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六年。
辛未。
閏五月。
丙寅朔。
兵部議覆、大學士公傅恒等奏稱。
江南提督武進升。
原系署都督佥事。
管福建陸路提督。
後降為狼山鎮總兵。
應降一等、以副将銜管總兵事。
今複補授提督。
似與小銜總兵。
初次升補提督者有間。
自應複還原銜。
而兵部無此成例。
請交部另議等語。
查提鎮大員。
降級複還原官。
所有複還原銜之處。
向無成例。
但系特旨複授者。
應稍變通。
請嗣後提鎮降調。
其兼銜仍按所降之級降銜。
複授原官。
仍給還原銜。
庶較之小銜總兵副将。
初次升補提鎮。
有所區别。
得旨依議。
武進升着還原銜。
○授一甲一名進士吳鴻。
為翰林院修撰。
一甲二名進士饒學曙。
一甲三名進士周沣。
為翰林院編修。
○除廣東東莞、高要二縣。
乾隆六年分。
水沖沙壓田一十五頃有奇科賦。
○丁卯。
谕、朕前因近京米價稍昂。
恐小民未免食貴之慮。
降旨添撥米十萬石。
減價平粜。
以資接濟。
今據蔣炳查看各局米廠。
回京面奏。
現在米價日漸平減。
且麥收豐稔。
發粜米數。
似無需十萬石之多等語。
朕轸念民間。
有加無已。
頻年蠲赈。
常不惜數十萬帑金。
目下近畿麥屆登場。
雖民間易于籴食。
而原發米石。
遽議酌減。
非朕加惠闾閻之本意。
但所設各廠。
現在派員經理。
如必俟秋田米豆成熟時。
始行停止。
未免為期尚遙。
着将此項原發米石。
未經出粜者。
即交與地方官。
循照各廠現定平粜章程。
實力辦理。
所有原派侍衛、科、道、司員、即着回京。
交辦之後。
朕仍不時分遣原辦之侍衛等。
前往查核。
該督該府尹等。
加意董率。
毋使吏胥囤戶。
作奸射利。
務令市價益平。
僻遠貧民。
均沾實惠。
以副朕意。
○又谕、刑部查審永德僞造印信。
冒領庫銀一案。
内有初次來文。
不兼清漢。
經戶部收文處自行駁還等語。
此因銮儀衛有向戶部冒領銀兩之案。
該部始定章程。
不兼清漢者。
令收文之員。
竟行駁回。
而不通知該堂官。
此處辦理。
究屬疎漏。
嗣後各該衙門支領文移。
遇有不兼清漢。
及一切應駁事件。
俱令收文之員。
即時回明堂官。
移查本處。
并将投文之人。
留待咨覆。
收文處不得随收随駁。
無可稽考。
如此則查核尤為詳密。
而作僞者。
自無所容。
将此永着為例。
○吏部議覆、甘肅巡撫鄂昌疏稱。
張掖縣之撫彜地方。
請移駐柳林湖通判管理。
舊設驿丞應裁。
原管柳林湖屯田事務。
即歸鎮番縣兼理。
無庸另設專員。
應如所請辦理。
至稱柳林通判。
與鎮番縣員缺。
改簡歸繁。
在外調補。
與原議不符。
應毋庸議。
從之。
○戊辰。
谕曰。
左都禦史梅珏成。
摺奏山東巡撫準泰。
承審沖突儀仗之房鋐一案。
不應擅引乾隆十三年谕旨。
一面具題。
一面正法。
請通饬内外法司。
嗣後不得假借牽引等語。
朕前所降谕旨。
原為聚衆抗官、為首之重犯而言。
尋常立決之案。
自難比附援拟。
至房鋐一犯。
平日居鄉。
狂悖多事。
又複造言诽謗。
逆迹昭着。
深為地方人心風俗之害。
較之首惡脅衆者。
情罪尤重。
其所犯本不在沖突儀仗。
亦不在誣告官長。
該撫準泰先經面奏。
外間自無由知。
即其摺内所奏。
亦甚明悉。
梅珏成未經詳閱。
遽謂準泰忿其告官。
故違成例、亟欲其死之處。
實屬深文吹求。
朕慎重刑章。
即尋常案獄。
皆不憚反覆推求。
務期平允。
督撫等孰敢以民命所關。
竟行率意援引。
潛移生殺之權者。
此可信其必無。
準泰亦何敢出此。
但梅珏成因事立言。
恐開挾私洩忿之端。
意在防微杜漸。
則所奏亦未可盡非耳。
将此曉谕中外知之。
○大學士等議覆、管理兩淮鹽政吉慶等奏稱。
兩準行運江廣引鹽。
價賤虧商。
貴則病民。
近定議貴賤兩價。
照年之豐歉。
請自辛未綱始。
酌定奏辦。
其丁卯、戊辰、己巳、三綱。
概賣之貴價。
并免追繳。
以恤商力等語。
查該處并未報災。
而造報引鹽。
任聽該商昂價。
未便免追。
所有丁卯、戊辰、楚鹽多賣銀九十六萬餘兩。
己巳綱、西鹽多賣有十六萬兩。
應追報部。
谕曰。
兩淮運銷丁卯、戊辰、己巳、三綱引鹽。
皆照貴價。
曾經部駁追繳。
今該鹽政吉慶等。
又複奏請免追。
該部仍照例議駁。
此雖部例。
但向來各省鹽引。
原聽其自相交易。
無官為限制之例。
長蘆、河東。
至今尚然。
惟兩淮行運江楚鹽引。
适因崔紀沽名。
三保庇商。
兩持異議。
始将各商運楚成本。
分别定以賤價貴價。
然自定價以來。
商人總以貴價銷售至今。
夫恤民裕商。
本屬一事。
若任其屢擡時價。
日引月增。
則于民食有關。
然勒令賤賣。
則該商等又以成本有虧。
不免紛紛籲請。
今計各商比年行銷價值。
于成本自可無虧。
将來即籍口年歲不齊。
料亦不過如今之所稱歉年而止耳。
嗣後淮商銷售引鹽。
即遇應貴之年。
亦不得于現在所銷價值外。
複議稍有加增。
庶可示以限制。
至于歲事豐稔。
鹽價可以酌量平減。
則令各該督撫。
會同鹽政等。
随時籌畫妥辦。
部臣亦不必固執定例。
徒滋駁诘之繁。
庶于商民。
均為有益。
至部議已賣貴價。
令商人追繳之處。
事理亦屬難行。
若雲買貴在民。
則仍應給還食鹽之戶。
于勢固有所不能。
否則以商人市值所餘。
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