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必奸詐百出。
請密饬地方官、将新疆各社學之社師。
已滿三年者。
徐行裁汰。
未滿三年者。
亦以訓迪無成。
漸次停徹。
則從學苗童。
自不禁而止。
并請歲科兩試。
仍準苗童一體應考。
但不必另設額數。
則苗卷自難入彀。
亦可不禁而退。
亦應如所請。
從之。
○赈恤山東平度州、掖縣、及官台、西由、二場、被水成災竈地貧戶。
并暫豁鹻廢地畝額徵。
○福建金門鎮總兵陳謝勇故。
調漳州鎮總兵馬負書、為金門鎮總兵。
以廣東南雄協副将王文敏、為漳州鎮總兵。
○是日。
駐跸綽諾果勒大營。
○庚寅。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谕、據鄂容安摺奏、總兵楊凱、居心行事。
詭詐虛浮一摺。
楊凱前經獲罪罷斥。
朕今歲南巡。
見其年力尚堪驅策。
是以棄瑕錄用。
複畀以總兵之任。
自應感激奮勉。
力洗舊習。
以圖報效。
今乃種種乖張浮詐。
至于如此。
可見從前被參之處。
并無冤抑。
而怙過不悛。
其情益難寬貸。
楊凱着革職。
以為廢員加恩起用、溺職怙終者之戒。
○又谕軍機大臣等。
據巡撫舒辂、摺奏安仁縣民、聚衆阻運倉谷一案。
辦理又甚錯謬。
劉丹聞該縣撥運倉谷。
即邀鋪兵陳念章。
寫給匿名傳單。
率先起意滋釁。
實乃此案渠魁。
其因自系紳衿。
藏匿不出。
尤為狡狯可惡。
今該撫以劉丹始終并未出場。
僅照光棍為從例。
拟以絞候。
複援匿名文書之例加等。
一人而有二罪。
亦無此谳獄之體。
至彭信托一犯。
若因其糾衆趕船。
兇橫尤甚。
僅照為從例。
不足蔽辜。
即聲明該犯情重緣由。
與劉丹同科。
一并從重定拟。
有何不可。
今乃以罪首歸之彭信托。
而使造謀肇釁之劉丹。
得從輕比。
則案情颠倒。
處置失宜。
該撫遇此等刑名重案。
不能詳察谳牍。
歸于允當。
将何以勝封疆之任。
此案俟該撫題到日。
即着刑部改正。
舒辂着傳旨申饬。
○是日。
駐跸額墨勒昂阿大營。
○辛卯。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永貴所奏。
請令急公人員。
出赀捐赈。
分雖錄用一摺。
原為籌辦該省赈災起見。
但開捐本系權宜補救之策。
非可援例常行。
從前如江赈東赈事例。
特因該省連年被災。
需費浩繁。
是以暫行開設。
旋即停止至尋常水旱不齊。
亦歲所時有。
倘地方一遇偏災。
即議請開捐例。
于政體殊為未協。
況國家赈貸兼施。
不惜帑金巨萬。
取給于捐項者幾何。
如遇災祲甚重。
勢出于無可如何。
時或一開事例。
浙省現在情形。
尚不至于此。
所請不必行。
其本省紳士等。
有願出已赀嘉惠桑梓。
如樂善好施舊例者。
該撫出示曉谕勸導。
果其尚義急公。
酌量咨部議叙以示風勵。
尚可随宜舉行。
再、該省現在被災。
已及數府。
一切籌辦事宜。
自當竭力從事。
不容刻緩。
但該撫為通省表率。
大小屬員。
以及幕賓胥役。
皆視以為标準。
諸凡務當鎮靜。
若稍涉張皇。
則人情恟懼。
訛言易布。
棍徒從而煽惑。
鬧赈搶奪諸事。
乘之而起此最當留意。
措置妥協。
方為得宜。
将此一并傳谕永貴知之。
○是日。
駐跸巴彥圖庫木大營。
○壬辰。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谕、滇省各營騎操馬匹。
定例三年以外。
準報倒十分之三。
其額外溢倒之馬。
從前該督提等、俱于朋扣等項内。
通融買補。
并未着賠。
嗣據該督碩色。
查明奏聞。
仍請從寬免其賠樁。
經軍機大臣等議、令照例按數賠補。
