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導。
秉公剖結。
不緻番夷玩縱。
釀成事端。
今勒兒悟與七布互相讐殺。
原因竊劫起釁。
并非别有情節。
是以臣等會饬委員确查。
酌量剖結。
不敢以此等事上渎。
得旨。
雖然如此。
在能辦事之公正大臣或可。
若非如此人。
将啟諱飾之端。
亦非邊疆之利也。
以後有如此事。
不張皇滋事可也。
将如何滋釁。
如何料理之處。
據實奏聞為是。
○是日禦舟駐跸子家店。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齊大勇奏、盤獲張維、捏稱大學士史贻直胞侄、原任兵部郎中史贻簡之子史應晖、投遞假書一案。
已經審明。
實系假冒。
看來楚地居四達之衢。
宵小易于托迹。
此等假冒撞騙之事。
往往有之。
該督阿裡衮應嚴饬各屬。
實力稽查。
毋令流棍冒托。
贻害地方。
至此案既已移交該縣審拟招解。
着阿裡衮從重辦理。
以懲一警百。
○戶部議準、河南巡撫鄂容安疏稱、乾隆十六年分、德州倉應徵米石。
除祥符等州縣統徵本色。
永城等州縣改辦黑豆運通。
其臨清倉米石應令各州縣、每石折銀八錢。
徵解支給。
從之。
○是日禦舟駐跸順河集。
○丁醜。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籌定洪澤湖五壩水志。
暢開清口。
谕曰、洪澤湖上承清淮汝颍諸水。
彙為巨浸。
所恃以保障者。
惟高堰一堤。
天然壩乃其尾闾。
伏秋盛漲。
辄開此壩洩之。
而下遊諸州縣。
胥被其患。
冬月清水勢弱。
不能刷黃。
往往濁流倒灌。
在下遊居民。
深以開壩為懼。
而河臣轉藉為防險秘鑰。
二者恒相持。
朕南巡親臨高堰。
循堤而南。
越三滾壩。
至蔣家閘。
周覽形勢。
乃知天然壩斷不可開。
夫設堤以衛民也。
堤設而民仍被其災。
設之何用。
若第為掣流緩漲。
自保上遊搶險各工。
而鄰國為壑。
田廬淹沒。
勿複顧惜。
此豈國家建立石堤。
保護生靈本意耶。
為河臣者。
固不當如此存心也。
天然壩當立石永禁開放。
以杜絕妄見。
近者河督大學士高斌。
副總河巡撫張師載。
于開天然壩之說。
亦深以為非。
而請于三滾壩外。
增建石滾壩以資宣洩。
朕親臨閱視。
謂增三為五。
即以過水一二尺言之。
向過三尺者。
即為五尺。
向過六尺者。
增而至丈。
是與天然壩名異實同。
人必有議其巧避開壩之名。
而陰襲其用者。
是當為之限制。
上年滾霸過水三尺五寸。
天然壩仍未開放。
應即以是為準。
俾五壩石面高下維均。
以仁義禮智信為之次。
仁、義、禮、三壩。
一如其舊。
智、信、二霸。
則于石面之上。
加封浮土。
必仁義禮三壩。
已過水三尺五寸。
猶不足以減盛漲。
則啟智壩之土。
仍不減。
乃次及于信。
斯為節宣有度。
較之開天然壩之一往莫禦者懸殊矣。
再高堰石堤。
至南滾壩以南。
舊用土工石堤。
有首無尾。
形勢不稱。
應自新建信壩北雁翅以北。
一律改建石工。
南雁翅以南。
至蔣家閘。
水勢益平。
則石基甎甃。
如此方首尾完固。
屹如金湯。
永為淮揚利賴。
至洪湖束水。
藉以刷黃。
而上遊宿、虹、鳳、穎、諸邑。
歲被水患。
議者謂洪湖盛漲。
諸邑先被其災。
洩洪湖仍于上遊無補。
自朕觀之。
漲減則上遊之漫溢者亦減。
此固在封疆大吏。
于未被水時。
先事綢缪。
而司水土者。
亦未可以闾閻休戚。
非已職掌所在。
而專以束水保堤為得計也。
河工宿弊。
不可枚舉。
而無益之費尤多。
或明知無用。
而因循不廢。
或陰以為利。
而妄事興修。
高斌、張師載、于此。
雖能持正。
如茆家圩頭二草壩。
固已廢所當廢。
而此外無益之費。
即以朕巡視高堰。
一壩之内。
已不勝屈指數。
然屬員已議其不發帑不興工矣。
朕觀河臣筦領河漕。
數千裡民命所系。
視督撫綏緝一二省者為難。
冒涉風雨。
守護堤防。
亦視督撫坐辦案牍者為勞。
而督撫職在刑名錢谷。
事有實據。
是非難掩。
河臣遵守章程。
可以福命苟安。
無事則其任較易。
曆來河臣。
不乏表表屍祝之輩。
而糜帑養患。
有罪無功。
其識機宜。
得關鍵。
實着功效者幾人哉。
果使全不興工。
則置民瘼于不問。
河臣幾于虛設。
固無此政體。
如其糜脂膏以擲虛牝。
則蠹弊之最巨者。
總之河不可不治。
而無循其虛名。
工不可不興。
而必歸于實用。
斯為至要。
昔我皇祖聖祖仁皇帝。
屢幸南河。
躬親指示。
平成睿略。
萬世永賴。
朕何能仰企一二。
即經臨視。
有所籌畫。
亦不敢自信為必不可易。
惟愛養黎元。
揆理度務。
崇實敦本。
兢兢業業之衷。
可共白耳。
将此詳悉宣谕中外臣民。
其庀材興工。
一切應行事宜。
河臣會同督臣。
按例确估具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