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七年。
壬申。
夏。
四月。
壬辰朔。
享太廟。
遣怡親王弘曉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江西羅潤珍在學政轎前遞呈。
并供在福建上杭縣、見有李開花一案。
前以鄂昌移咨閩省查辦。
并未奏聞。
曾經降旨詢問。
今據署福建巡撫新柱奏、據知府曾曰瑛等禀覆在于上杭及交界各縣、遍行蹤迹。
并無李開花聚衆情事。
且吊驗長汀水陸馬頭客店、日逐所記簿籍。
上年秋冬。
亦并無過客羅潤珍其人事屬虛誕等語着傳谕鄂昌、令再研訊羅潤珍。
何以有此妄供。
據實奏聞。
看來此事原屬荒唐。
但既經咨查辦理。
亦不可不究其虛實耳。
尋奏、親提羅潤珍研訊。
該犯心迷語亂。
既供曾見李開花。
及诘其實于何處見過忽又稱并未曾見。
不但情詞恍惚。
形貌竟屬瘋癫。
報聞。
○刑部議覆、給事中朱若東奏、請定盜賣漕米、分别治罪、遞加處分一摺。
臣等會同兵部。
議得運丁盜賣米石。
系正項漕糧。
自有監守自盜治罪本條。
至盜賣盜買。
不計米數多寡。
舊例概枷号一月。
未免無别。
應如所奏。
零星盜賣盜買行月糧米者。
仍照舊例枷号一月。
如一人盜買、及一幫盜賣至百石以上者。
将盜買、及盜賣為首之人。
枷号兩月責放。
失察運弁。
自數石至數百石。
同一處分。
亦無區别。
應如所奏。
旗丁盜賣漕糧。
不及五十石者。
将運弁捆打四十。
五十石以上者。
降一級調用。
一百石以上者。
降二級調用。
二百石以上者。
革職。
至捆打若照舊例回南發落。
不無規避幸免。
亦應如所奏。
即交倉場衙門責處。
從之。
○蠲免山東齊東、德州衛、惠民、蒲台、平度、甯海、丈登榮成、濮州、範縣、聊城、東昌衛、乾隆十六年水災額賦有差。
○甲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乙未。
谕曰、工部侍郎德保、着回京供職。
其提督山東學政。
着金德瑛去。
○是日起。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丙申。
谕曰、宗人府所奏王公等朝期摺内、康親王屢次注寫患病。
康親王年近八旬。
步履艱難。
亦系實情。
着加恩免其入朝。
嗣後王公内有年至七旬者。
即照此例。
○丁酉。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戊戌。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谕曰、宗人府王公等、平日辦事草率。
毫不盡心。
今失火焚毀玉牒。
伊等之怠玩可知。
玉牒非尋常檔案可比。
着将該衙門王公等、交部嚴察議奏。
○己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四川總督策楞等摺奏、辦理郭羅克賊番搶劫喇嘛物件一案。
堪布所開失物。
或前無後有。
或前少後多。
種種先後懸殊。
誠有得隴望蜀之意。
但此等劫掠之案。
祗在查得真盜真贓。
以申法紀。
得其大概足矣。
非必将所失财物。
全數追出也。
即内地辦理盜案。
亦豈能起獲全贓。
一一清出耶。
在喇嘛等、或不知辦理本意将從前所失。
全行開報。
該督等若照開報之數。
逐一向郭羅克查追。
殊非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