但念邊方水土。
餧養馬匹。
與他處情形不同。
曆來通融籌辦。
相沿已久。
今若複令賠補。
兵力未免拮據。
嗣後滇省馬匹。
除額定十分倒三。
按例分别年限着賠外。
其溢額倒斃馬匹。
着加恩免其賠補樁銀。
仍照從前通融辦理。
以示轸恤兵艱之意。
若兵弁等、因有此旨。
或緻餧養失宜。
溢倒過多者。
該督提等嚴行參處。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據正白旗滿洲都統等奏稱、健銳營前鋒衛德脫逃等語。
健銳營兵丁。
系朕特恩優恤。
非别營可比。
除操演外。
并無别項差遣。
理應感戴朕恩。
安常循分。
此等脫逃之人。
必須從重治罪。
且營兵脫逃。
乃由該旗陳奏。
該管大臣舒赫德、德保并未覺察奏聞。
觀此、知平日殊不以為事矣。
着傳谕舒赫德、德保、令其明白回奏。
○戶部議覆、山西巡撫阿思哈疏稱、晉省本年。
夏麥秋禾。
被水被雹。
其祁縣、平遙、陽城、沁水、绛州、保德、臨汾、等州縣。
被水較輕。
無庸議赈外。
至鳳台、高平、文水、靈邱、馬邑、永濟、臨晉、榮河、稷山、等縣。
田禾淹浸。
人口傷損。
現查明成災分數。
請将本年錢糧。
及春借倉谷。
暫緩催徵。
其借給耔種口糧。
均請秋後免息還倉。
應如所請。
其被災較輕處。
仍令該撫俟秋獲後。
查勘分數。
量行撫恤。
得旨。
依議速行。
○兵部議覆、雲貴總督碩色奏稱、滇省各标鎮協營。
設有管隊頭目。
于本身名糧外。
多食步守糧半分。
名曰夥糧。
并有占食全分者。
原額一千九十八名。
經前督臣尹繼善查出。
将此項空糧。
改養餘丁三千二百三名。
每名每月。
給饷米銀五錢。
維時複以隊目當差需費。
仍給餘丁糧一分。
即其子弟。
年未及歲。
亦準充補。
迨日久弊生。
即八九歲之幼稚。
亦得濫充。
不能執械差操。
請悉裁汰。
照清出夥糧原額一千九十八名。
按數招補。
查營伍養一兵。
應收一兵之實用。
滇省餘丁一項。
或為隊長百總分食。
或以幼稚充當。
有名無實。
應如所請。
将現在餘丁悉裁。
照夥糧原額。
招補正兵。
此次改補後、糧饷既增。
該督應嚴饬各營。
挑補強壯。
如不實力奉行。
即據實參處。
從之。
○予故正黃旗滿洲右衛副都統三等男蘇呼濟、祭葬如例。
○是日。
駐跸永安湃伯勒齊爾大營。
○癸巳。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浙省今年被災較重。
赈粜諸務。
需米孔殷。
現在多方籌畫。
令鄰省商販米船。
運浙售賣。
以資接濟。
但思此等船隻。
多由江省蘇州等處。
取道赴浙。
若因本省現今亦需米石。
或于沿途采買。
則運往浙省者。
必緻寥寥。
今雖兩江亦間被偏災。
較之浙東。
究屬輕減。
該省即有需用。
亦應通融少待。
先濟鄰封之急。
督撫為封疆大臣。
凡民生緩急。
理宜視同一體。
着傳谕該督尹繼善、該撫王師、遇有鄰省赴浙商船。
毋任地方官取便多買。
并為浙省協力助理。
務令催趱即速前進。
不得存此疆彼界之心。
緻乖拯災恤鄰之公義。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浙省通商事宜一摺。
一、乾隆十三年奉谕。
地方偶有偏災。
即将該處關口。
應徵米豆稅。
加恩寬免。
商舶雲集。
市價自平。
現浙省被災。
請凡商民遠赴楚省漢口、及蘇州、等處購運者。
官給印票。
米谷數目相符。
即免稅。
查浙省關口。
免徵米稅。
原系格外加恩。
商人圖利。
自必聞風販往。
若各省關口皆然。
則商販不見赴浙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