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地。
此更不可。
邵必勝到案。
即當詳細推鞫。
務求的确。
若謂陳公壽之案。
不期亦出官貴震。
則天下必無之事。
正所謂附會遷就矣。
如仍存成見。
不得确情。
則有尹繼善鄂昌之例在。
莊有恭所署。
即尹繼善之任。
豈尹繼善可來京面問質審。
莊有恭獨不可來京耶。
速究确實來由。
詳悉奏聞。
毋徒空言為也。
○又谕、沉德潛以新修西湖志纂進呈。
朕省方勝覽。
備見詩篇诏谕。
此專志西湖。
無煩特為之序。
成詩三首。
題簡端以代弁言。
并書橫卷。
其祇受之。
昨梁詩正陛辭。
亦有重葺西湖志之奏。
以地言之。
則德潛、吳人也。
湖山鄉曲。
當讓之梁詩正。
均一志耳。
即以此稿合成之可。
沉德潛、傅王露各賜表裡二。
書留覽。
○戊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兵部議覆、署江西巡撫鄂容安奏稱、上猶縣匪犯何亞四、肆謀不法。
親至該縣踏勘。
由水陂至營前城、上信地、下信地、等處。
查下信地。
即該犯舉事之所。
營前城。
向設浮龍司巡檢、把總、外委、各一員。
兵、四十五名其間山險路歧。
稽察難遍。
應于上信地移駐千總一。
在營前防兵内、抽撥十五名。
再于鎮标所屬、抽調二十五名。
以為一汛。
下信地另設塘汛。
亦于附近别營、撥兵十名駐守。
其營前城之外委裁去。
仍留把總一。
兵、三十名。
至浮龍司巡檢微員。
不足彈壓。
應改為上猶縣縣丞。
仍駐營前。
再崇義縣之金坑。
與龍泉縣之左安村。
大半棚民雜處。
亦易藏奸。
龍泉縣向設禾源司巡檢。
地非緊要。
應改駐龍猶接壤之左安村。
仍兼管禾源一帶。
崇義縣上堡司巡檢。
原駐過埠。
距縣治尚近。
應改駐金坑。
仍兼管過埠一帶。
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己酉。
上啟銮。
谒東陵。
并臨送孝賢皇後梓宮、奉安地宮。
○是日、駐跸煙郊行宮。
○庚戌。
福建巡撫陳宏謀疏報、羅源縣墾田、園、一十五頃七十畝。
福清縣墾水田、一十六頃九十八畝。
○是日、駐跸白澗行宮。
○辛亥。
調戶部侍郎德爾敏、為工部侍郎。
○是日、駐跸隆福寺行宮。
至癸醜皆如之。
○壬子。
上谒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俱未至碑亭。
即降輿恸哭。
步入隆恩門詣寶城前行禮。
躬奠哀恸。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至孝賢皇後梓宮前。
奠酒。
奉移梓宮于地宮前享殿。
○遣官祭後土之神。
昌瑞山神。
○癸醜。
谕軍機大臣等、據内閣學士夢麟所奏。
商城縣地處萬山。
界連江楚。
請于南陽鎮标。
酌派官兵、移駐該地、會哨分巡一摺。
着抄寄該撫蔣炳、令其确按地方情形。
将應否如此辦理之處。
詳悉酌議具奏。
○甲寅。
上臨享殿、奉移孝賢皇後梓宮。
安地宮。
上親奠酒。
王以下、文武大臣官員、随行禮。
○谕、萬年吉地工程。
堅固宏整。
茲者孝賢皇後梓宮。
奉安地宮禮成。
在工大臣官員。
具見敬謹将事。
侍郎德爾敏等、着交部分别議叙。
○又谕曰。
孝賢皇後奉安地宮禮成。
所有總辦喪儀王大臣、及禮工二部、并各衙門派有執事、及送梓宮之大臣官員。
俱着交部分别議叙。
○又谕、此次直隸辦差人員。
俱敬謹妥協。
總督方觀承、及辦差文武各官。
着交部議叙。
○工部議準、南河總督高斌疏請、修太行堤。
并浚堤南洩水河。
從之。
○以江南督标副将王綏、為江西南贛鎮總兵。
○是日、駐跸桃花寺行宮。
○乙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尹繼善奏覆、上猶縣奸民何亞四、邪說惑衆一摺。
内稱知縣高縣宗。
不早查辦。
現令該道嚴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