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今早舒赫德奏到。
旋即降旨傳谕封發頃于行圍之際。
馬上細思。
施奕學在江南所供皂保給稿之語。
必系确情實無可疑。
使其果系畏刑妄供。
希圖狡展時日則該犯京中或江西豈别無一二認識之人。
何人不可誣扳。
而必欲累及堂兄皂保。
且以伊親弟施奕源為證耶。
此情理必無之事。
且施奕源遣陳谷至江蘇。
囑其不可扳出皂保。
亦似非憑空結撰之語。
皂保施奕源堅不承認自來審鞫重案。
亦豈有到案即可成招者。
況此案發覺日久。
伊等串通供詞自應如此。
豈可據為确供此皆易想到者。
而舒赫德竟想不到。
無他。
不過一難辦之心橫于中耳。
于奕學等、現據舒赫德飛咨提解。
不日自可到案。
此時未到之前。
必無靜候對質之理。
且恐伊等潛通信息。
又行串供捏混耳。
已派劉統勳會同嚴審。
可再傳谕舒赫德、令其商同劉統勳、設法詳細追究。
毋任狡飾。
并谕以此時若不據實承認。
将來施奕學解到。
對質得實必加倍重治其罪。
後悔無及也。
仍明切曉谕施廷臯。
此稿斷非出自伊手。
亦不必畏懼。
即伊子侄亦不過傳遞接看。
本無重罪。
但能就伊子侄中據實查出來曆。
伊不但無罪。
且必另有加恩之處。
此案辦理至皂保。
頭緒顯然可得。
若再不上緊根求。
反覆審訊。
仍無一實在下落。
朕必于舒赫德是問。
餘悉前旨。
○原任都察院副都禦史世襲一等子積德故。
賜祭如例。
○是日、駐跸巴顔布爾噶蘇台大營。
○乙卯。
命揀選下第舉人。
谕今歲萬壽恩科各省計偕雲集。
而中額所收例有定數。
其下第舉子中。
有年力才具。
可以及時錄用者。
特予格外加恩。
揀選引見。
分别以知縣試用。
教職铨選。
俾得早列仕版。
目今巡幸塞外。
若俟回銮再行揀選。
未免守候需時。
着在京總理事務王大臣、及協辦大學士阿克敦、尚書舒赫德、劉統勳、孫嘉淦、于會試揭曉後。
即行會同揀選。
大省四十人。
中省三十人。
小省二十人。
候朕回銮以次引見。
其年在七十以上。
難以複圖進取者。
并着該部查明具奏。
候朕酌量加恩。
仍豫行曉谕各舉子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大學士高斌奏稱、外河黃水、自六月二十八日盛長。
消退無多。
是以湖水尚未能暢行出口。
俟黃水略再消退。
方可暢出會黃等語。
前因黃水倒漾入運。
曾經傳旨詢問。
迄今入秋已及兩月。
何以黃勢尚強。
清流不能暢刷。
如此日久于運河豈無妨礙着傳谕大學士高斌等、令其悉心籌畫方為合宜使黃水無倒漾之慮。
速行詳悉妥酌奏聞。
尋奏洪澤一湖。
上承淮、睢、汴、諸河之水。
出清口以會黃。
彙水本多。
敵黃原屬有力。
本年夏秋之交雨澤稀少。
諸水在在淺落。
适遇黃水驟長。
河強淮弱。
黃水遂倒漾兩月。
現在湖水漫過山盱滾壩。
暢出敵黃。
急溜入運。
河道汕刷深通。
不緻妨礙。
得旨。
覽奏俱悉。
○又谕曰、阿思哈奏到、蒲绛等府州、被旱成災所有委員查勘。
籌撥備赈之處。
俱應妥協辦理。
不得稍存粉飾之見。
緻窮民失所。
更不得任州縣胥役。
侵蝕浮冒。
必令災黎均沾實惠。
又思晉省俗尚儉啬。
蓋藏必裕與他省。
浮靡空虛者有間。
似尚可勸谕以任恤周急之義。
且樂善好施。
原有優叙。
然當鎮靜撫綏。
若稍張皇又恐刁民。
乘機滋事将此傳谕。
阿思哈、令其饬屬實心承辦。
其河南省就近豫備接濟。
米石。
已另經傳谕會商。
一并谕知。
○又谕曰、鐘音奏到八月初九初十日西安省城。
已得雨沾足其雨勢似屬廣普等語。
于耕犁春麥。
甚屬有益。
稍慰懸注之念。
前經降旨、令黃廷桂回陝辦理災赈。
今覽鐘音所奏。
俱已豫為籌辦。
其收籴囤糧。
以備平粜一事。
甚合肯綮。
至西安等屬二十二縣廳、成災之處。
一切赈恤事宜務當妥協辦理。
不可專任州縣開報。
任意濫冒。
亦不得令實在災黎。
流移失所其本省撥動糧石。
足敷赈恤前因蔣炳奏到豫備撥協鄰省糧石。
傳谕山、陝、河南、三省督撫會商。
今陝省既可無需接濟。
而晉省蒲绛等屬成災去河南較近。
或即為晉省協赈之用。
仍着該督撫、通融詳悉會商具奏。
尋奏晉省蒲州等處、與豫省陝州、并所屬靈寶阌鄉二縣相隔一河。
應即于陝、靈阌、備撥糧内。
饬晉省需米各州縣、陸續領運。
以十月為止。
得旨。
好
○又谕曰尹繼善高斌、張師載等、先後奏到、蕭縣逆帖一案。
已将蔔湧及其子蔔正一并拏獲搜其行笈所帶呈詞底稿。
與揭帖字迹相符。
質訊明确。
即正典刑。
以昭法紀等語。
此案前據莊有恭等具奏。
即曾降旨傳谕該督撫等、以蔔湧挾仇誣陷。
造作逆語。
固當重治其罪。
然必須、證據一一明确。
若稍有疑窦。
即當詳悉察訪。
蓋蔔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