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誰肯踴躍遠來。
米谷轉虞缺少。
應令該督、将商販之經由浙省關口者免稅。
各省不得概免。
一、商販自備赀本。
遠赴各省轉運。
自當權其子母。
不至虧折。
毋得照平粜官米之價。
以緻畏阻不前。
應如所請。
聽其酌照市價。
公平粜賣。
仍将擡價病民。
及囤積居奇等弊嚴禁。
一、急公商人。
請就挽運之難易。
定議叙之章程。
其願照市價減粜惠民者。
亦懇加恩議叙。
查商人貿易。
向無議叙。
但地方乏食。
量予議叙。
俾踴躍販運。
亦屬權宜。
應如所請。
溫、台、航海最遠。
金、衢、雖由内江。
然逆流而上。
輸挽亦艱。
如有運至萬石以上者。
分别優加議叙。
内河各郡。
運至二萬石以上者。
一體議叙。
其不及前數者。
酌加獎勵。
至願照市價減粜者。
計減值一千兩以上。
不論何郡。
均準議叙。
其不及千兩者。
酌加獎勵。
得旨。
依議速行。
○兵部議覆、雲南曲尋鎮總兵莽阿納奏稱、滇省馬匹。
實因水草惡劣。
難養易倒。
所有額外溢倒者。
兵丁窮乏。
懇免賠樁。
查業奉谕旨。
轸恤兵艱。
準其照舊融籌辦。
加恩免賠。
再稱、曲尋一鎮。
至陽林驿。
往返一十三站。
凡有上司路過。
據上下傳文。
應付馬匹。
路遠差煩。
往往報倒等語。
查營馬以操防為重。
豈容擅動。
以緻疲瘦倒斃。
一鎮如此。
他處可知。
請饬該督撫提等、嚴行禁止。
如有經過官員。
及上司人役。
擅動營馬。
并營員徇情濫應者。
即據實查參。
從之。
○是日。
駐跸阿魯布拉克大營。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直屬自入夏後。
雨水雖覺稍多。
而随雨随晴。
田禾易長。
各種雜糧。
亦皆暢茂結實。
雖間有被水被雹數處。
亦不過一州縣中之一隅。
撫恤易辦。
合通省計之。
較上年秋成。
可望豐稔有加。
得旨。
覽奏稍慰。
所雲有加。
能加幾倍乎。
尋奏、查上年秋收。
合計高阜窪地。
約有八分。
惟久雨之中。
田禾雖盛。
而谷粟多秕。
未若今年秋禾暢茂。
兼得堅實。
詢之農民。
俱雲、可加上年十之三四。
得旨。
覽奏俱悉。
關外更覺秋成豐稔。
日益欣慰也。
○江蘇巡撫王師條奏、江蘇錢糧之弊。
一、江省錢糧。
有地丁、漕項、河工、驿站、俸工、等款。
州縣每以某款限期急迫。
先盡徵解。
或徵至八九分者。
處分較輕。
遂緻寬緩。
名曰尾欠。
積年漸多。
請定全完與否。
議叙處分。
一、徵比幕賓。
間有串通經承。
得賄捺擱。
應饬州縣、時時查察。
一、州縣催糧。
皆先摘大戶。
次及中戶。
而小戶每不及摘催。
遂有奸頑大戶。
将本身額賦。
花分數十戶者。
戶愈碎則徵愈難。
請開忙後。
将小戶另造一冊。
限歲内全完。
勿任積欠。
一、都圖戶名。
櫃書或無心錯寫。
或舞弊誤填。
銷照與徵冊不符。
不能注完。
名曰宕票。
每緻重摘。
日久或遺印照。
鄉愚隐忍重完。
為吏胥侵蝕。
請将該戶都圖銀數。
随時示谕。
一、經胥包納。
愚民每被侵吞。
請饬州縣、明切曉谕。
令糧戶自封投櫃。
一、頑戶希圖延欠。
賄囑經承。
終年不摘。
請饬州縣、将徵冊存内署。
行内摘内銷之法。
不得假手胥役。
一、胥蠹侵隐。
由核造冊籍。
官不稽查。
任其增損。
請饬州縣、将每戶應完銀數之易知單。
與上屆原冊。
逐一查對。
他如紳衿恃有護符。
兵丁恃非州縣管轄。
書役恃在衙門應差。
任意頑抗。
一體嚴催。
再、開徵停忙。
總視該處收成早晚。
毋任民間随手花銷。
