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
得旨。
新科進士。
除一甲吳鴻、饒學曙、周沣、已經授職外。
沈栻、劉墉、葉藩、湯世昌、湯先甲、王應瑜、盧明楷、蔣檙、李承瑞、狄詠箎、戴天、姚晉錫、柯一騰、戈濤、路談、王啟緒、田樹、李逢亨、李绶、史鳴臯、周曰贊、朱嵇、蔣良骐、梁兆榜、張曾敞、葉觀國、羅典、周于禮、王绂、秦百裡、黃元吉、穆丹、吳為墉、劉宗珙、郭兆、全魁、艾茂、李方泰、高辰、孫昭、黃鴻閣、範思皇、俱着改為庶吉士。
吳肇元、詹學海、萬中道、朱光發、呂光亨、潘從龍、何逢僖、葉棠、張孝泉、葉自淵、栾廷鉁、何棟、覺羅巴彥學、郭天祿、劉位廷、陳聖準、譚尚忠、德瑛、沈世晉、雪格、李天培、俱着分部學習。
照例試用。
王應元、孫洙、徐恕、溫葆初、王采珍、柴景高、朱绶、盛應謙、朱山、範朝綱、藩思藻、韓衍桐、張瑚、成文、俱着以知縣即用。
李俨、顧德懋、朱垣、張慶長、徐步蟾、李元通、董豐垣、印憲曾、王元啟、陳筠、王熙載、金汝梅、何向宸、褚天門、尹廷賓、舒元烺、張素、張雲蒸、譚有德、邬昇、周埙、歐陽照、陳公問、嚴慶雲、周曰萬、周隆謙、朱家濂、胡廷槐、李拔、張繩武、吳儒清、胡圻、俱着分發各省以知縣用。
郭乙山、任秉哲、南宮鼎、徐玉書、王成德、卓道翼、王彭會、徐吉士、胡楷、仝宗魁、陳榮榕、黃丹書、朱錦如、王大嵩、饒上位、梁豎校、張<魚旦>、王以訓、宋五仁、王人麒、俱着以教職即用。
餘着歸班铨選。
○癸酉。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八旗所拴官駝。
向有八百餘隻。
遇有遠行。
每用六七百餘隻不等。
雖有盈餘。
為數甚少。
若再有行走之處。
仍需此駝。
無輪流息養之暇。
故多瘠瘦。
官駝原為旗人拴養。
今每佐領若增添一駝。
永遠長拴。
既有便于旗人。
而各項當差之處。
亦屬從容。
此增拴駝隻。
或用太仆寺所管牧廠駝隻。
或應如何增添之處。
着八旗都統會同該部議奏。
此次增拴後。
若不加意喂養。
仍緻瘠瘦。
惟該旗都統是問。
尋議。
太仆寺所屬三圈駝。
每遇應差。
尚不敷用。
所有八旗應添駝八百八十一隻。
請在于歸化城多倫諾爾等處采買。
每駝作價銀二十五兩。
共需銀二萬二千二十五兩。
于戶部支領。
并請旨于八旗副都統内欽點二員。
帶同通蒙古語之章京。
買足解回。
分給八旗拴養。
從之。
○大學士等議覆、黑龍江将軍傅爾丹奏稱。
船廠上年被災糧貴。
請将呼蘭買伫糧内、撥一萬石。
水運至船廠。
按時價稍減粜賣。
查前任船廠将軍卓鼐、奏請發船廠倉糧五千石。
照時價酌減。
每倉石、八錢粜賣。
今呼蘭撥運一萬石。
除歸還船廠五千石外。
該将軍等、請照黑龍江所定每倉石四錢粜賣。
但所撥糧雖系豐年收買。
以四錢出粜。
較原價固增。
而視船廠時值每石一兩二錢。
已減三分之二。
現在若照八錢。
未免少昂。
四錢又似太賤。
臣等酌議。
前項運至糧。
交八旗協領佐領等、均分賣給旗人。
自與市集粜賣者有間。
應照時價折中。
每倉石以六錢粜賣。
至應用運船三十隻。
令上緊趕辦。
派員分三次撥運。
工價事竣報銷。
得旨。
依議速行。
○恤山東壽光、掖縣、平度、昌邑、濰縣、利津等州縣。
及官台、西由、永阜等場。
本年水災。
緩徵新舊錢糧。
并予赀修屋。
借給耔種。
○福建道禦史李友棠奏。
江浙地方詞訟。
繁難州縣。
日約二三百件。
簡僻者亦不下百件。
專心辦理。
尚虞竭蹶。
偶爾公出。
恒多壅滞。
今值辦差甫竣。
牧令中夙号才能者。
方冀量錄辛勤。
妄希擢用。
庸懦者又以甫經勞勚。
暫圖息肩。
積久生玩。
勢所不免。
請敕谕江浙督撫。
嚴饬所屬辦差州縣。
一切新舊大小事件。
分别定限。
責令道府等官。
不時督催。
應審結者審結。
應省釋者省釋。
玩愒即行參奏。
得旨。
所奏是。
着照所請行。
○湖廣道禦史王應彩奏。
本年五月初七日。
刑部四川司送到石應選毆死小功服叔一案。
内有救母情節。
夾簽字樣。
并不将夾簽送核。
又江西司送到馬镕毆傷胞叔身死案内。
有誤傷情節。
将夾簽送核。
事同辦異。
咨詢刑部。
覆稱去年議覆禦史王荃奏稱。
嗣後督撫題奏案件。
有關服制一應罪名。
臣部會同三法司照律核拟。
其情可矜疑者。
臣部于出本時。
照例加簽。
恭候欽定。
其江西司送往會核。
系書吏錯誤等因。
臣思院寺刑部。
并稱法司。
若謂刑部得以獨斷。
則刑部為專權。
院寺為曠職矣。
且刑分生死。
向令院寺察核。
恐有書吏舞文之弊。
如果無庸。
此為更易舊章。
自應奏明請旨。
今查部臣議覆王荃原奏。
并無此字樣。
乃借出本為名。
改易成憲。
合無仰懇訓饬刑部。
嗣後仍照定例。
将夾簽移送院寺。
公同核拟。
得旨。
所奏請院寺會核。
自屬集思廣益。
着照所請行。
至于深文吹求。
謂該部為專權、此不過憤于不會核。
而遊詞以加之罪耳。
言官惟應據事直陳。
不宜簧鼓相攻。
王應彩着饬行。
再有似此者。
必交部議處。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唐縣民閻坤妻王氏。
○甲戌。
谕。
庶吉士分習清書。
例由翰林院掌院學士分派。
惟量其年力。
不拘省分。
舊時清漢各半。
自雍正年間以來。
分習清書者漸少。
每科尚有十四五員、十七八員不等。
朕思邊省之人。
選館本少。
聲律亦素所未娴。
既習國書。
自必專意殚精。
惟清文是務。
非天分優而學業勤者。
不能兼顧漢文。
益緻日就荒落。
迨散館時。
或以清書優等授職。
而留館後。
遇通行考試。
往往绌于詩賦。
列入下等。
改令别用。
究其所肄清文。
自散館一試外。
别無職分應用之處。
微獨邊省。
即北五省庶吉士類然。
翰苑中江浙人員較多。
而遠省或緻竟無一人者。
非所以均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