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施奕源。
施奕源、因何隐匿皂保。
轉扳劉士祿之處。
必須嚴訊施奕源等語。
施奕源狡詐多端。
所供并非确實來曆。
不過多方扳扯。
為耽延時日之計。
而此案來曆。
惟應從施奕源是問。
舒赫德劉統勳可不勞而得其實在情節。
此案施奕源等原系傳鈔。
并無重罪而伊等彼此抵賴隐匿。
看來實有可疑。
或竟由此得其根底。
亦未可定。
已谕尹繼善、将施廷翰一并解京。
其施氏是否與張廣泗有親。
及平日與張廣泗往來情意若何。
着舒赫德等、留心密行訪察。
再漢軍中、有向日依附張廣泗、随任糊口。
今流落怨望。
幸災樂禍之徒。
捏撰此稿。
故伊等得之最先。
俱着舒赫德等、一并詳悉察訪。
倘由此得首先捏撰之人。
豈不大快。
毋更畏難推诿也。
○又谕、施奕學一案。
已令解京質審。
其施廷翰、現在革職在江。
亦着派員護解來京。
伊子侄犯案追訊。
恐伊途次自戕滅口。
着傳谕尹繼善、令解員密行防範。
不得稍有疎虞。
○是日、駐跸布爾噶蘇台昂阿大營。
○丙寅。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上行圍。
○賜扈從王、公、大臣、及蒙古王、貝勒、額驸、台吉等宴。
○谕軍機大臣等、朕覽秋審緩決官犯本内。
川省之周際昌、袁定國、二犯。
該督俱拟緩決具題。
袁定國、虧空未完銀兩。
系在一千兩以下。
尚可監追。
周際昌侵扣腳價至二千六百餘兩之多。
按例無可寬宥。
或以其尚在一年限内。
姑準稍緩其死。
不應于審語内加入辦運軍需。
尚無違誤之語。
若以辦運無誤遂可拟以緩決。
則凡稍能辦事者豈竟可以任意虧空乎。
金川軍需案内原辦章程本屬未善。
所有各員虧缺。
已經查明加恩寬限扣追。
周際昌一犯。
如果别有隐情。
該督亦應專摺奏明。
候朕酌奪。
不當于秋審本内具題。
即以為了事也。
況現在川省又有用兵之事。
于承辦軍需各員。
尤不可弛縱周際昌等、未完銀兩。
仍着上緊追繳。
如明年秋審時。
尚未全完。
即按其限期及未完之數定拟其辦運無誤等語。
不必闌入。
可傳谕該督策楞知之。
○又谕、此次來至圍場之蒙古王、公、台吉等、若遇年班。
着不必來。
○是日駐跸阿貴圖大營。
○丁卯。
谕曰、八旗發往拉林阿勒楚喀、種地人等。
多未攜家同行。
恐不能在彼安心。
或私自逃回。
或逃往他處。
皆未可定着傳谕八旗大臣等、嗣後咨送拉林阿勒楚喀種地人等、将家屬一并咨送。
不準留京。
○兵部尚書舒赫德、刑部尚書劉統勳奏、臣等審訊施奕源、施皂保、傳稿寄信各情節。
該犯等秉性遊移。
一味茹刑狡賴。
臣等細閱督臣尹繼善、撫臣鄂昌、所取施奕學廖以權、等供詞。
究至施氏兄弟。
别無徑路可尋。
現在多方根究。
斷不敢畏難推诿至施廷臯父子、與張廣泗查無關涉之處。
其張廣泗平日親友。
或有流落怨望。
造言生事之徒應一并詳細察訪。
得旨。
施奕學供僞稿非得之劉士祿。
實系得之施奕源。
則施奕源最為要犯。
汝等應留心設法研鞫。
○吏部議奏、禦史曹秀先失察伊侄曹詠祖夤緣作弊。
請照溺職例治罪。
得旨曹秀先于曹詠祖交通關節之事。
即經王大臣等會同審明。
并不知情。
且搜獲時。
即認系伊侄筆迹據實舉出。
尚無大咎。
伊侄在京夤緣作弊。
不能約束教訓。
漫無覺察。
失察之罪實所應得。
曹秀先加恩免其革職。
着降二級留任。
○改鑄江南山清盱眙河營守備條記、為山清裡河上營守備條記。
○旌表守正被戕之山東冠縣民劉德輝女劉氏。
○是日駐跸張三營行宮。
○戊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軍機大臣等議準四川總督策楞、提督嶽鐘琪奏、松潘口外諸番。
劫掠時行自雍正十年定例。
每歲令鎮臣出口化誨。
清理一切盜賊案件并支領賞項。
于番部适中之地。
分别勸懲。
但行之既久官弁視為年例不免虛應故事。
即如郭羅克肆行搶劫當鎮臣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