産。
雖系例應入官之項。
但西藏究非内地可比。
現今達木蒙古養贍。
伊等奏令于達賴喇嘛賞下動用。
何不即以此項。
添入達賴喇嘛賞中動用。
至駐藏大臣。
一切獎賞。
自有養廉公項可動。
無庸待給于此。
再聞班第達家道艱難。
今既委辦噶隆事務。
用度未免拮據。
并可于此内酌量賞給。
資其用度。
則不緻苛派下屬矣。
可傳谕策楞、兆惠那木紮勒、班第等。
并曉谕藏衆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策楞等請将頗拉差賦五百餘兩。
賞給班第達之處。
已谕令酌量賞給。
班第等宣布明旨後。
竟将頗拉差賦。
作伊等酌量賞給可也。
再駐藏大臣。
一切獎賞之費。
在所必需。
其養廉公費銀兩。
目今何數。
是否足敷用度。
若不敷用。
據實奏聞加給。
着策楞、兆惠速為會同查辦。
尋奏、駐藏大臣。
如副都統等官、自成都起程。
一切行裝折色。
向照豐裕例支給。
即以此項餘存。
為駐藏賞号差遣路費之用。
去歲經部核減。
照西甯例給。
僅敷辦理行裝。
雖到藏後、每月仍前支領折色銀一百六十餘兩。
并無赢餘。
遇獎賞番衆、兵丁及差遣查汛。
費均無出。
請于西藏糧務軍需項下。
每年支銀五百兩。
半備賞需。
半為差遣路費。
得旨。
如所議行。
○四川總督策楞等奏、酌定西藏善後章程。
一、西藏辦事噶隆。
向例四人。
噶隆布隆簮、失明。
被珠爾默特那木紮勒革退。
現存班第達、策楞旺紮勒、色裕特塞布騰、三人。
班第達、奉特旨以公職辦噶隆事。
策楞旺紮勒、色裕特塞布騰。
查無黨逆情形。
且系奉旨原放噶隆。
并賞有紮薩克頭等台吉職銜。
應仍留辦噶隆事。
布隆簮缺。
選放深于黃教喇嘛一人。
賞給紮隆大喇嘛名色。
一、噶隆會辦事件。
舊于噶沙公所會辦自頗羅鼐後。
各噶隆俱辦事私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