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而以廢員不獲用即懷怨望。
見此逆詞得意傳播。
其情節亦屬可惡。
着傳谕舒赫德尹繼善令其悉心體察。
如根究已有端緒。
實犯确據。
一兩月内可得。
舒赫德即暫留同辦若尚懸宕無着。
舒赫德即先将官貴震押解來京。
其咨提追究各犯。
聽尹繼善自行辦理再續奏到、初七日審訊官貴震、劉宏谟等供仍與前供無異。
着遵照前旨辦理。
至遊國祥供、萬仁湯指出之遊國禮、羅紹文。
俱已身故等語。
萬仁湯所指要犯。
何以俱系已故之人其是否物故。
及将已故之人、混行搪塞之處、俱應留心研查。
無令朦混。
○四川提督嶽鐘琪奏、直省督撫提鎮。
向有行圍之例。
請照例舉行。
得旨。
此奏是。
有旨。
谕各提鎮。
谕曰四川提督嶽鐘琪奏稱、向來直省督撫提鎮。
均有行圍之例。
拟于冬三月内。
農事已畢之時。
查照往例。
于成都附郭不近田園之地。
帶領官兵。
前往圍獵。
往返數日。
親加訓練等語。
直省營伍、操演武藝。
不過拘泥成法。
于安營住宿之道。
馳騁奔走之勞。
無從肄習。
于行陣未有實濟。
惟行圍、可使将弁士卒、練習勤勞。
嶽鐘琪所奏、甚為有益。
着通行各省陸路提鎮、仍照舊例、每歲冬季。
輪派标兵。
親身督率。
實力舉行務使娴熟嚴整。
以裨實用。
但既令出圍。
若仍複按期操演。
兵丁未免過累。
着于行圍之時。
酌量停止操演日期。
以示體恤。
并嚴加約束。
不得蹂踐田園。
占宿廬舍。
緻滋騷擾。
并不可日久複緻廢格。
該部即遵谕行。
○軍機大臣等議覆、直隸總督方觀承等奏籌辦圓明園水操船隻事宜。
一、每年入塢苫蓋。
出塢油艌。
請照海船舊例。
應如所請。
其銀用司庫存公耗羨。
按年解交内務府。
會同健銳營大臣經理。
至船塢、拟于鳳凰墩西南山灣處、挑河一道。
并于近岸建庫房七間。
收貯篷桅等項。
小房三間。
令随船弁兵居住看守。
一、船在平水。
修造年分。
似無庸拘海船成例。
查新船雖在平水。
每年操演。
上親臨校閱。
宜堅固以供駕駛。
應仍照成例。
一、風篷二年更換。
繩索<亶>纜等件。
按年添補。
查船在湖中。
非海洋風篷可比。
現議建庫房不緻損壞。
應定三年更換。
至繩索等随時添修難拘年分。
統令健銳營查明。
移咨天津水師營、采買南料應用。
一新船八隻。
需把總銜兼正舵、四員。
正舵工、四名。
副舵工、正缭手正掟手、正阿闆、正舢闆、各八名。
系由水師營分撥。
應令把總銜四員、分管舵工人等。
統歸健銳營約束。
就近支領錢糧及操演火藥。
伊等均有眷屬。
請賞給把總正舵、每員房三間。
餘俱二間。
于附近處酌建。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陝甘總督黃廷桂等、遵旨酌議調任。
陝甘總督尹繼善、所陳防範準夷各條。
及籌畫未盡事宜。
一、酌派甘提标戰兵二千一百名。
肅鎮标二千名。
涼鎮标一千九百名。
為首援。
應用馬駝。
請照原定一兵二馬、四兵一駝之數撥給。
再派甘提兵六百名。
肅鎮四百名。
涼鎮一千名。
有馬則以馬摘撥。
無則折駝。
以備二起出口。
甘肅二标馬駝足用。
涼鎮少駝一百隻。
酌于甘标駝羔内揀補。
少馬二千匹。
将甯夏餘馬協濟一千餘匹外。
不敷之數。
請将涼州駐防馬摘調。
再甯夏駐防馬駝。
别無動用。
應請摘馬二千匹。
駝二百八十隻。
分解涼甘二标。
則涼甘二标。
又可各派兵五百名。
同二起出口。
至籌補甘涼、肅、三标不敷馬駝。
并西甯、固原、河州、已裁駝。
應于安西提标積年采買餘駝、及孳生駝羔、共一千五百餘隻内撥補。
一、固原戰兵二千名。
需馬四千匹。
并折駝馬一千四百匹。
現不敷馬七百一十六匹。
河鎮戰兵一千名。
原派馬六步四。
需馬二千匹。
并折駝馬六百八十八匹。
現不敷馬一千一百一十八匹。
固原戰兵。
依次出口與首先援剿之師有間。
應每兵給騎馬一。
二兵合給馱馬三。
并馱炮馬一百五十。
共需五千一百五十匹。
除該提馬盡數撥給外。
僅少四百六十六匹。
臨時雇覓駝騾。
不緻遲誤。
河鎮亦應如固原。
将所有馬、盡戰兵六百名撥用。
其步兵四百名。
為數無多。
請停調派。
查善後原議。
酌留甘标兵一千。
河鎮兵一千。
交甘提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