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漕務。
向例止派科道一員。
專司督催漕運。
而倉場事務。
則概不與聞。
但倉場積弊甚多。
現在派委大臣盤驗。
着赫慶、瞻柱、宮煥文、範廷楷、前往巡視漕務。
所有一應收兌新漕。
支放米石。
俱着該給事中等就近稽察。
至在京各倉。
雖經派有專員。
亦着一體留心查察。
務期諸弊肅清。
以副委任。
○吏部議覆、山西巡撫阿思哈、奏請蒙古内地交涉事件。
限期仍照原定展限、及應得分限查辦。
至内地命盜等案。
歸綏道審轉、照司扣限。
其餘限期。
應行裁汰。
從之
○辛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遣官祭關帝廟。
○谕、朕因上年浙省被災較重曾經降旨、令該督撫等查明災重州縣、有應行展赈之處。
酌量奏聞辦理。
今據該督撫等分别查奏。
着照所請。
将被災較重之蘭溪等二十二廳縣。
與次重之金華等十八縣。
極次貧戶。
均展赈一月口糧。
再浙東之鄞縣等十一縣。
與浙西之仁和等十三州縣。
雖被災分數較輕。
而當青黃不接之時。
情形自屬拮據。
亦着加恩展赈一月。
庶窮黎糊口有資。
得以從容力作。
至各該廳州縣境内衛所屯戶。
鹽場竈丁。
并按原報災口、一體展赈。
該督撫董率有司。
妥協經理。
務令均沾實惠。
以副朕轸恤災氓之意。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恩科場期在迩。
國子監現有錄科等事。
滿堂官俱經奉差他往。
觀保到署辦事以前。
着侍郎嵩壽暫行兼管。
○又谕曰。
尹繼善莊有恭、高斌等會奏。
請以署寶應縣知縣沈錫鼎、升署宿虹同知。
海州州同蔣堯年、署理寶應縣知縣。
沈錫鼎有降革之案。
與例不符。
今以難得其人、具摺請署。
自可準其署理。
但稱試看一年。
果能勝任。
再行題請實授。
所奏非是。
沈錫鼎任内、部議降級、革職革任、先後四次。
既俱從寬留任。
自應将降革之案。
帶于署任。
俟應開複之日。
方請實授。
若以降革人員。
照尋常題署之例。
一體實授。
則既轉新階。
并消舊案。
不惟破格。
且啟幸門。
此端必不可開。
尹繼善、莊有恭、高斌、俱着饬行。
各省有似此者。
着該部查奏。
○又谕、通倉收兌漕糧。
積弊甚多。
現已特派給事中禦史等、駐通稽查。
其水次盜賣攙和等弊。
向所不免。
淮安、濟甯、天津、巡察官。
職所專司。
各有分地。
将來抵通交收。
倘有短少。
定當根究于何處盜賣、以治其罪。
并将分地巡察該員、嚴加議處。
總漕瑚寶、親行督率。
統轄全漕。
尤應實力查察。
一切弊端。
惟該督是問。
沿途營弁。
一體統饬知之。
○又谕、前因欽差大臣等、盤驗通倉廒座有短少之處。
請照數将該管之倉場侍郎、及監督等、治罪着賠。
已降旨令該侍郎等、通行盤量。
因思通倉廒座甚多。
逐一斛量。
仍行封貯。
人工時日。
俱屬虛費。
着将王公滿漢大臣官員俸米。
除本年二月應行支領外。
并秋季及明年一年俸米、豫行借給。
再将其餘倉糧逐廒盤驗。
自可得實在數目。
經此一番辦理。
向後倉務自能肅清。
而王公大臣等、家有餘糧。
不與闾閻争購。
米價亦必漸次平減。
于京師民食、似為有益。
此次所領俸米。
俱就現在品級支給。
将來即有事故。
亦不必追繳。
升任者亦毋庸補給。
則該部辦理俸冊。
并不緻案牍滋繁。
至所有豫領米石。
務宜撙節食用。
不得任鋪戶乘機興販出境。
及囤積居奇。
并應嚴禁燒鍋糜費。
其如何設法稽查。
及作何挨次支放。
不緻擁擠、滋生弊端之處。
着戶部會同倉場侍郎、步軍統領、順天府尹、速行妥議具奏。
尋會奏、查舊例五城、通州、平粜米。
米商販往他處者。
步軍統領、五城禦史、順天府府尹、嚴行查禁。
富商巨賈。
肆躧米麴、大開燒鍋者。
杖一百。
枷号兩月。
失察地方官、每案降一級留任。
三案降三級調用。
官吏賄縱、照枉法計贓論罪。
此次豫給米糧。
出自特恩。
應令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五城禦史、嚴饬所屬。
實力緝拏。
每月結報該上司。
三月一次奏聞。
并令步軍統領嚴查。
一年内該地方如有前項弊端。
将地方官照溺職例革職。
該上司交部嚴議。
一年後仍照舊例行。
至挨次支放。
不緻擁擠生弊之處。
查通州西、中南、三倉。
除已盤過廒停放外。
其丈量未盤各廒。
共米一百二十餘萬石。
向系西倉開放四旗。
中南二倉共放四旗。
今年春俸。
俱在西倉克期開放。
其本年秋季、并明年春秋二季。
将鑲黃、正黃、正白、三旗為第一起。
鑲白、鑲藍、二旗。
及在京漢俸為第二起。
正紅、鑲紅、正藍、為第三起。
總限五月内、按倉米多寡。
酌量分派。
督令放完。
此次俸米既多。
若不多募車輛。
勢必延挨時日。
除将民車令地方官設法招募。
谕令公平雇覓外。
其順天府額設官車。
坐糧廳所轄車戶。
亦饬令照市價拉運。
并令倉場侍郎、将放過餘存之米。
造冊報部。
遵旨逐一盤量。
以便原派大臣抽驗。
此次所借俸米。
現任之員。
業已支領。
将來雖有升任。
應遵旨無庸補給。
其本年、明年新選、新補以及特授各員。
既未豫借。
則伊等應領俸米。
應仍照到任月日。
按季冊報戶部。
劄倉給發。
至領過此次俸米後。
即請假回籍。
與他有事故者不同。
應于補官日照數扣除。
從之。
○又谕曰。
定邊左副将軍成衮紮布、奏伊弟公策蔔登紮布、于額爾德尼昭等處。
曾經報效。
且公台吉等。
亦有升為紮薩克者。
懇将策蔔登紮布所屬。
另編佐領。
賞給印信等語。
着照所請。
策蔔登紮布、擢為紮薩克。
賞給印信。
○谕軍機大臣等。
河南巡撫陳宏謀、奏請查拏私鑄奸徒摺内。
請将民間行使私錢一體問罪。
私錢官為收買镕化。
可充官局鼓鑄之用等語。
朕思私鑄固當嚴禁。
而私銷之罪。
浮于私鑄。
乃地方官惟事查獲私鑄、以邀議叙。
而拏獲私銷者甚屬寥寥。
前經通行傳谕。
惟在該督撫等督率所屬、實力奉行耳。
至因嚴私鑄、而并重行使私錢之罪。
則因愚懵不辨、而罹咎者衆。
既虞其滋擾。
若官為收買。
則将镕鉛圖售。
私鑄者不更多乎。
此奏所謂知其一不知其二。
不可見之施行者。
惟私銷之弊。
究未能得其肯綮。
着于伊等奏事之便。
再行傳谕知之。
○又谕曰。
吳進義曆任提督。
從無出力之處。
且年已衰老。
着解任候旨。
浙江提督員缺。
着史宏蘊補授。
那爾泰、着仍留甯夏鎮總兵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