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酌量奏聞。
尋奏、西、同、鳳、乾、等屬、被旱成災者。
共三十餘處。
臣奉命回陝查勘。
并籌辦赈撫事宜。
有倉貯不敷者。
酌撥甘省平、慶秦等府州、貯谷接濟。
并将災地應徵銀糧。
照例停緩。
至甘撫印務。
臣随帶赴陝。
一俟辦有就緒。
或再回甘省。
或在陝随辦。
容臣臨時酌定。
得旨。
所辦甚好又批鄂樂舜、已令馳驿赴任矣。
○又谕、陝省西鳳等州縣被旱成災。
應亟為撫恤。
鐘音初曆外任。
驟遇災歉輕重之間。
尚恐未得實在情形。
辦理不能妥協。
已有旨令黃廷桂回西安。
親行查勘。
鐘音可俟黃廷桂回省。
悉心商酌辦理。
凡撫恤災傷。
以赈濟為急。
但須鎮靜安詳。
實心督率。
務使災黎無緻失所。
若稍涉張皇。
又遇刁民乘機滋事。
轉非綏輯之道。
将此傳谕鐘音知之。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丁未。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史贻直行禮。
○補行甘肅貴州乾隆十六年分大計。
不謹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休緻官三員。
年老官十一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分别處分如例。
○是日、駐跸十八裡台大營。
○戊申。
祭大社、大稷。
遣履親王允祹、恭代行禮。
○上行圍。
○是日、駐跸海拉蘇台大營。
○己酉。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張師載、莊有恭、同奏到、蕭縣南門城牆、獲有匿名揭帖一案。
拏獲趙貴、蔔海、審明。
現在嚴拏蔔湧等語。
此事或系馬朝柱餘黨。
故為節外生枝。
以惑衆聽。
或系挾仇誣陷蔔趙二人。
即果挾仇。
而造作大逆喪心之語。
雖非馬朝柱本案之犯。
而其情可惡。
亦當重治其罪。
着傳谕該督撫等、令其協同辦理。
如果系蔔湧挾仇所為。
必證據一一明确。
自可無疑。
若稍有疑窦。
即當詳悉密行訪察。
不得歸獄此人。
草率完案。
尤當迅速完結。
不得拖延滋蔓。
歸于無着。
着傳谕該督撫知之。
○又谕、據範時绶奏、拏獲之李國棟一犯。
審系兵役誘令供吐馬朝桂下落。
分與懸賞銀兩。
因而供認等語。
教供冀賞。
乃愚妄無知之見。
首犯未獲。
何由得賞。
此供殊未足信。
雖有此等妄供。
而馬朝柱一犯。
必須嚴查務獲。
明正典刑。
現今尚在嚴拏。
而已有此等冒賞情弊。
真犯一日不獲。
則遠近之造作假僞情弊百出。
豈不又成一李開花。
終歸無着。
至今尚假托其名。
惑人觀聽。
若緻如此則責有攸歸。
該督不可不為加緊。
嚴也。
至吳方曙一犯。
前經審明正法何得廣西又盤獲一吳方曙。
前已傳谕詢問永常。
今此犯曾否解到。
或系本案逆黨。
或即馬朝柱托名冒認。
該督務确審實情。
即速奏聞。
不得稍有回護。
○又谕曰、吳進義傳看僞稿一事。
前經該督撫等、審明定拟。
随降旨傳谕吳進義。
令其據實供明。
今據莊有恭稱、陳公壽、史祖賢等、隔别嚴訊。
翻異前供。
套夾則甘認罪。
松刑又複呼冤。
若不質明。
終無着落。
已委蘇松道申夢玺、押帶陳公壽、赴浙會審在案等語。
吳進義之定罪。
所據者衆證确鑿。
今陳公壽等已認複翻。
此或吳進義、教唆證犯。
令其反覆變幻。
以明衆證俱畏刑誣服。
未為信谳。
如此則其情更為可惡。
但恐浙省承審各員。
附會原參。
有心周内。
此亦外省完案之一法。
在本省牢不可破。
而鄰省或有風聞。
若必符合原參。
則真情何由而得。
朕于政事務得其平。
毫無成見。
着傳谕雅爾哈善、不得因前經定案。
稍存回護。
況此案亦并非雅爾哈善所參。
如仍不将實在情節。
徹底審明。
惟事委曲完案。
或欽差大臣前往。
或提至京中。
另派大臣質訊明确。
則雅爾哈善、何辭以對朕耶。
着将此傳谕令其平心靜氣。
據實研訊奏聞。
尋奏、陳公壽從前解浙會審。
不待刑訊。
即将封寄僞稿情由。
逐細供明。
嗣因在江翻供。
經撫臣莊有恭、解浙研訊。
複供吐實情如前。
并非承審各員。
有所附會周内。
臣等辦理此案。
務求明允固不敢草率推诿。
亦不敢刑求誣斷。
報聞。
○又谕據範時绶等覆奏、湖南省查辦傳鈔僞稿各案一摺。
殊未明晰上緊根究之意。
不過因朕命軍機大臣查奏饬催。
不得不為此奏以塞責耳。
即如王世堂、所得僞稿供得之江南人法堯文。
而法堯文在江南又稱實未給稿于王世堂。
系周儀字囑代認。
遂複俟解到審訊。
法堯文所供。
雖屬不符。
而王世堂、現在湖南。
何難。
再為研訊。
而必俟法堯文到案。
始行質問耶。
此等處皆見其并不上緊查辦。
可傳谕該撫、如法堯文已解湖南。
面證之下自無遁情。
若尚未解到。
即先提王世堂等、細加根究務得确實來曆。
毋但以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