隸總督方觀承奏稱、永定河下口。
改由六工出水事宜。
一、下口應遷之七村。
原議将七八兩工舊河身内灘地。
撥作各戶房基。
據各村士民。
俱不願移。
懇請自擇高阜。
領價建房。
官為撥給莊基等語。
應行該督。
将各戶願遷之秉教村、李家鋪、等處查勘。
果系更無水患之處撥給。
至所稱現在查核是旗是民。
或應給價。
或應撥補。
亦令該督速饬查明。
報部核覆。
一。
應遷之武家莊等七村。
查實願遷。
即給與房價。
其不願者。
俱令出具甘結。
倘将來願遷。
仍準賞給房價等語。
應如所議。
行令該督。
将遷移各戶。
查明造冊。
并給過房價數目。
據實報銷。
其不願遷各戶。
亦即取結。
送部存案。
一、南埝上接老堤頭。
乃郭家務之舊下口。
計二十裡。
乏員管理。
應即交南埝上汛之員。
兼管堤身柳株等項。
但南埝上汛。
原議駐唐二鋪。
應再移北五裡。
駐劄牛眼地方。
庶于下口為近。
再永定河身下口。
以及壩岸。
稱名多有重複。
請将七工以下河身。
稱為舊河身。
南北兩岸。
稱為舊南岸。
舊北岸。
郭家務以下。
稱為舊下口等語。
應如所奏。
交南埝上汛之汛員經管。
移駐牛眼地方。
亦準其将南埝舊下口二十裡。
統令原派上汛東安縣。
經管移駐。
仍将永定河各工。
經管各員。
工段裡數。
分别名目。
造具清冊。
送部存案。
一永定河堤高昂。
堤外地勢低下。
渾流湍激。
改變靡常。
工宜放淤。
奏明立案等語。
應如所奏。
行令立案。
久遠循行。
以杜後患。
得旨。
依議速行。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疏稱。
乍浦滿營。
額設戰船。
配撥舵工二十二名。
勞苦與衆不同。
請每名加給月糧銀一兩。
米三鬥。
自本年為始。
在兵饷下剩銀内動支。
從之。
○辛酉。
谕、上年浙省溫、台、等屬。
有偶被偏災之處。
業經照例分别蠲赈。
今春巡幸浙省。
因翠華所未至。
是以未及降旨加赈。
近聞該地米價昂貴。
亟令江浙二省督撫。
于稍近州縣常平倉谷内動撥。
碾米運往平粜。
以資接濟。
并截留漕糧還倉。
被災貧民。
諒不緻失所。
但現已停赈。
而今歲麥收分數。
亦屬平常。
去秋收之時。
為期尚遠。
濱海窮黎。
生計仍不無拮據。
朕心深為轸念。
着該撫永貴、查明上年實在被災戶口。
無論極貧次貧。
俱着加赈兩月。
以示加恩撫恤之意。
該撫務宜嚴率屬員。
實力查辦。
無濫無遺。
俾得均沾實惠。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
朕今春南巡時。
經清江浦一帶。
雨水似覺過多。
天氣尚寒。
恐于麥秋有礙。
時為廑念。
乃回銮之後。
該督撫等已屢次奏事請安。
究未将該地方情形。
詳悉奏聞。
着傳谕詢問黃廷桂、王師、令其将該處雨水情形。
并現在麥秋如何。
民情是否不至拮據之處。
據實即速奏聞。
倘收成歉薄。
有應行加恩撫恤者。
即為奏請辦理。
不得稍有粉飾。
尋奏、清江浦一帶。
正二月間。
雨多天寒。
但本年閏月節候頗遲。
自三月中旬後。
日漸晴融。
春花曬曝得力。
屢據該府縣禀稱山陽、桃源、宿遷一帶。
二麥收成。
自七分至八分以上。
各旱田地。
稻秧秫豆。
裁種俱全。
又于五月二十七、八等日。
連獲大雨。
各色青苗滋長。
糧價平減。
輿情甯谧。
似可毋庸撫恤。
嗣後如果該處糧價增長。
