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該督喀爾吉善、已經前往查勘。
着督率屬員、實心經理。
所有應行撫恤事宜。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其被災稍輕之永福、羅源、永春、莆田、等州縣、并着委員确查。
分别撫恤。
務俾災黎均無失所。
以示朕痌瘝一體之意。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永常奏請揀選州縣佐雜各十員。
發湖北省差遣委用等語。
朕于乾隆十五年正月。
谕各督撫、外省揀發人員。
将來皆有民社之責。
當俟引見發往。
朕或有巡幸。
督撫等、皆先期豫知。
而此等揀發之員。
并非急不容緩。
或于起駕之前。
或俟回銮之後。
俱可随時奏請。
傳谕甚為明晰。
永常初任總督。
或尚未及聞。
恒文外任已久。
會商時何以不行告知耶。
着将此摺存記。
俟回京日。
交部揀選。
引見發往。
另行傳谕該督等知之。
○又谕、前因直省米價。
多由采買緻昂。
谕令核計倉儲實數。
得有十分之三四。
即可不必亟資買補。
乃指豐稔有秋。
足敷民食者而言。
今據蔣炳所奏、約計豫省本歲收成。
合計可得八分。
而通核常平倉谷。
較之原額僅及十分之五。
則西成未為豐裕。
而常平所貯。
為數太少。
且秦晉接壤。
尚需接濟。
此又不可泥于前旨。
所當因地制宜。
或于價賤之處。
陸續收買。
不必克期取足令奸商聞風擡價。
緻于民食有妨。
将此谕蔣炳知之。
○又谕、據蔣炳奏稱、山西河東諸郡旱象已成。
又關中苦旱。
秋種大半已槁。
且聞愈西甚。
其勢廣遠。
兩省儲貯皆虛等語。
觀此則秦晉兩省。
被暵歉收。
已有明驗。
而阿思哈、前奏蒲解等屬六州縣、秋陽燥烈。
如旬日内仍無雨澤。
竟至成災。
此八月初五日所奏。
已及浃旬。
而至今尚未奏到。
不知雨澤曾否沾足。
田禾所關。
朕心無刻不切切系念。
該撫身膺司牧。
何怠忽乃爾耶。
着傳旨詢問。
令其即速奏聞。
其蔣炳所奏籌撥谷石之處。
俱合機宜。
着照所請。
如山陝兩省、實有資借之處。
着先期知會蔣炳、彼此相商。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又谕、據蔣炳奏稱、山西河東諸郡、旱象已成。
又關中苦旱。
秋種大半已槁。
且聞愈西愈甚。
其勢廣遠。
兩省儲貯皆虛等語。
觀此則秦晉兩省。
被暵歉收。
已有明驗。
且黃廷桂、張若震奏到情形。
西省缺雨州縣頗多。
而今日鐘音僅稱西、同、乾、三府州為甚。
鳳翔、興商、次之。
恐将來西成不無失望。
其言怠緩。
無迫切之情。
豈所以體朕保赤誠求之至意耶。
鐘音着傳旨申饬。
其蔣炳所奏籌撥谷石之處。
俱合機宜。
着照所請。
如山陝兩省。
實有資借之處。
着先期知會。
彼此照應。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尋奏、陝屬西、同、鳳、乾、興、商、六府州屬被旱成災者。
通計原有三十餘州縣。
查各屬常社倉、貯谷尚多。
加以延、鄜、秦、等屬餘糧。
通融撥濟。
複用銀米兼赈。
約算可敷赈粜。
無庸豫省接濟。
報聞。
○和碩履親王允祹等覆奏、臣等将蔡時田、嚴刑鞫訊。
據供、所帶關節二紙。
原拟入簾時。
遇有相識之人。
相機轉托。
并非實有其人。
質之曹詠祖、供亦相同。
查蔡時田、身為禦史。
奉命監試。
乃反收受關節。
串通囑托。
曹詠祖、奔競夤緣。
藐法營私。
情罪俱為重大。
均應照律治罪。
曹秀先、雖訊不知情。
但于伊侄曹詠祖、未能約束。
應交部議處。
得旨。
蔡時田、曹詠祖、俱着即處斬。
餘依議。
○癸卯。
上奉皇太後禦勤政殿侍晚膳。
卷之四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