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乍浦水師滿兵。
自雍正七年設立。
于杭州、江甯、二處。
餘丁内、挑選移駐。
原定加增每名月支饷銀二兩。
米一石。
伊等水陸操防。
差務繁多。
而移駐将及廿年。
家口漸增。
所需銀米。
不敷食用。
朕命駕省方。
清問所周。
無不廣敷渥澤。
自應一體加恩。
所有乍浦駐防水師新兵。
每月米石。
着照杭州駐防之例。
給與二石五鬥。
其應支本色折色之處。
令該将軍、督、撫、副都統、酌量照例辦理。
○是日駐跸葉家莊大營。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
富明已補授陝西安西道。
着傳谕直督方觀承。
如富明現在途次辦差。
即令前來請訓。
由此赴任。
如在伊廣平任所。
着方觀承委員前往署事。
即令速赴新任。
不必前來請訓。
并傳谕該員。
從前因伊不實心任事。
是以降等補用知府。
今複加升擢。
更不可不知勉力報效。
其所有承辦城工。
令伊留人辦理。
○又谕、前因珠爾默特那木劄勒。
将西藏驿站。
禁止往來。
并稱如不早散。
必盡行誅戮。
遂緻文書斷絕。
至伊被誅後。
班第達傳令台站始通。
此事甚有關系屢經降旨。
何以策楞、兆惠等。
并未查明具奏。
而即匆匆就道。
着傳谕策楞、兆惠等。
将珠爾默特那木劄勒。
斷絕站路之處。
始于何時。
所有沉擱文書。
曾否俱行查出。
逐一查明具奏。
如伊等未過察木多地方。
着沿途挨查。
如已過察木多。
仍着回程。
駐于察木多。
查訊明悉。
一面奏聞。
一面就道。
其應在藏地挨查之處。
着伊等行文班第。
那木劄勒。
查明具奏。
伊等不必再往藏地。
再此事不過欲悉其情節。
不可又緻生番衆之疑慮。
尋奏。
臣等挨塘查察。
自打箭爐至拉裡。
奏摺公文。
均随到随接。
并無遺失。
惟逼近西藏之占達。
墨竹、工卡、烏蘇、江堆達鹿馬嶺五塘。
系羅布藏紮什所管。
信字一到。
聲言不許漢人文書往來。
并欲戮汛兵。
以緻塘兵回奔。
台站斷絕。
外委陳世庚處。
緻有沉擱前項火票遞到公文等件。
事定後。
俱送交糧務通判常明查收。
至始于何時一節。
查十月十三日。
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被誅之後。
羅布藏紮什。
與白隆沙格巴。
商圖報複。
圍通司岡。
令各喋巴。
阻往來文書。
并戮塘兵。
嗣達賴喇嘛。
公班第達。
差人傳示各番。
不得驚擾漢人。
斷絕站路。
僅一兩日。
因各塘遠近不一。
故具報參差。
臣等已行抵打箭爐地方。
去察木多二千五百餘裡。
甫經到口。
又複轉回。
恐番性多疑。
造言驚擾。
請即駐爐地。
委泰甯協副将。
前往察木多一帶挨查。
并咨會班第等。
一體查察。
得旨。
覽奏俱悉。
○四川總督策楞奏。
臣等奏旨。
令将藏地噶隆多立數人。
以分其勢。
随就本地方密如訪察。
知舊例噶隆本屬四人。
一系公班第達。
餘系紮薩克台吉策淩旺紮勒。
色玉特色布騰。
布隆贊、三人俱藏内大族。
素為番衆所服。
内布隆贊雙目失明。
難以複加錄用。
其策淩旺紮勒。
色玉特色布騰。
皆老成明白。
可勝此任。
應請仍放為噶隆。
至布隆贊所遺之缺。
據達賴喇嘛以番衆不能深曉黃教。
保舉喇嘛尼瑪嘉木燦。
明白可信。
臣等拟請給予紮薩克喇嘛職銜。
放為噶隆。
公同辦事。
報可。
谕噶隆公班第達。
紮隆克台吉策淩旺紮勒。
色玉特色布騰。
紮薩克喇嘛尼瑪嘉木燦等曰。
西藏廣興黃教。
為清淨善地。
達賴喇嘛。
掌管西方佛教。
廣演經法。
從前供養喇嘛。
一切事務。
原系噶隆四人。
至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諸事專擅。
不與衆噶隆商議。
負恩任性。
潛懷異圖。
因此駐藏大臣。
将伊正法。
今藏内已經平靜。
噶隆事務。
不可一人專辦。
特令總督策楞揀選賢能。
仍照舊例。
分設噶隆四員。
公同辦事。
爾等當感戴朕恩。
尊敬達賴喇嘛。
和衷協力。
黾勉供職。
勿存私意。
緻生猜疑。
勿分彼此。
互相瞻顧。
遇有緊要事務。
禀知達賴喇嘛。
與駐藏大臣。
遵其指示而行。
爾等其感恩宣力。
副朕興黃教安群生之至意。
○是日駐跸五裡鋪大營。
○已卯。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吏部奏、西藏糧饷事務通判常明。
受傷身故。
請照陣亡有頂帶官員例。
授為雲騎尉。
照例襲替。
從之。
○兵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
直隸沿邊應用滿員副将。
系張家口、三屯營、二缺。
張家口路當塞北。
防守宜嚴。
三屯營雖營制廣闊。
較之張家口稍簡。
請将三屯營副将。
改為部推。
張家口仍以滿員補用。
從之。
○又議準、署山西提督印務太原鎮總兵額爾格圖疏稱。
新平、助馬、偏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