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被災較重。
非尋常偏隅水旱可比。
閱喀爾吉善所奏查辦情形一摺。
朕心深切轸念。
所有協濟采買。
及免稅截漕諸事宜。
該督到浙時、自應會同該撫、實力妥辦。
其前後奉到傳谕之旨。
亦應悉心籌酌。
妥議奏聞。
但摺内所稱。
前因遠在閩省。
未接撫臣知會。
亦未接司道禀詳。
奏到諸條。
不無重複。
又稱目擊災祲已成。
不得不各抒所見等語。
情詞之間。
未免有先存成見之意。
該督統轄兩省。
職任綦重。
赴浙籌辦赈務。
倍應實力擔荷。
即永貴成見稍有未化。
該督亦應善體朕屢次傳谕之旨。
一切務去偏私。
和衷共濟。
期于有裨公事。
倘亦介然于此。
其何以上慰朕懷。
下籌民瘼耶。
又摺内稱、沿山有泉源灌注地畝。
田禾暢茂。
近溪可以車戽者。
尚屬有秋等語。
此等地方。
雖收成分數稍薄。
米谷尚可購覓。
有應赈恤之處。
可以酌量折價。
令其自行籴食。
現在該督所奏折赈米谷。
已谕部每石增給價值。
該督可即查明各地方。
遵照新增之價。
一體辦理。
務使災黎得沾實惠。
○又谕、據高斌、王師、奏稱、金家角地方。
拏獲金魁等匪竊數十名。
例應分别軍流杖徒完結。
其莊上村、界連兩省。
已據浙撫咨稱、拏獲匪犯。
應聽浙省審結等語。
該處逼近太湖。
向系奸匪竄伏之所。
前據永貴摺奏、擒獲莊上李阿貴等一案。
稱該犯等盤踞多年。
且臨時持械拒捕。
其為積匪巨猾無疑。
今王師則稱行竊賊犯。
欲以軍流等輕罪完結。
與永貴所奏不符。
看來該撫、因浙省先經捕獲之案。
在江省所屬境内。
而該處地方。
漫無覺案。
意在回護處分。
故欲将此案從輕辦理。
若系案情果輕。
而永貴前此所為。
不無張大其事。
則當于摺内據實聲明。
何必含糊牽混。
該撫身任封疆。
戢盜安民。
是其專責。
不當存此等意見。
着傳谕尹繼善、令其會同該撫将此案嚴審确訊。
從重歸結。
不得水懦長奸。
緻匪徒或有漏網。
至摺内所稱震澤令朱洽、昏庸不職之處。
着一并交與尹繼善查辦。
尋尹繼善奏、查江省震澤縣莊上地方。
與浙省烏程相接。
地近太湖。
居民捕魚為業。
類多潛出為匪。
前撫臣王師、即已訪聞。
乃以事屬浙省。
不即查拏。
實為遲誤。
各犯業經解浙。
其有無劫奪大案。
現委員赴浙會審。
定案後照例辦理。
至震澤令朱洽、在任二年。
全不覺察。
革職不足示懲。
應令出資懸賞。
留于該處協緝。
再、王師奏獲金家角匪犯金魁等、地屬長洲。
另為一案。
乃未經審明。
豫拟軍流等罪輕結。
亦屬錯誤。
俟審明定拟。
決不稍有寬縱。
報聞。
○戶部議覆、湖廣總督阿裡衮奏稱、通山、當陽、二縣漕糧。
向例每石、連耗共徵折色一兩二錢五分。
但近年楚北米價較昂。
即屬豐年。
總未能平至一兩二三錢之下。
折徵采買。
實有未敷本省泸溪一縣。
向依時價折徵。
請嗣後照例畫一辦理。
每年開徵時、司道确訪附近水次地方米價。
即按該二縣應完米數。
先動庫項。
及時采買。
仍将時價确數。
與應徵銀兩。
出示谕民完納。
一切雜費。
仍照通省定例。
每米一石。
徵耗米一鬥。
水腳銀一錢五分。
同正額一律徵收。
如有節省。
詳報充公。
查通山、當陽、二縣。
僻處山陬。
不通舟楫。
民折官辦。
與泸溪事屬相符。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浙江巡撫永貴奏稱、乍浦滿洲水師營舊兵。
每名每月。
關支饷米二石五鬥。
每石、向例一兩二錢折給。
新兵每名支米一石。
本年四月。
奉旨恩加米一石五鬥。
請除每月支給米一石外。
其加添饷米。
照舊兵例。
每石一兩二錢折給。
以奉旨日為始。
在司庫地丁項下動支。
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江南河道總督、兼管兩江總督高斌、協辦河務、安徽巡撫張師載奏、奉谕辦理浙省赈恤之需。
臣等悉心籌畫。
凡一切支放。
均當移緩就急。
查杭、嘉、湖、三府屬。
編徵河工銀共一萬五百餘兩。
又兩浙運司羨餘銀一萬兩。
每年例于三四月間。
解交江南河臣處。
存貯辦工。
今該省數郡被災。
民間錢糧。
既難依期完納。
此項不妨暫停解送。
留濟本處急需。
俟來歲秋成豐稔。
照數補解。
得旨。
該部知道。
○戊申。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奉皇太後禦勤政殿侍宴。
○賜扈從王公大臣等宴。
卷之三百九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