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
即将冶大雄一并嚴參治罪。
若系伊子實止借貸生事。
冶大雄不過失察之咎。
亦照例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
冶大雄參奏伊子冶繼鈞、向雲南客民白姓借銀五百兩。
無從措還。
又向回民馬穎等輾轉借貸。
有無别故。
現密劄按察使沈嘉徵查明等語。
冶繼鈞已革去藍翎侍衛。
交該督撫審明具奏。
看來此事必有别故。
冶大雄見事不可掩。
故先行參奏、以為取巧之術。
碩色、愛必達、自必有所聞見。
何以不行奏聞。
着明白回奏。
前交該督查明張淩霞、參奏冶大雄摺内各款。
該督顯有回護冶大雄之意。
經朕批示。
此案務當秉公據實查辦。
該督撫等、試思此時尚有人能偏向回護、自行己私者乎。
有稍涉偏徇。
能逃朕洞鑒者乎。
果屬秉公。
原于該督撫毫無幹涉。
一有偏徇。
是将自罹其咎矣。
又安能庇人耶。
思之慎之。
○又谕、瀛台内至有醉人擅入、持刀傷人。
應惟該管太監是問。
若挑取此等人。
正奉宸苑大臣官員應辦之事。
與太監等何涉。
伊等挑選時。
漫不留心。
今失察民人陳四冒入。
并不自行請罪。
竟似太監等亦有挑選之權。
所奏殊屬非是。
奉宸苑大臣官員。
着交内務府大臣察議。
此案亦交内務府審拟具奏。
○壬午。
谕曰。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稱、江甯駐防旗兵饷米。
每年正四七十等月關支本色。
其餘八個月概給折色。
江省上年秋成雖大概有收。
而川廣米船、多搬運赴浙。
兼之省城戶口殷繁。
入春以來。
糧價漸增。
兵丁不敷買食。
請于節年支存米石内、賞借一月本色。
自本年十月起。
在于冬季應得本色内、分作八個月扣還等語。
着照所請。
即交與該督、酌量于五六月間青黃不接之時。
将江甯駐防兵米。
借支一月本色。
以資接濟。
○又谕、據江西巡撫鄂昌奏稱。
南康、九江、廣信、饒州、四府屬。
上年收成既歉。
經冬及春。
雨雪嚴寒。
糧價益貴。
無業窮民。
傭工無地。
覓食無方等語。
朕心深為轸念。
着交與該撫鄂昌、速行妥協籌畫。
或就近動撥倉糧。
大為減價平粜。
以資接濟。
或即賜以一月赈恤。
總不必拘定勘不成災常例。
務俾窮黎得續饔飧。
不緻失所。
以副朕痌瘝一體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
傳鈔僞稿一案。
辦理許久。
未見端緒。
前據尹繼善奏、有江西省城鈔報房章錦等犯、似為近可根尋。
冀該督撫等悉心研究。
完此重案。
如尚有咨提追訊人犯。
俱應随時附奏。
今日尹繼善、鄂昌、俱有奏摺。
竟不奏及此案。
看來伊等全然不以為事。
如果不應辦理。
何妨将不可查辦之處。
據實奏聞。
否則應将現在如何辦理。
詳晰具奏。
豈可置之度外。
颟顸了事。
全非實心任事之道。
着傳旨申饬。
其現在查辦情節。
即速據實具奏。
尋奏、鈔報房章錦等一案。
于二月中旬。
拏獲章錦供出之顧章周等、嚴加究訊。
該犯因質證無人。
肆口狡賴。
當即奏解江西。
與章錦質審。
于三月十六日。
江西按察使丁廷讓、江南鹽驿道周承勃禀報。
訊據顧章周供出得稿于江甯之周麻子、朱老三等。
臣于鳳泗查河途次。
飛行江安糧道錢度、江甯知府朱奎揚、密拏訊究。
于二十四日途間。
接據該道府禀報。
拏獲各犯、俱堅不承認再三刑訊。
始據供出曾于錢恒處見稿等情。
随于二十八日回署。
親提審訊。
将所審情節。
現已另摺奏聞。
并非敢于遲滞。
自蹈怠玩誤公之重咎。
得旨。
若追至此而欲彌縫将就。
歸于終無頭緒。
以博人之稱頌。
則恐非怠玩誤公四字。
所能了事者矣。
此事将大有關系。
慎之勉之。
○又谕、前因新柱、奏江西廣信、饒州、等處。
有采運米石、科派累民之處。
谕令該撫、等查明實在情形。
今鄂昌覆奏。
甚屬含糊。
上年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