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依次充當承管。
每逢更換之時。
于内地另行揀選殷實幹練之人。
出廠協同辦課。
令其漸次熟練。
按期接管。
如此則地方官易于稽查。
該商等不得久踞夷疆。
營私漁利。
邊陲可無滋事之虞。
碩色等所奏辦理之處。
尚未周到。
其吳尚賢應作何辦理。
該督撫摺内、何以竟未奏及。
一并傳谕詢問。
尋奏、王朝臣已經病廢。
今令楊公亮充課長。
唐啟虞協同辦課。
三年更換。
再選内地殷實幹練之人。
按期接管。
至吳尚賢前充課長。
圖财不法。
并勒斃二命。
伊系捐納通判。
應查封家産。
革職嚴審。
報聞。
下部知之。
○大學士等議覆、兵部侍郎管順天府府尹事蔣炳奏稱、近日京師大車漸少。
遇有公務。
艱于雇覓。
請酌借帑金。
令各州縣車戶、添置大車。
遇差調集。
平時聽其攬載營生等語。
查八旗官車。
前經雍正初年停止。
未便複設。
而民間車少。
似應暫準所請。
借給帑銀二萬四千兩。
置備大車三百輛。
既于差務有裨。
地方官自不得藉名封拏。
緻滋擾累。
從之。
○以故一等子根敦侄隆保、襲爵。
○丁酉。
上禦紫光閣。
覆閱中式武舉騎射。
○谕、刑部進呈湖廣秋審本内、斬犯滕有伯、該撫原拟情實具題。
九卿會核。
以其救母情切。
改入緩決。
殊失輕重。
滕有伯棍格緻斃大功服兄。
從前三法司按律核覆。
拟斬立決。
經朕降旨改為拟斬監候。
免其即行正法。
是該犯救母情切之處。
已邀格外寬典矣。
若于秋審之時。
複拟緩決。
僅虛予以重辟罪名。
久且入于矜減之列。
是乃輕視倫紀。
豈明刑弼教之意。
此端一開。
将使挾仇幹犯者。
轉以父母為起釁之由。
得肆其毒手。
愚民益無畏懼。
且各省督撫、以九卿既經改拟。
凡屬此等案件。
必有以緩決為請者。
九卿因其情節稍重。
又必有改為情實者。
而言官複援前案相較。
益緻聚訟紛纭。
非所以明法紀而崇簡要也。
嗣後由立決改為監候人犯。
俱應入于情實。
勾到時、即或原罪免勾。
下次亦應仍入情實。
或情節果輕。
免勾數次之後。
遇特旨寬減則可耳。
法司惟應執律問拟。
此次關于人倫國憲者甚钜。
将此谕問刑衙門知之。
○戊戌。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中式舉一甲張大經蔔永泰、安廷召、三人武進士及第。
二甲田國俊、等八人。
武進士出身。
三甲張景烈、等七十六人。
同武進士出身。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湖南巡撫楊錫绂丁憂。
以湖北布政使範時绶、署理湖南巡撫。
○己亥。
谕曰。
山東巡撫鄂容安、查審東平州運河堤工決口一案。
據稱、楊福全之挾嫌誣首。
已直認不諱。
監生王心公、并無糾衆盜掘情事。
皆由河員商準、殷世棟、教令捏報。
通判陳思義。
添改情節。
該道史奕昂。
河務是其專責。
乃兵夫趙貴。
年逾七旬。
聽其濫充。
迨堤工潰決。
茫無覺察。
又不秉公研究等語。
陳思義着革職。
該撫提齊商準、殷世棟、質審定拟。
史奕昂着交部嚴察議奏。
餘着該部核拟具奏。
○又谕曰。
鄂敏、着更名鄂樂舜。
湖北布政使員缺。
即着鄂樂舜補授。
所遺四川按察使員缺。
着宋壽圖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鄂容安奏傳播逆詞一案。
審據周尚智供出、官貴震告以與妻舅鄭岐山同做。
現将周尚智委員解江質審等語。
既有周尚智為證。
則此稿之出自官貴震與否。
面質即得實情。
着将鄂容安摺、鈔寄舒赫德、尹繼善、令其閱看。
再鄭岐王、是否即系鄭鶴年。
抑另有鄭岐山其人。
曾否拏獲質對。
即行奏聞。
○又谕、鄂容安奏、請将東省被災之東平等州縣、應徵漕糧、漕項、分别緩徵一摺。
已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速議具奏。
但前經鄂容安在河南巡撫任内。
曾因被水州縣、奏請将漕項停緩。
降旨允從。
及見東省被災地方稍廣。
與豫省相同。
是以令将有漕州縣、應徵漕項、酌量如何緩徵。
以示體恤。
詢據該部、漕糧系應徵米石。
而漕項則系随漕輕赍蓆片銀米等項。
今該撫将本年漕米、漕項、一并奏請緩徵。
與谕部原旨不符。
除俟該部議到日。
朕再酌量降旨外。
着即傳谕鄂容安、是否該撫偶爾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