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官帑。
于政體尤有所不可。
總之民間物價。
本自不齊。
祇可随時調劑。
不能概繩以官法。
即如人生日用最急者。
莫如食米一項。
今謂意在恤民。
而欲官為立制。
務使市價損之又損。
闾閻皆得賤食。
意則美矣。
欲其行之于事。
能乎不能乎。
國家休養生息。
百有餘年。
戶口繁衍。
自古希逢之盛會。
人庶則用廣。
用廣則價昂。
此一定之理。
經國者要在務持大體。
而于事勢通變赢縮之間。
為之補偏救弊。
俾庶政皆得其平。
即所以嘉惠元元者。
不外是矣。
因議鹽法。
故推類及之。
而因時立制之道。
實亦不外此。
将此詳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前馬得勝來京陛見時。
朕詢以成元震居官如何。
尹繼善何以将伊參奏。
據奏成元震居官。
尚屬循分供職。
惟參揭遊擊海受一事。
輿論以為不公等語。
海受平日居官如何。
其列入疲軟之處。
有無屈抑。
尹繼善奏成元震不勝提督之任。
是否因此。
着傳谕尹繼善。
令其據實具奏。
不得稍有回護。
尋奏。
成元震存心樸實。
人亦謹饬。
但限于才識。
不能幹練。
甘省接壞外夷。
地方遼闊。
恐其未能周到。
是以奏請酌量委用。
并非另有别情。
至海受漢仗軟弱。
弓馬生疎。
去歲軍政。
成元震與臣會商參揭。
實無屈抑。
得旨。
所奏甚公。
如此居心。
方稱封疆大臣之義。
且成元震來京。
朕觀其迥不如前。
即卿之奏彼。
彼亦甚服。
是以潮州要鎮。
尚恐其不能。
又改用兖州也。
○己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上年浙省溫、台、各屬。
内有偶被偏災之處。
業經照例蠲赈。
其蠲剩漕項銀米。
已令緩至本年麥熟後徵收。
今該處春間。
雨水稍多。
麥收歉薄。
現在減粜加赈。
以資接濟。
所有此項蠲剩銀米。
若仍照舊催徵。
小民未免艱于輸納。
着加恩緩至本年秋收。
及壬申年麥熟後。
分作兩年帶徵。
以纾民力。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
我朝統一寰宇。
凡屬内外苗夷。
莫不輪誠向化。
其衣冠狀貌。
各有不同。
今雖有數處圖像。
尚未齊全。
着将現有圖式數張。
發交近邊各督撫。
令其将所屬苗、猺、黎、獞、以及外夷番衆。
俱照此式樣。
仿其形貌衣飾。
繪圖送軍機處。
彙齊呈覽。
朕以幅員既廣。
遐荒率服。
俱在覆含之内。
其各色圖樣。
自應存備。
以昭王會之盛。
各該督撫等。
或于接壞之處。
俟其順便往來之時。
或有人前往公幹。
但須就便圖寫。
不得特派專員。
稍有聲張。
以緻或生疑畏。
俟伊等奏事之便。
傳谕知之。
○吏部議覆、山西巡撫阿思哈疏稱。
布政使豐瞻庫大使一員。
足資辦理。
其副使無庸多設。
應準裁汰。
至雲南、浙江、二省。
事同一例。
宜并裁。
從之。
○五經博士周枚。
老病告替。
以其子景浚承襲。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清苑縣民李有妻韓氏。
○庚午。
上禦勤政殿聽政。
○戶部議準、調任船廠将軍卓鼐等疏稱。
太平倉四十間。
請移于永甯高燥地方。
改建六十間。
從之。
○以吏部左侍郎鄂彌達、為鑲藍旗漢軍都統。
○辛未。
谕曰。
禦史孫宗溥。
奏請酌定經制。
以節民用一摺。
欲将民間婚喪宴享。
酌立規條。
放教化之中。
寓制防之限。
似亦黜浮崇實之意。
但天下之大。
五方風氣不齊。
唐魏之勤儉。
吳會之華靡。
自古已然。
皆各随其土性。
以成習尚。
是以山陝之民。
富者知節啬。
江浙之民。
貧者矜華膴。
其風自難頓革。
是惟力為漸摩。
去其太甚。
以蕲至于返樸還淳耳。
且地方有富民遇賓祭等事。
即用度較豐。
小民亦得資其餘瀝。
以事生養。
必令吳越之俗。
迫之使效秦晉之風。
無論一時難強。
且使富者專利自封。
則貧者益難糊口矣。
若概恐其時绌舉赢。
遂嚴立限制。
抑而裁之。
以示必從。
不從即以法繩其後。
此勢之所不能。
徒使胥吏乘此需索訛詐。
更為民累。
即特頒禁令。
亦不過托之文告。
一經曉谕。
便可置之不問。
于闾閻有何裨益。
在孫宗溥自謂但去其太甚。
無事煩苛滋擾。
亦明知其事之難行矣。
如果華侈太甚。
地方有司。
自應随時教導。
使之潛移默化。
若惟是摭拾浮詞。
而為此奏。
則仍以虛文相尚。
朕所不取。
着傳谕中外知之。
○又谕、正藍旗議奏、桂林府知府張永熹名下。
應追分賠原任臨桂縣知縣徐上達。
虧空挪移銀兩。
現無家産。
請交廣撫于分賠分員名下。
再為攤賠一摺。
向來屬員虧空。
本人力不能完。
責令上司分賠歸項。
所以懲失察而儆官邪。
原系從前舊有之例。
朕禦極之初。
于虧空案内。
分賠代賠各項。
多從寬宥。
地方官不能體朕格外加恩之意。
因循故智。
近年來轉有簠簋不饬。
竟将國家帑項。
婪歸私橐者。
此等貪黩之風。
不可不力為整頓。
是以按照定律。
懲一儆百。
期于辟以止辟。
乃臣工等。
又不免意涉揣摹。
遂将屬員虧空之項。
概議上司分賠。
于政體未為允協。
蓋上官有察核屬員之責。
地方官實系侵帑自肥。
及因事婪贓者。
上司平時漫無覺察。
自當按數分賠。
以昭懲創。
至于挪移黴爛之款。
既非侵貪重案可比。
亦尋常牧令所不能免之事。
将該員律拟核追。
已足示懲儆。
若概令上司分派賠補。
揆之情理。
殊失其平。
非禁戢貪婪之本意。
且此等案件。
經部臣行令分賠之後。
仍不免遷延日久。
終以絕産無追、具結請豁。
是又有名無實。
徒增案牍之煩耳。
于事何益。
嗣後凡虧空案件到部。
應詳加察核。
其有實在侵貪入已之劣員。
仍令該工司等分賠。
不得稍為寬貸。
其他如挪移款項。
與倉谷浥變等事。
祇将該員議罪着追。
不必概令上司分攤賠補。
緻滋擾累。
朕經理庶務。
應寬應嚴。
惟準乎情理之正。
從無畸輕畸重之見。
存乎其間也。
将此詳谕中外知之。
此案着免其行令攤賠。
○壬申。
内閣、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