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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議覆雲貴總督碩色、欽奉雍正五年谕旨。
議定滇、黔、蜀、粵、分界設汛、派撥弁兵各事宜。
一、滇省大關。
現于梅子溝、官田壩、清平、牛心、兩站。
各安塘汛。
所有筠連水潦塘。
請于叙馬營撥兵二名。
合原設五名宜賓小壩岩。
亦于叙馬營撥兵一名。
合原設三名駐防。
一、粵省古障汛地應裁塘房一所。
兵十一名。
徹一名入營差操。
餘仍歸古障。
一、滇省寶甯縣屬土富州。
與粵之土田州接壤。
粵屬邏村之民。
越耕滇田。
查系滇地。
應仍歸富州民耕種。
酌給粵民工本。
另為安插。
一、滇、粵、接壤地方。
宜分界管理。
請将滇省寶甯縣東南屬之上野等寨歸滇。
其粵北屬之剝頭、者賴、等寨。
仍舊歸粵。
一、粵之隴仰寨。
與滇之木臘寨相連。
兩寨土田。
同一水源。
粵土目鄧祚蕃、既願劃歸滇省。
應以水溝為界。
将隴仰寨歸滇管轄。
一、滇粵土田錯處。
勢難劃截。
請将坐落界外者。
查明戶口畝數。
印照發給業戶分管。
一、剝頭、者賴、等寨。
田地民人。
既歸粵管理。
滇省廣南府年徵銀糧。
請以三分歸滇。
饬寶甯縣入冊徵收。
其歸粵七分米。
于天保縣催徵。
一、滇省原設者賴汛。
應更名者賓。
所屬之郎喊塘。
距者賓不遠。
已移駐普梅。
應更正。
并于滇之寶甯縣上野添一塘。
安兵五名。
粵之下野設一塘。
撥兵三名。
寶甯縣那達添一塘。
安隊目一名。
兵四名。
粵之剝頭設一塘。
撥管隊一名。
兵四名。
寶甯縣麻莞添一塘。
安兵五名。
粵之坡厚設一塘。
撥兵三名。
其滇、粵添設各塘兵丁。
即于者賓汛、鎮安協、小鎮安右營内抽撥。
一、滇、粵、兩省。
互争威泌那崗之田。
均在戛郎山。
以威泌塘箐口内外分界。
所墾田畝。
聽滇民承買取贖。
至寄居滇界之民。
仍令照舊耕種。
毋許滇民阻截。
均應如所請辦理。
此案遲至二十餘年。
始行題覆。
雖該督等聲明出師。
其中委勘各員。
有無任意稽延之處。
俟确查到日再議。
從之。
○丙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碩色開泰所奏、查辦傳鈔僞稿一案。
将攜帶僞稿之江西客民李象武、枷責發落。
亦屬遵照章程辦理。
但稿内原有僞批一語。
則殊未明晰。
此稿既系李象武自江省攜來。
雖非李象武所批。
而究出自何人之手。
亦當移咨江省。
就此逐層嚴究。
方足以為愚頑好事之儆。
何得止以一查塞責。
看來該督撫等。
竟全不以此為事。
可傳谕碩色、開泰。
令其再行嚴究。
如果僞批系由羅鎮杭處所得。
并非李象武添入。
其羅鎮杭一犯。
現經江省拏獲到案。
即行咨會鄂昌。
确加根訊。
務得其人。
加等治罪。
不可與尋常傳鈔之犯。
一概從輕發落也。
将此并谕鄂昌知之。
○貴州按察使嚴有禧、患病解任。
以湖北上荊南道屠嘉正、為貴州按察使。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巡漕給事中瞻柱等所奏、淮安衛屯民陳燦璧、在通首告旗丁李還書等。
捏報坍荒。
濫請豁除糧額一案。
已交該督撫審明具奏矣。
田地是否坍荒。
履畝即可得其确據。
非能憑空捏造。
可傳谕尹繼善、莊有恭等。
令其秉公查辦。
如系陳燦璧誣捏越控。
自有應得之罪。
若李還書等實有捏報欺隐之弊。
必宜徹底嚴查。
以清屯務。
此系乾隆十四年之事。
該督等本無所瞻顧之處。
苛求與回護。
均所不必也。
○工部議準、調任河南巡撫陳宏謀疏稱、豫省武陟獲嘉、新鄉、延津、滑縣、等五縣古堤。
年久殘缺。
去秋陽武漫口。
黃流灌入。
緻直屬被災。
請發帑興修。
從之。
○命副都統舒泰、往代那木紮勒駐藏辦事。
○己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前往大名、東明、一路。
查勘蝗蝻即日兼程前進。
并順道親查順德府屬之唐山南和任縣钜鹿、平鄉、等縣。
大約一二日内。
俱可撲盡。
再聞廣平現在捕蝗。
随纡道馳赴察看。
該處螞蚱與蝗蝻閑雜。
飛跳不越數丈。
其為本地生發。
日久長翅可知。
乃該縣莊純慕報自鄰境飛來明系駕詞诿卸再大名魏縣濱臨彰、衛。
蝻孽易萌。
每多潛伏麥内該縣隻就可見處撲捕。
及刈麥而蝻已生翅能飛今限三日。
務令捕淨。
而二縣奉行不力。
其罪難辭。
現俱另行參奏。
其餘元城、開州、東明、長垣、南樂、清豐等處。
詢之道府。
據稱多已撲盡。
報聞。
又批、此系通病。
若非朕旨令汝前去。
并此亦不查參。
屬員何以知警耶。
○赈恤甘肅狄道、渭源、靖遠、會甯、平涼、靜甯、莊浪、永昌、平番、甯夏、甯朔、靈州、西甯、碾伯、等十四州縣。
乾隆十六年水災饑民。
○以故四川鐵布下撒路竹弄寨土百戶迫帶子萬拜、襲職。
○是月河南巡撫蔣炳奏。
奉谕通緝羅田縣奸民馬朝柱。
現嚴饬所屬文武。
不遺餘力。
上緊搜捕。
再前獲商城縣張德遠、張懷遠、二犯。
解楚後。
即接江楚兩省咨會。
該犯系從逆夥黨。
務獲解究等語。
現複饬員将該犯家口産業。
嚴查看守。
以俟楚省審結辦理。
得旨、如汝前所辦。
差乎否乎。
再如此、則不容矣。
深戒之。
俗所謂上和下睦。
兩面見好之習。
恐汝不能免此。
在朕治汝之罪何難。
但少一能事之人。
朕所深惜。
非樂于督責。
出于不得已也。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奉到谕旨、将挑浚金門閘引河。
及中亭河淤淺處。
具圖奏聞。
查引河西連道溝處。
現築攔河壩。
并于東面迎溜處。
加幫埽廂。
所有引河頭挑起淤土。
在十丈内者。
即以填築壩工。
其下至畢家莊。
及東引河至中亭河。
綿亘六州縣之地。
岸旁俱系民田。
向年挑土。
即于民田外積為河唇。
不加夯築。
現仍舊辦理。
得旨、河中挑淤。
最易朦混。
宜詳悉查察。
毋緻不久複淤也。
○又奏、永定河南北兩岸各工。
内有河勢兠灣。
溜逼埽根。
頂沖險要處所。
均應裁灣取直。
俾溜歸中泓。
臣沿河查看。
定十三段為要工。
豫派人夫。
一佐河水斷流趕辦。
嗣于四月二十七八等日。
一律挑竣。
适宣化上遊得雨。
河水随至。
溜歸中泓。
暢行無阻。
金門閘因溜趨東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