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六年。
辛未。
十月。
己酉。
月食。
○兵部議準、四川總督策楞等奏稱、成都府屬灌縣三江口、寨子坪、一帶地方。
前經瓦寺土司侵占。
今始退出。
招複漢民。
應設防汛。
查白河汛、去灌縣城十裡。
原設把總一員。
兵二十名。
留三名駐渡口。
足資盤诘。
應令帶兵十七名。
移駐寨子坪。
再撥給提标中營兵二十三名巡查。
又簡州屬龍泉驿。
距州城甚遠。
中有龍泉大山。
奸匪竊劫頻聞。
原設兵三名。
不敷巡緝。
應添外委一員。
撥給提标中營兵二十七名。
從之。
○庚戌。
谕軍機大臣等、策楞奏到、查辦傳鈔僞稿一摺。
所有究出夏起鳳、龔三、二犯。
分散流傳。
固屬幸災樂禍。
情罪可惡。
正應從此二人、跟究其所由來。
且添注批語。
更他省所未有。
其夏起鳳鈔得原稿。
有無批語。
一訊即得。
如原無批語。
至何人傳鈔方有。
亦無難究明。
其夏起鳳、龔三。
一系湖廣人。
一系江西人。
如有供出之湖廣江西人犯。
即應迅速行文該地方官。
就近提拏。
徹底嚴究。
庶首犯不緻漏網。
并非歸此二犯。
即可了結。
策楞辦理此案。
即據所奏。
已多未協。
着傳谕令知所慎。
○吏部議準、四川總督策楞疏稱、南路打箭爐、出口至西藏。
所設裡塘、巴塘、察木多、拉裡、等四處台員。
例用同知通判。
管理糧務軍需。
三年更換。
該員非專管鹽茶緝捕。
即分駐彈壓地方。
三年内俱借用别員印。
不足昭信守。
請鑄給關防。
從之。
○辛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台灣鎮為水師總兵最要缺。
馬負書未免非其所長。
着調補狼山鎮總兵。
保在着來京。
有總兵缺出即行補用。
陳林每系水師内出衆之員。
今服滿候補。
未免可惜。
着即補授台灣總兵。
馬負書俟陳林每到台交代後。
再赴狼山鎮任保在亦俟馬負書到任後。
起程來京。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永城縣民魏恒福女魏氏。
○壬子。
上禦勤政殿聽政。
○吏部議失察私鑄之前任江蘇按察使、今補河南汝光水利道翁藻降一級調用。
照例送部引見。
得旨。
降調人員。
有令該督撫出具考語、送部引見之例。
原為外任庶僚。
或未深悉其人。
因以觀其能否。
分别去留耳。
翁藻曆經簡用司道。
素所深知何必援例送部引見着照部議、帶所降之級。
從寬留任。
○工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稱、南運河、額設兵六百名。
已經酌裁。
應留三百名。
其撥防子牙河大堤之兵四十名。
請定為額設缺出令津軍、子牙、二廳就近招募。
從之。
○緩徵山西山陰、虞鄉、二縣本年水災田畝應徵錢糧。
并春借倉谷。
赈恤虞鄉縣貧民。
○癸醜。
山東巡撫鄂容安覆奏、臣前在豫時。
因河内等七縣、漫水災重。
将漕糧、漕項、一并奏請停緩。
及查東省水災、同于豫省。
是以照豫拟辦。
前奉谕旨。
止有漕項。
臣籠統誤看。
故未分晰陳請。
至濮州、範縣、菏澤、壽張、東平、東阿、濟甯、等七州縣。
被災尤重。
積水未涸之地。
秋麥不能播種。
請于來春分别加赈。
得旨。
有旨谕部。
○谕、今歲豫、東、二省。
被水地方。
稍為廣闊。
曾經降旨。
将豫省之河内等州縣、應徵漕項、加恩緩徵。
其東省被災州縣、應徵漕項。
并令該撫酌量查辦。
今據該撫鄂容安、請将災重之東平等州縣漕糧、漕項、一并分别緩徵。
漕糧關系天庾正供。
自不便與漕項銀米、概準停緩。
但念被災窮民。
辦漕未免拮據。
且該處收成歉薄。
若留此米石。
俾其流通于民間。
市價自可不緻昂貴。
于闾閻口食、甚屬有益。
着再加恩、将東省之東平等二十州縣、及豫省之河内等七州縣、本年應徵漕糧、一并緩至來年秋成徵收。
以纾民力。
至東省之濮州等七州縣、被災既屬較重。
雖經照例給赈。
而明春青黃不接之時。
亦宜豫籌接濟。
着該撫鄂容安、查明極次貧戶。
屆期酌量分别加赈。
以示朕轸恤災黎之意。
該部遵谕速行。
○工部議準、大學士管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疏稱清口原設木龍護盤五架。
除改紮三架外。
請于三壩灘添建一架。
從之。
○予故江蘇巡撫王師祭葬如例。
○甲寅。
谕曰。
廣東巡撫蘇昌摺奏、粵東承辦欽工楠木案内。
應追各員核減長領正價運腳銀兩。
先經奏明。
勒限半年追繳。
如不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