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根尋為近。
劉姓等犯。
已據該撫查究辦理。
此外或另有蹤迹。
得自訪聞之處。
并令遇便附摺奏聞。
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據鄂容安奏稱、準湖南撫臣範時绶咨開、平江縣屬高坪地方。
有年輕男子。
并老婦幼女。
其男子與檄開何亞四年貌相似。
訊據供認。
現在咨覆湖廣督撫。
将現獲何亞四之父何永吉、及何文伸。
一并解江确審等語。
何亞四聚衆謀逆。
已據江西審明正法。
而現今楚省複行緝獲。
雖據該撫稱年歲不符。
手無印格。
但果非本犯。
何以甘于誣認。
看來該犯或因于楚省被獲。
而伊父母亦俱在彼。
先後到案。
希圖狡賴在江為匪情事。
轉不難供認真實性名。
亦未可定。
總之此案已正法之何亞四。
若系冒認。
亦不過系伊弟兄。
均屬逆黨。
即置重典。
亦所應得。
但江楚兩省。
前後所獲。
究系孰真孰僞。
不可不根查确實。
着傳谕鄂容安、令其秉公據實詳審明确。
不得稍存回護意見。
○甲申。
軍機大臣議覆、察哈爾總管達什琳沁奏稱、八旗馬匹牧場。
應就近擇水草豐茂處所。
并派該總管公同牧放。
應如所請。
再查向例牧放馬匹。
系派散秩大臣、及副都統等員。
給予幫貼銀兩。
總管系三品職銜。
其幫項應減半給予。
從之。
○乙酉。
谕、本年八旗查得發往拉林阿爾楚哈屯田人内。
有攜帶家口者。
有單身前往者。
辦理殊不畫一。
經副都統滿泰條奏。
朕已降旨令八旗都統等。
将各旗所有派往屯田之人、未曾攜帶妻子者、查明。
官為治裝送往。
以示體恤。
但思程途遼遠。
伊等家屬。
又皆婦女。
官為差送。
諸多未便。
此内如有願往者。
聽其自囑。
親戚伴送。
毋庸官為簽差。
嗣後八旗派往屯田之人。
俱着攜帶家口。
○以戶部尚書蔣溥、充續文獻通考館正總裁官。
○丙戌。
谕直隸開州、東明、長垣、三州縣。
上年曾被水災。
今歲秋成。
亦未豐稔。
所有積年民借耔種口糧。
并麥種銀兩。
例應于開徵之期。
照數徵還。
但念災地民氣未能驟複。
一時新舊并徵。
不無拮據。
着加恩将開州、東明、長垣、三州縣。
上年被水村莊。
應完乾隆十六、十七、兩年。
所借耔種口糧谷石。
并十六年借給麥種銀兩。
俱緩至來年麥秋後照例徵收。
以纾民力。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湖廣羅田縣逆首馬朝柱。
遊魂遠竄。
屢經饬谕各省督撫。
嚴行搜捕。
迄今已逾半載。
尚屬毫無蹤迹。
而各該督撫摺内。
多以現在躧緝一語。
奏報了事。
幾成具文矣。
該犯情罪重大。
若使久稽顯戮。
何以申國憲而正人心。
向來外省通緝之案。
該上司及地方官等。
不過行一文。
出一結。
彼此互相掩飾。
最為惡習。
即如從前李開花一犯。
至今尚為奸徒借名煽惑之具。
殊有關系。
此案豈可複蹈前轍耶。
着傳谕各該督撫。
各宜督率所屬。
實力跟緝。
務期就獲。
毋緻漏網。
倘仍視為奉行故事。
将來一經别省盤獲。
究出該犯經由地方。
必将該督撫等。
從重治罪。
不僅照失察奸匪過境之例。
予以降罰而已。
其各凜之。
毋忽。
○又谕曰、吉慶回奏、商人沈朝安等。
豁免加觔課銀一摺。
甚屬非是。
加觔課銀。
準其分别減免。
原系體恤商力之意。
沈朝安、查奕茂、所辦鹽務。
乃内府引地。
伊等不過代為辦理。
與衆商之自備成本者不同。
所有減免課項。
雖不必仍解戶部。
自應照數繳之内府。
何得遽入己橐。
至原奏雖照兩淮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