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二府。
初報旱災。
複稱晚禾成熟。
恐未切實。
時廑朕懷。
春初新柱适有此奏。
益深轸念。
但所奏原據汀州府知府曾曰瑛之禀。
而曾曰瑛本籍江西。
或因市惠桑梓。
過甚其辭。
非出公論。
是以谕令查明。
如果采運累民。
該撫為所朦蔽。
而鄰省已有傳聞。
其辦理不善。
亦前撫舒辂任内之事。
鄂昌自當切實查明。
據實入告。
而乃閃爍其詞。
稱另摺奏聞。
至另摺中又稱親身前往查勘。
俟回署奏聞。
俱為不了之語。
雖地方果有其事。
亦不敢以其言為信耶。
似此懷疑觀望。
殊不實心。
着傳旨嚴行申饬。
其地方應行撫恤之處。
另有旨谕。
如仍不督率有司。
實力奉行。
緻窮黎稍不得所。
惟鄂昌是問。
○又谕、前因喀爾吉善、奏浙省傳鈔僞稿案内。
有關涉吳進義内衙之處。
令該督等秉公查審。
吳進義兩次奏辯。
俱經傳谕。
今吳進義又奏地方米價情形。
其時系二月二十九日。
當在已見解任邸鈔之後。
其意殆欲使督撫聞知其差人進摺。
為足以聳動觀聽。
又屬取巧之術耳。
僞稿一案。
該督撫等查辦。
惟當一秉虛公。
若謂此稿出自吳進義之手。
自屬理所必無。
或如前谕所雲提塘鈔送。
吳進義失于檢點。
一并發出。
庶乎近之。
朕亦并無成見。
喀爾吉善現已回閩。
可傳谕雅爾哈善、令其秉公辦理。
據實奏聞。
○甲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兵部議準、直隸總督方觀承、疏請涿州、新城、趙北口、等處行宮。
添設弁兵。
建給營房。
從之。
○以大理寺卿李世倬、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乙酉。
谕、乾隆十六年浙海關徵收盈餘數目。
部議駁令确查覆奏。
浙省該年被旱。
不能豐盛。
亦必有因。
着免其駁查。
然既較雍正十三年分、短少至一萬二千餘兩。
明系該撫因已報旱災。
可以藉詞推卸。
一任官役舞弊。
冀邀格外之恩。
且永貴去年諸凡有負任使取巧處。
亦當示以懲罰。
此項短少之處。
即着于永貴名下按數追賠。
○谕軍機大臣等。
今歲恩科鄉試各省奏報士子入闱搜檢之處。
據稱并無懷挾者居多。
惟四川總督策楞、搜出夾帶十九名。
照例發落。
此非蜀士之犯科者獨多。
而他省士子。
概能奉法自愛也。
察弊之道。
實心行之。
其弊自見。
應以虛文。
則見猶弗見耳。
策楞辦理一切政務。
于察弊頗能實心。
即此可見其不輕放過。
他省或未免姑息從事。
取悅士子。
以博寬大之名。
不知場屋求得真才。
容一幸獲。
即屈抑一正士。
惟嚴則僞不能亂真。
此正愛才之實用。
豈得以祛除敗類為過刻耶。
事雖已往。
宜慎将來。
可于奏事之便。
谕、各督撫知之。
○又谕曰。
策楞所奏金川案内。
未完核減銀兩之王靖、安紹祖、倪世樞等三員。
請免其革任監追。
再予寬限一摺。
王靖等俱系微員。
所欠銀兩。
為數無多。
毋庸特頒谕旨。
着該督将奏明量予展限之處。
咨明該部查核。
朕已于摺内批示。
可再傳谕知之。
再今日策楞所奏各摺。
俱屬尋常事件。
前此嶽鐘琪奏刁民尹道德、姚景安等、借提督衙門名色。
招搖撞騙二案。
據稱俱系移咨督臣饬審。
策楞何以并未奏及。
此地方應行嚴查辦理之事。
着傳谕策楞、令将現在如何查辦之處。
據實奏聞。
尋奏、尹道德撞騙尼僧立扁銀兩屬實。
并無提督家人衙役串通各情弊。
例應發邊衛充軍。
其王有貴诓騙蠻民一案。
曾浼姚景安寫詞。
景安以賣奸自應查禁。
不肯代寫。
王有貴應枷号發遣。
報聞。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舞陽縣民左繩文聘媳閻氏。
○丙午。
谕軍機大臣等。
揚關、由閘、兩處乾隆十六年分、徵收盈餘短少之數。
已準部議、交該督等确行查覆。
據雲春季船隻辦差商旅稀少。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