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乃方觀承上年五月初二日奏摺内。
祇稱一應工程平穩。
并不将月堤漫口之處。
據禀入告。
亦未必不思以無事為福。
是以英廉得輾轉翻變。
日久延挨。
朕彼時早鑒及于此。
即以報災不可存粉飾之意批示。
方觀承亦應服朕之洞燭隐情。
自知引咎矣。
至摺内稱、英廉未将淤溝先事豫防。
以緻大溜直注。
此語殊未足以服英廉之心。
伊到任未及兩月。
淤溝即有疏忽。
亦系僧保住任内之事。
未可以此為英廉罪案。
朕辦事一秉虛公。
既确見情形如此。
不可不明白宣示。
然以督臣劾一道員。
自參自審。
何難任意輕重。
竟行入罪定案。
乃懸案經年。
未敢回護己見。
遽為審結。
俟特遣大臣前往會同查辦。
是其心尚知所警畏。
亦朕辦理庶政。
務求至當。
不容稍存含混之明驗也。
英廉等已經革職。
所有糜費工程銀兩。
自應照例分賠還項。
原摺着交部議奏。
并将此旨詳悉曉谕中外知之。
○己未。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還宮。
○谕曰。
多羅貝勒允祁等。
參奏景陵禮部員外郎關霖。
呈告郎中邁拉遜點用殘蠟一案。
并無确據。
正在查問。
乃竟托病不出。
且于五月十九日。
單身騎馬不知去向。
追尋無蹤等語。
關霖托病潛逃。
殊屬乖張不職。
有玷官箴。
此皆該承辦事務貝勒等。
平日漫無覺察。
钤束不嚴所緻。
着傳旨申饬。
關霖或私自回京。
或潛蹤他往。
着該旗即行文各處嚴拏。
到日交部嚴加議處。
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
山西巡撫阿思哈。
續參朱一蜚護理撫篆時。
收受護太原府事之太谷縣知縣馮浩、人參三斤。
将馮浩保升保德州知州等語。
朱一蜚屢任藩司。
先經該撫參奏求索部民。
勒派屬吏。
縱容親戚家人。
庫官吏役。
婪索分肥。
劣迹累累。
深負擢用之意。
已降旨革職審拟。
其應賠庫項甚多。
着傳谕浙江巡撫永貴。
将伊原籍家産赀财。
迅速查明具奏。
無令稍有隐匿寄頓。
以備賠項。
○又谕、方觀承奏請将宣化府屬所貯屯豆。
及時粜賣。
朕已據摺批示。
向來宣府歲有餘豆。
已積存七萬餘石。
例準随時題請發粜。
此項既無别用。
即使用以平粜。
邊地或亦無須如此之多。
因恩京師餒養馬匹。
需用豆石。
若以彼地之所餘。
儲偫京倉。
以備随時粜賣。
亦屬酌盈劑虛之道。
但一時運送京師。
不免糜費腳價。
朕意宣化系八旗牧放馬匹經由之地。
若令于此項馬匹。
每年回京時。
酌量零星分帶。
盡足運送。
仍于馬匹無礙。
或有水路可通。
用舟楫挽運。
更為妥便。
着詢問方觀承、可否如此辦理。
令伊詳悉定議覆奏。
如此項豆石。
于本地僅足敷用。
亦不必勉強。
可并傳谕知之。
尋奏。
臣前奏續餘屯豆七萬石之數。
系統計七州縣所存。
若照九年運豆案内。
除難以挽運之懷安等四縣。
其保安、宣化、萬全、三處餘豆。
實二萬一千四百五十餘石。
今拟酌留一半。
為本地平粜之用。
一半俟八旗馬回京時。
陸續帶運。
其作何分撥馱運。
每馬馱豆若幹。
及進口何處可以負載。
已行口北道與管馬之副都統妥議。
到日另奏。
所需口袋。
八月後漕務已完。
向通倉借用。
得旨。
覽奏俱悉。
