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兩。
又威茂營新設參将一員。
千總二員。
理事同知衙門。
所設通事。
各項。
計将來雜谷稅賦。
每年所入。
尚敷所出。
但以現在已費之數而論。
則所存抵項。
實為所入不償所費。
此番用兵之始。
祇慮蒼旺緩則有備。
并未計及久遠。
實屬冒昧。
若就目下而論。
番民久受蒼旺欺淩。
今得剿滅。
人皆稱快。
并無驚駭。
所有駐兵。
自當嚴加約束。
不緻稍有滋擾。
得旨、覽。
嶽鐘琪奏、臣于邊疆重事。
何敢不籌及萬全。
緻啟釁端。
惟是蒼旺惡迹種種。
恃強淩弱。
土司勒兒悟、畏其攻擊。
逃避黑水地方。
娘兒吉、連次聲請救援。
臣再四思維。
甯受冒昧擅發官兵之罪。
斷不敢于軍事稍有贻誤。
故與督臣悉心籌酌。
為先發制人之計。
乘雜各腦空虛。
率兵直搗賊巢。
蒼旺就擒正法之日。
各番情形。
莫不踴躍。
謂為番部除一大害。
至各番改土歸流之後。
恐官兵闌入其境。
魚肉番徒。
亦皆事之所有。
但查下寨、雜谷腦、孟董、九子、龍窩、等五溝。
其所屬番民。
原系内地熟番。
非松岡上寨可比。
以之歸流。
人皆樂從。
若慮因蒼旺剿除。
各土司人懷疑懼。
現在察看情形。
番衆相安。
并無驚駭。
得旨、覽奏俱悉。
事已如此。
亦不複究。
未免始終回護費詞耳。
○癸亥。
上回圓明園。
○谕、上年豫省陽武河工漫溢。
陽武、封邱、祥符、延津、四縣。
均被偏災。
所有借給麥種銀谷。
應于本年秋後徵還。
但念災地甫經翻種。
收成尚歉。
且本年仍有應徵帶徵之項。
一時并徵。
民力未免拮據。
着将陽武、封邱、祥符、延津、四縣災民。
所借耔種銀谷。
俱緩至明年麥後開徵。
以纾民力。
該部即遵谕行。
○以廣東廣州城守副将袁秉敬、為廣西左江鎮總兵。
○甲子。
遣官祭先醫之神。
○谕、嗣後引見之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等五省、年滿千總。
留巡捕營當差者。
将伊等有無親老。
及别情不能遠離之處。
該部詢問。
如有不能遠離情節。
仍發本省照例補用。
○谕軍機大臣等、新柱奏報閩海關徵收并封平餘等項銀兩摺。
已降旨交部核議。
但乾隆十四年至十五年、徵收用存各數。
久應報銷。
雖據稱咨準部覆。
令扣足一年為滿。
亦應于接準部咨之日。
即行奏明緣由。
不應遲至此時。
并十六年一同奏報。
着傳谕新柱知之。
○命刑部尚書劉統勳、在軍機處行走。
○乙醜。
上奉皇太後還宮。
○詣皇太後宮問安。
○丙寅。
上禦乾清門聽政。
○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一人。
絞犯五人。
餘十九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蘇昌覆奏、暹羅國遣使進貢一摺。
二人所奏。
皆不明晰。
此事前據阿裡衮初報之後。
将及兩月。
尚未題到。
又因适有西洋進貢之使。
故降旨令其分路行走。
毋使相見。
并詢問該督撫。
暹羅所貢。
系屬何物。
乃阿裡衮、蘇昌、近經先後奏到。
祗稱必須查明彙報。
以緻稽遲。
究之所貢何物。
總未奏明。
此最易理會之旨。
而尚如此疎漏。
他事尚可問耶。
今貢使既經起程進京。
其貢物亦不必再行詢問矣。
可傳谕申饬。
○又谕、據範時绶奏稱、陳可望傳鈔僞稿一案。
周儀等、字囑串供。
從前未能審出實情。
請交部議處等語。
各省督撫、辦理傳鈔僞稿一事。
其實心查辦與否。
應俟通案完結之後。
核其功過。
分别察議。
此時首犯未得。
正宜上緊追究。
尚非交部查議之時。
何必遽行奏請耶。
可傳谕範時绶知之。
○丁卯。
谕軍機大臣等、永常覆奏、馬朝柱尚未就獲。
現在密督所屬。
加意訪緝。
并何亞四已經拏獲一摺。
系限行六百裡馳奏。
鄂昌早已奏到。
馬朝柱為該省首逆要犯。
果能得有實在下落。
或已經擒捕。
自應迅速奏聞。
若仍不過現在訪拏。
有何緊要。
而必日行六百裡耶。
可傳谕永常知之。
○又谕、據莊有恭奏稱、九月二十八日。
西北風暴。
将山盱廳停修之高澗、龍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