其坍沒版荒公占絕冢之糧。
随時請豁。
得旨。
有治人。
無治法。
惟在汝不姑息好名。
示惟正之供。
即化民之義而已。
若夫科條催督。
乃其末耳。
且朕有所不曉矣。
○福建巡撫潘思榘奏、福州城東三十裡、鼓山巅湧泉寺。
前因無賴居民。
入山伐木。
恐生事端。
經前撫周學健、請派福州城守營千總一員。
兵二十名。
添蓋營房。
駐劄寺旁看守。
現親勘情形。
山木已蕩然無存。
營房風雨摧毀。
徒費歲修。
請将舊派弁兵撥歸。
其鼓山寺、責成山下魁歧、朏頭、鼓歧、君竹、等汛照管。
報聞。
○又奏、閩省遠控外番。
南洋諸國。
商販時相往來。
近聞呂宋、噶喇叭等處。
彼此構釁。
恐沿海一帶。
聲息相聞。
貿易者或乘外夷多事。
客艘夾帶違禁物件。
并奸徒混雜進口。
尤宜密為防範。
現因六月初旬。
福州、福甯、所屬。
飓風大雨。
人民間有淹沒。
乘此察勘之便。
即與水陸提臣。
閱視海外情形。
将一切海防事宜。
密商辦理。
得旨。
好。
知道了。
至外番構釁。
乃蠻觸常事。
不過慎我邊防而已。
○河南巡撫鄂容安奏報、豫省各縣被水處所。
以通邑地畝計之。
夏邑、約十分之四。
商邱、約十分之三。
鹿邑、虞城、永城、約十分之二。
例應普赈一月口糧。
目下麥熟未幾。
高梁早稻。
俱得收成。
民間尚不乏食。
請俟十月放赈。
以資寒冬接濟。
至河内。
武陟。
濟源、三縣。
疊經丹沁水溢成災。
現經親履查辦。
其餘各屬。
可望有秋。
伏思辦理災傷。
州縣類皆先差衙役裡保往查。
繼則責之書吏。
取結造冊。
再委佐雜踏勘。
印官則安居衙署。
積旬逾月。
始往抽查。
而詳禀又率兩可其詞。
窺探上司意指。
以緻貧民不能久待。
多有流亡。
迨散赈時、戶口已經入冊。
仍借給赈之名。
将銀谷悉入奸胥之手。
州縣不肖者。
亦恐不免暗中分肥。
若州縣果辦理迅速。
胥役雖善舞弊。
而猝不及備。
災黎得即邀恩。
今外省積習。
動稱夏災不出六月。
秋災不出九月。
不知定例所雲。
指題報不得逾期。
非百姓報災。
不必即辦。
可坐延時日也。
今被水各邑。
臣親勘後、嚴切督查。
務俾積弊盡除。
民受實惠。
得旨。
諸凡足慰朕懷。
實力為之可也。
○山西巡撫阿思哈奏、州縣承審命盜等事。
例由該知、。
直隸州、核審解司。
直隸州本任之案。
由該巡道查核。
如有不符。
即行駁饬。
山西巡道四員。
除歸綏道、專管沿邊各同知通判糧饷刑名外。
其冀甯、河東、雁平、三道。
分轄各府州縣。
各有責成。
嗣因雁平道辦理軍需。
移駐朔平。
河東道亦屢奉差遠出。
遂将所轄州縣案件。
徑自解司。
惟冀甯道駐劄省城。
照舊辦理。
今雁平、河東、久無别差。
若該州仍徑行解司。
一經司駁。
往返尤為拖累。
請将雁平屬之忻州、代州、保德、河東屬之解州、绛州命盜等案。
照舊由各該道督催審轉。
至河東屬之吉隰二州距道治遼遠。
山路崎岖。
徑行解司。
較為直捷。
得旨。
如所議行。
○安西提督永常奏、前臣陛見時、面奏谕旨、準夷新換台吉。
其所陳請。
概未允準。
夷情狡詐。
今歲不可不更為加緊防範。
汝回任路過備戰各營。
當密為告述。
俾今歲防冬。
務将一切備戰事宜。
及馬駝等項。
俱留心密籌妥備。
斷不可張皇。
使人猜疑。
臣敬謹遵奉。
于回任時、凡路過之陝甘各營。
晤見該将軍督撫提鎮。
即詳述谕旨。
未經由之各鎮。
亦皆密行劄緻。
俾一體凜遵。
至臣屬一切防守機宜。
面饬各副參将領。
照前定章程。
益加周備。
報聞
卷之三百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