○又谕、方觀承奏稱、宣化府州縣。
目下糧價昂貴。
缸戶率皆圖利私燒。
罔知撙節。
現饬地方官封禁缸房。
暫免缸稅等語。
開燒耗費糧石。
遇價貴之年。
量為節制。
原屬應辦之事。
至免稅封缸。
概行饬禁。
則恐稅雖免而缸終不封。
徒使缸戶潛自開燒。
居奇獲利。
奸胥猾吏。
更複乘機需索。
以飽囊橐。
而于民間食用。
市肆糧價。
實無裨益。
即如康熙年間之禁煙免稅。
而煙迄不能禁。
天下事有言之近理。
而行之了無實際者。
皆此類也。
朕思向來缸戶給領牙帖。
本屬有數可稽。
不但糧貴之年。
即屢豐大有。
亦應明定缸戶之數。
不令日加。
則蓋藏日裕矣。
其偶遇歉收。
于額定缸戶。
每日所燒糧石。
亦約以定數。
此外不得任意糜耗。
即就成法之中。
自可寓稽察撙節之道矣。
朕辦理庶務。
惟求實濟。
不事虛名。
着傳谕方觀承。
此事令其另行籌辦。
尋奏。
宣化一府。
每年額徵缸稅銀六百一十六兩。
谷九石三鬥二升零。
舊例豐年按帖徵收。
歉歲繳帖免稅。
原有可稽之數。
而不于平時嚴禁私開。
誠恐徒滋弊窦。
臣即密饬口北道。
細查各屬所設燒缸。
舊額若幹。
現給牙帖若幹。
有無私開缸戶。
每日每缸酌需糧石若幹。
燒多燒少。
以及開燒停止定期。
逐一查明。
到日另議具奏。
得旨。
是。
知道了。
但此事恐非吳炜所能辦理詳妥者。
○刑部議覆、湖廣總督阿裡衮等奏稱、嚴瑞龍身任藩司。
種種不法。
誣捏唐綏祖婪贓钜萬。
愚弄永興慫恿參奏。
應将嚴瑞龍比照誣告人死罪已決律。
拟斬監候秋後處決。
其應追銀兩。
均照追入官。
永興輕信嚴瑞龍。
将唐綏祖率入彈章。
應照嚴瑞龍死罪減一等。
杖一百。
流三千裡。
系旗人、折枷六十日。
鞭一百。
不準納贖。
其提用道庫。
及各屬幫助盤費雇騾價銀。
共六千四百七十兩零。
應令該旗着追。
至原任同知王雲翔。
合依監臨官吏。
借貸所部财物。
計贓。
準不枉法論律。
應杖一百。
流三千裡。
但查其母老丁單。
已于上年十月。
告請終養。
應準存留養親。
得旨。
嚴瑞龍依拟應斬。
着監候秋後處決。
永興枷号鞭責之處。
着準其納續。
王雲翔原拟杖流。
亦着令納贖。
準其存留養親。
餘依議。
○江南道禦史楊勳奏、成均造士。
責任綦重。
各省貢監肄業。
不下三百餘人。
每月考課釋奠。
并稽查教習。
考收學生。
其官不可一日或曠。
本月十二日奉旨。
國子監司業。
着葉酉補授。
查葉酉現差湖南學政。
期滿始能來京。
新任滿祭酒雙慶。
雖仍留安徽學政之任。
尚有侍郎觀保兼管。
漢祭酒隻有陸宗楷一人。
恐難周到。
請簡員署理。
再八旗教習。
向由該監考取諸生充補。
監中人品各殊。
不無鑽營之弊。
請嗣後欽派大臣。
至監會考。
○以定去取。
得旨。
所奏是。
着該部照所請行。
○庚申。
谕、紫禁城内地方。
理宜整齊清潔。
若有應行修理之處。
即行修理。
不得任其殘缺。
昨朕經過之處。
有不皆完整者。
乃無專管大臣。
故推诿如此。
嗣後應派總管内務府大臣管理。
一年一換。
查清交代。
若仍有似前不經意之處。
經朕看出。
惟該年大臣是問。
本年即派和親王、海望、二人管理。
俟年滿應換時。
開列總管内務府大臣職名奏派。
永以為例。
○大學士等議覆、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