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王、貝勒、額驸、台吉、等宴。
○吏部議覆、給事中朱若東奏、請定州縣差遣委署之例。
以重地方等語。
查州縣為親民之官。
凡遇公務差遣。
自應先用丞倅閑曹。
其有必須派委印官者。
如往返在一月内外。
仍照舊例。
暫委佐雜官代辦事件。
倘遲至三四月以上。
應如所奏。
照調取入闱例、委員署理。
從之。
○己亥。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谕軍機大臣等、蔡時田攜帶關節一案。
前已降旨革職交部。
令王大臣等、會同刑部、嚴刑審訊。
今日報到。
何以并未覆奏。
可傳谕王大臣、及刑部堂官、着速為提訊。
詳悉追究。
伊所帶關節。
究系欲與何人。
務得實情。
毋任捏飾。
并不必拘定萬壽期内、不加刑訊之例。
惟宜迅速嚴密為妥。
所有審訊情形。
即于下報奏覆。
勿再稍有延綏。
○又谕、據碩色、愛必達、所奏查辦冶大雄之子冶繼鈞、借貸銀兩一案。
請将冶大雄、交部議處。
冶繼鈞、依律杖徒等語。
提督冶大雄、前因其嫁女宴會等事。
有失封疆大臣之體。
并于伊子冶繼鈞借銀一事。
含糊取巧。
降旨革職。
令以哈密總兵、效力行走。
已經示罰。
不必再行交部。
至伊子冶繼鈞借貸銀兩。
業經伊父照數繳還。
按其應得之罪。
竟令該督等在外結案。
咨部知之可矣。
可傳谕碩色、愛必達、知之。
○又谕曰、碩色、愛必達、所奏貴州盤獲匪犯周夢桂、供出袁文勝等、私藏刀劍。
歃血結盟一案。
據稱袁文勝、刨藏古劍之處。
已經兩省文武、會同搜起無獲。
現在細加訪查。
如果實無影響。
取具地方各官切結呈送等語。
此事前據開泰奏到。
看來似屬荒唐。
但周夢桂既有此語。
且有牽涉李開花名字。
又不可不嚴行查辦。
今袁文勝既經解黔質審。
對簿之下。
虛實自可立辨。
如屬周夢桂挾恨混扳。
審訊明白。
即可結案。
若地方官取結一事。
乃外省陋習。
何足視為憑據。
即如湖廣羅田逆案。
知縣馮孫龍、亦曾具禀。
以為并無蹤迹可疑。
不數日中。
馬朝柱即至敗露。
究亦何益于事乎。
此事雖非羅田重案可比。
但該督等以取結為了事。
則未免沿習具文。
甚不可也。
可傳谕碩色、愛必達開泰、知之。
○庚子。
上奉皇太後禦勤政殿侍晚膳。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額驸、等宴。
○辛醜。
萬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遣官祭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顯佑宮、東嶽廟、城隍廟。
○上詣皇太後行宮行禮。
○禦澹泊敬誠殿扈從王公大臣、官員、及蒙古王公台吉等行慶賀禮。
○奉皇太後禦勤政殿侍宴。
○工部議準貴州巡撫開泰疏稱、黔省各标、鎮協營及各屯衛、歲需硝觔。
請三年開采一次。
令承辦各官煎熬運局。
各營衛、按照年額分領俟将次領竣。
再行采辦。
并于黔西州、附近地方。
另躧新硐熬解。
以備支用。
至省府二局、舊庫窄狹。
請在上下兩遊适中之地。
添建硝庫二處。
從之。
○壬寅。
上奉皇太後禦勤政殿侍晚膳。
○谕、據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稱、泉州府屬之晉江、南安安溪、同安、等縣廈門一廳、于七月初八初九等日。
大雨飓風。
水勢湧漲。
官民房屋。
俱有沖坍之處。
廈門海口、商漁戰哨各船。
亦多撞擊漂沒等語。
晉江等處、猝被風雨。
海水汛溢。
看來災勢頗重。
朕心深為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