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此項步兵停派河鎮兵不敷一千之數。
應令甘提于各标戰兵、量撥足額。
一、天山西北之烏克克嶺正北之東大坂。
及東北之河源小堡等處。
均經挖溝築栅其塔勒納沁、距哈密二百餘裡。
形勢頗低。
北山一帶。
由上摩垓可繞至哈密城。
由坡子泉、金鈎峽、可直抵橋灣。
了望難及。
現亦各設防卡。
仍應密派幹弁确探。
一、青海蒙古逼近西甯。
設有緩急。
應照原議、派西甯兵或二千或三千、赴援。
西甯距青海百餘裡。
遇調、輕裝前往。
毋庸多給馬駝。
應按現存馬三千八百三匹。
駝五百隻。
通融豫備。
一、青海之額色勒津。
及伊克柴達木得蔔特爾等處。
汛地遼闊。
原派駐卡官兵。
不敷偵探。
應于冬防、派西甯鎮标守備千把四員。
帶兵百名。
前往巡防。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調任安西提督永常奏、哈密防兵勤苦。
防員無幾。
經年不得一缺。
本營缺出。
又以遠在駐防。
不能擢補。
請照直隸官兵、派往北路軍台例。
分别等第。
與在營官兵間用。
下部議行。
○以編修鈕汝骐、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司業溫敏、為副考官。
侍講良誠、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禦史王顯緒、為副考官。
○乙巳。
谕、直省秋審案内。
調奸未成。
緻本婦羞忿自盡各犯。
雖非有心緻死人命。
而風化所關。
法難寬宥。
前經降旨甚明。
設經一次免勾。
下年即準改為緩決。
此亦寬嚴允協矣。
内外問刑衙門。
自應一體遵照今奉天省之絞犯二達色、湖廣省之絞犯石紹于山東省之絞犯張振欽三犯。
該撫等又即拟以緩決具題。
豈朕所降谕旨、皆未之見乎。
九卿會核。
改拟情實。
固屬允協。
但在督撫等、辦理此等重案。
非一時錯誤、偶失輕重可比九卿等應于改拟之後即将該撫等附疏題參。
方足以昭慎重若止照常辦理将來必有仍以緩決請者九卿又複議改則亦徒煩案牍。
殊非國家明罰敕法、訓俗型方之意。
着傳谕九卿等知之。
鐘音等、着嚴行申饬。
○巡視北城禦史鎖柱等奏、天津鹽商、差人押護應交内務府銀到京。
令銀号傾銷。
各錢鋪紛紛借取。
恐緻虧欠。
請敕下該鹽政高恒、饬役速交。
并請嗣後、一應起解正雜課銀。
俱由各該處傾镕足色。
按限投交。
得旨允行。
○丙午。
谕曰。
勵宗萬未完城工。
應需辦理。
着加恩于直隸藩庫内、賞給銀四千兩。
不必扣還。
○丁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戊申。
谕、今日升等藍翎侍衛德甯、箭射旁樹。
身系侍衛。
而不能射。
信手撒放。
甚屬不堪。
德甯着革退藍翎侍衛。
賞給上虞備用處拜唐阿、長班效力。
從前朕因侍衛等騎射平常。
屢經降旨訓饬。
領侍衛内大臣等、理宜仰體朕心不時令侍衛等、加意操演。
乃平日。
既不盡心管教。
而于升等之時。
又将不能射之人、揀選引見。
甚屬不合。
領侍衛内大臣等、着交該部嚴察議奏。
○又谕、據鄂容安奏稱、升任泰安府知府宋谔、查辦災務。
每多遺濫。
即地方保甲水利平日亦全未經心。
請仍留泰安府之任。
令其加意整理。
以贖前愆等語。
鄂容安此奏、甚屬可嘉。
宋谔不過論俸升授河東鹽運使。
然似此升任之員。
督撫等率謂已去之人。
未免姑息含容者多。
似鄂容安之不避嫌怨。
據實奏留者實少。
着照所請。
宋谔仍留泰安府之任。
令其黾勉效力。
如尚不知奮勵。
着該撫參究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鄂容安奏、查勘張秋戴廟一帶堤工。
現将所見情形。
詳細劄商河臣顧琮、漕臣瑚寶、另行請旨等語。
東省河堤。
于運道民生、關系甚屬重大。
顧琮現在堵築陽武漫口。
尚未就緒。
更何能兼顧運河。
鄂容安身任巡撫。
此事竟須仔細專辦。
若待往覆劄商。
轉恐歧誤。
朕前降旨、留史奕昂河道之任。
亦正欲專其責成耳。
着傳谕鄂容安、令其督率史奕昂。
上緊加工。
妥協籌辦。
以期及時告竣。
○兵部議準、船廠将軍傅森等奏稱、收參于綏芬、他特庫、二處。
遞送甯古塔。
人夫間有逃逸。
請添置台站。
除押送信票官兵、安設四台外。
更添五台。
派官五員、兵一百名、稽查。
俟刨參人等進完徹回。
從之。
卷之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