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六年。
辛未。
冬。
十月。
甲午朔。
享太廟。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禦紫光閣、閱中式武舉騎射。
○頒乾隆十七年時憲書。
○順天府行鄉飲酒禮。
○谕軍機大臣等、蘇昌等查覆憑祥思陵土目越占交地。
捏報交人拔竹毀牆一案。
此事原因舒辂喜事造端。
又當調任之時。
草率交辦。
遂緻土民乘機侵越。
占奪夷田。
而屬藩并無梗化。
已據該道府等查明。
應速行完結。
此等土目土人。
原界在内地外藩之間。
往往藉端起釁。
所有起意圖占夷業之土人。
若從輕發落。
仍令複歸本處。
必挾仇尋鬧。
報複不已。
邊境轉益多事。
着傳谕該督撫等、秉公嚴審。
其有強橫不法、狡詐生事之人。
即行正法以示懲儆。
或另行安插。
使離其故土。
方不至贻害地方。
再舒辂原奏、交該地方文武員弁查辦。
曾否派員總理。
及分員承辦。
今該督等僅将吏目題參。
此等微員。
本不能稽查彈壓亦應詳悉查明指參。
封疆大吏。
必當經畫久遠。
不宜以一己之見、輕舉妄動。
其遇有交關事宜。
則惟秉公以服遠人。
盡法以杜奸匪。
方得綏輯邊圉之道。
○乙未。
上禦紫光閣。
閱中式武舉技勇。
○谕軍機大臣等、楊錫绂所奏、查辦駕船誘賭奸棍一摺。
稱匪船與捕役交通。
每年饋送銀錢。
許其據實自首。
若始終庇縱。
一經訪拏。
從重究拟。
該管有司。
一并嚴參等語。
捕役不能緝奸。
而轉庇奸。
法無可逭。
或因年久人衆。
以自首完結。
已出于無可如何。
至統率捕役之印捕各官。
督捕緝奸。
是其專責。
乃平日既漫無稽查。
犯贓并置之不問。
職守安在。
楊錫绂但于捕役之始終庇縱者、始将該管有司查參。
即從前縱捕各有司。
并不置議。
殊屬不知輕重。
着傳旨申饬。
令其查參。
再所奏查拏傳鈔僞稿棍徒一摺。
僅據恒文移咨指名人犯拏獲。
而該省傳鈔者。
并未嚴緝。
以靖根株。
楊錫绂本庸懦自守之人尋常錢糧刑名。
循途守轍。
保祿充位。
僅能敷衍。
稍涉紛繁。
一無措置。
即如此等情罪重大人犯。
全不能實力緝拏。
地方何由整饬。
着一并嚴行申饬。
○貴州學政刑部主事周渼故。
以禦史歐堪善、提督貴州學政。
○廣東巡撫蘇昌疏報、乾隆十五年、開墾南、高、雷、瓊四府屬荒田、一十三頃二畝零。
廣、惠、潮、肇、瓊、羅、嘉、七府州屬額外荒田、并嘉應州仰天湖地。
共七十頃二十三畝零。
廣甯縣荒田、七十一畝零。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西甯奏稱、河東池鹽。
因今年歉收。
場價倍增。
據阖場運商具呈。
懇将乾隆十六年餘課、暫行緩徵。
以纾商力。
因帑項所關未敢冒昧具奏等語。
西甯已經更換來京。
着傳谕阿思哈、令其将河東池鹽、近來是否較前倍價。
該商輸課、是否較前拮據。
詳悉确查。
如果歉收倍價。
完納維艱。
或酌量加恩。
緩徵一半以纾商力。
若不過尋常價值偶爾低昂即可不必着查明據實奏聞請旨。
○又谕曰、碩色等所奏、茂隆廠務。
于該處熟谙開采之楊公亮、唐啟虞、王朝臣、三人内。
令公舉一人董理。
倘有營私滋弊。
漸行吳尚賢故智。
立即徹回究處等語。
茂隆廠遠在邊外。
既未便委員辦理。
楊公亮等、久經辦課。
且非吳尚賢黨羽。
自可委令接管。
但不立以更換限期。
則盤踞日久。
勢必又成一吳尚賢矣。
此次應于楊公亮等三人内、揀選一人。
管理廠務。
以三年為期期滿、即行徹回内地。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