民食拮據。
自當另議接濟。
不敢粉飾。
得旨。
覽。
○大學士等議覆、直隸總督方觀承等奏稱。
多倫諾爾地方。
原設鋪司二十名。
以供郵遞。
嗣據尚書那延泰奏。
鋪司民人。
占踞遊牧。
請行拆逐。
臣等酌議。
以蒙古遊牧。
因當嚴禁侵擾。
但鋪司相距各五十六裡。
俱在道旁。
本非牧地者。
均應照舊存留。
其非設立鋪司之地。
所有房屋。
俱令拆逐。
應如所請。
準其分别存留。
從之。
○壬戌。
停州縣行取例。
谕、向例直省知縣。
三年行取一次。
吏部按期奏請。
康熙雍正年間。
少舉多停。
當朕臨禦之初。
臣工中有援行取成規入告者。
朕以舊制可循。
敕部議覆。
旋經準行。
由今觀之。
此特相仍故套。
而于吏治人才。
毫無裨益。
所當永行停止。
蓋此制始于前明。
其時專重資格。
按俸遷轉。
不得不以部用一途。
疏通壅滞。
而亦铨部漁利之途也。
今則直省州縣。
定缺升調。
其途甚廣。
凡有才能傑出之員。
督撫無不保題擢用。
常有要缺懸待。
一時不得合例之人。
而越格奏請者。
在此時之州縣。
實無壅滞之歎。
督撫于地方員。
亦無不欲其駕輕就熟。
收臂指之助。
遇有隔省升調。
往往為之懇切奏留。
未肯令其遽離原任。
且繁劇之任。
參罰必多。
凡謂無事故合行取之例者。
大率庸流居中簡之缺。
尋常供職。
幸免處分者耳。
即以铨補部曹。
多屬迂疎潦倒。
了無出色。
在該部又無出力之處。
況縣令身膺民社。
百裡之寄。
任既匪輕。
才亦可展。
使其果屬賢員。
方議令久于其任。
以責成效。
而部曹分局一司。
遇事簡之缺。
無所表見。
長才處此。
轉覺用違其材。
若謂司員當由邑令升用。
深知民生利弊。
于部務有益。
此又不然。
部務責成。
自有尚書侍郎。
夫尚書侍郎。
亦惟視其才識勝任否耳。
何必曾任邑令。
方知民生利病。
豈非所謂學養子而後嫁者耶。
若必待行取之人。
揚曆多年。
方授以綜理部務之任。
此尤事勢所難行。
試觀我朝九卿。
無論滿員。
即漢大臣中。
多有翰苑升用者。
起家縣令者幾何人。
外而督撫。
起家縣令者又幾何人。
可指數而知其為拘墟之論矣。
此實向來沿襲具文。
揆之當今之務。
丞須改弦。
無庸守轍。
所有直省知縣。
三年行取一次之處。
着永行停止。
再科道近列台垣。
優绌尤為易見。
自可不時擢用。
而定例内升外轉。
給事中則一年一次。
禦史則一年兩次。
每逢奏請時。
自康熙雍正年間。
以至今日。
亦率降旨停止者多。
每年徒增此題奏繁文。
于治理亦複無益。
嗣後内升外轉。
着三年舉行一次。
着為例。
朕辦理庶政。
因時制宜。
不設成見。
于澄清吏治。
鼓勵人材之道。
洞濁原委。
一切應行應止。
務求實效。
屏斥虛文。
大小臣工。
其感悉朕意。
舉以實心行實政。
自無不集之事。
将此詳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壽春總兵王進泰所奏。
壽州回人梅國雄與民人侯世錫。
糾合多人。
持械鬥毆一摺。
此等聚衆逞兇惡習。
為地方之累。
該州知州陳韶。
既因差委未回。
而存城之署鳳台縣知縣為寶。
又以民人非該縣所屬。
并不出管。
以至四月十九日。
至二十一等日。
格鬥遂經三日。
該督黃廷桂。
自應确有見聞。
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