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各上司分賠。
查應分賠人員内。
有另案治罪。
無從着追者。
應均派攤賠。
其應賠上司名下。
有無力完繳。
追不足數者。
亦照此再行均攤代賠等語。
蘇昌此奏非是。
分賠之例。
原專為侵貪之員。
虧蝕正帑。
上司不早為覺察。
是以責令分賠。
以專其責成耳。
核減長支。
已非侵貪可比。
即謂其不能實力稽查。
及估報不行核實。
亦應令賠所應賠。
本分而止。
若又将同賠案内。
他人應賠之分。
均攤代賠。
于情理殊未允協。
且既有他人攤賠。
将并應賠之員、俱稱無力完繳。
徒使案牍紛繁。
輾轉攤派。
徒失政體。
而亦毫無裨益。
前因粵西張永熹一案。
曾經明晰曉谕。
今蘇昌仍有此奏或他省尚有似此辦理者着通行傳谕知之。
○直隸總督方觀承覆奏、各屬積水。
漸次消涸。
天津西南。
由城南閘口、并賀家口、鹹水沽等閘。
導入海河。
天津東北水歸海河澱運。
均消十之六七。
靜海縣西北鄉子牙河漫水停積。
現将正河支河分流之楊家口堵閉。
即可消涸。
東鄉一帶。
停潦較深。
今勸谕居民。
在蘆北口引河之旁。
借開沽道。
引流入海。
青縣邢家莊。
挑浚舊溝五道。
引漫水歸南運。
滄州境内停潦各莊。
将舊有溝渠開通。
導入宣惠、石碑、等河。
捷地減河堤外積瀝。
由子來屯、閻家莊涵洞、洩入減河。
并酌于呂家橋、添挖涵洞一座。
興濟減河南堤外積水。
由青縣之涵洞、洩入減河。
鹽山縣西南瀝水。
由宣惠河、洩入老黃河。
武清縣楊村西岸之水。
導入鳳河。
東岸之水。
導入葉澱。
寶坻縣屬、于霍家莊等處、開通沽道。
分洩袖針、薊運、等河。
玉田縣屬、于芝麻窪等處、開沽六道。
洩入薊運河。
各處積水。
均已消減十之八九。
至東光縣屬之鹽場、南皮縣屬之畢家窪、等處。
各引水歸宣惠河。
吳橋縣屬、由沙河、王莽河、分疏以達宣惠。
甯津縣屬、由常家窪、曹家溝、導水入鬲津河。
交河縣屬由李家亭子等河導入漳河故道。
于鮑家嘴歸運河。
薊州運河漫溢之水。
于兩岸開沽七道。
均已全消。
九月内涸出地畝。
已種秋麥。
十月後涸出者。
不誤春耕。
至未能全涸處。
俟開春凍解後查辦。
得旨。
覽奏俱悉。
○赈代安徽歙縣、績溪、宣城、南陵、泾縣、甯國、旌德、太平、貴池、青陽、銅陵、壽州、和州、廣德、建平、等十五州縣。
宣州、建陽、鳳陽、歸并原鳳中、等三衛。
本年旱災。
宿州、虹縣、靈璧、等三州縣。
長淮、歸并原宿州衛。
本年水災、貧民。
并緩應徵新舊錢糧。
及借欠耔種口糧。
○乙卯。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查覆卓鼐原奏、乍浦兵丁。
加增月糧折色銀兩。
該管協領等官。
及書辦人役。
指稱部費。
侵扣分肥一案。
訊據書役餘俊供稱、送過将軍額爾登銀一千五百兩等語。
額爾登身為将軍。
乃通省統轄旗兵第一大員。
營弁作弊。
不能查禁。
已負職守。
乃至扣克兵饷。
侵肥入己。
尤可發指。
據供、收取家人。
俱有姓名可質。
實出情理之外。
已降旨革職拏問。
着舒赫德就近赴浙。
會同喀爾吉善、永貴、将案内有名人犯。
一并嚴審定拟具奏。
據稱、額爾登在乍之時。
久有成議。
如此事系額爾登起意侵肥。
固應即行正法。
即系聽信人言。
而婪贓入己。
其罪亦無可逭。
至書役人等。
原系慣行作弊之人。
若由本官起意。
伊不過聽從指使。
尚可依本罪發落。
若由伊等網利營私。
教誘該管各官分肥。
而伊等從中取利。
不顧該管大員之陷于重辟。
有此情節。
實為可惡。
即不當以為從論。
令得以輕罪苟全性命。
着傳谕舒赫德體會此意。
并不可稍有透露。
如令額爾登探知。
或緻意外先行自盡。
惟舒赫德是問。
再舒赫德現審官貴震一案。
如已有端緒。
将次完結。
令于完結之日赴浙。
如尚不過輾轉查拏。
即将查拏之處。
聽尹繼善辦理。
江浙接壤。
可時相聞問。
舒赫德浙案審完時。
如江省所辦之案。
已有頭緒即仍赴江甯。
若不過往來查拏。
不易完結。
則無庸會同。
即由浙回京。
并谕尹繼善知之。
○工部議準、大學士管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等疏稱、黃河南岸孟誠庵地方原設木龍護盤二架。
除改紮外。
應添建一架。
從之。
○調江南京口将軍薩爾哈岱、為杭州将軍。
以安徽壽春鎮總兵王進泰、為京口将軍。
調河南南陽鎮總兵改光宗、為壽春鎮總兵。
浙江黃岩鎮總兵邱策普、為南陽鎮總兵。
○赈貸江蘇銅山、豐縣、沛縣、蕭縣、砀山、邳州、宿遷、睢甯、徐州、等九州縣衛。
本年水災貧民。
并緩應徵漕糧漕項。
及十三年以前舊欠。
十七年錢糧。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西榆次縣民張貴生妻殷氏。
○丙辰。
谕、朕前降旨。
将甘省乾隆元年、至十年、舊欠錢糧、概予豁免。
複令将乾隆十一年、至十四年、未完錢糧。
分作五年帶徵。
俾得從容輸納。
以恤邊氓。
惟是甘省各屬、舊欠錢糧之外。
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