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例。
三年一換。
不過改易姓名。
原系本人承辦。
即果屬輪流更替。
亦不必更于減免之外。
留此一項。
以取悅于衆商也。
吉慶所奏。
意在掩其不照舊案辦理之誤。
而不覺其言之過于支離。
甚非實心辦事之道。
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據新柱奏稱、建陽縣民劉景馨、拾獲逆書一案。
督撫二臣。
現在遵旨辦理等語。
前因江、浙、山東、等省。
屢有刁民。
架名馬朝柱。
挾仇誣陷良民之案。
是以降旨傳谕該督撫。
令但密緝捏造正犯。
其帖内所開之人。
不必提拏。
以省拖累。
因閩省民風刁薄。
恐有似此者。
亦經傳谕。
今觀新柱所奏。
該省果有其事。
但該督撫既經辦理。
自應奏聞。
何以尚未奏到。
或因捏造正犯。
尚在查究。
欲俟究明後具奏耳。
着傳旨詢問。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保定府屬滿城縣奇村河。
發源一畝泉。
彙雞距泉、流入保定府。
泉源微弱。
不能常繼。
臣委員赴上遊遍訪。
滿城之東孫家堂。
舊有申泉。
年久淤塞。
挖驗得大泉眼九處。
小泉眼無數。
又于孫家堂之東。
得連寶泉。
夏家莊之南。
得五花泉。
龍泉寺之西。
得紅花泉。
臣親赴查看。
一律疏浚。
申泉一源。
比一畝泉倍為旺盛。
加以連寶。
諸泉。
合流并注。
引入奇村河。
會歸府河。
于灌溉、舟楫往來、均便。
得旨、甚好。
○福州将軍新柱奏、台灣凹莊民人、及汛兵。
被番人焚殺一案。
據台灣道訪訊。
實系熟番與民人挾仇。
勾引生番。
出而焚殺。
不難審拟完結。
臣思番性難馴。
幹連人衆。
恐其心懷疑畏。
已密商督撫。
劄該道善為籌辦。
得旨、是。
○湖廣總督永常奏、江西上猶縣匪犯何亞四。
業經該省拏獲。
今湖南按察使報稱、平江縣高坪地方。
于民人何太源家。
查出老婦幼女各一口。
并老婦之子何文作一名。
據何文作供。
小名何亞四。
父即何永吉。
母即老婦鄧氏。
幼女賴氏。
系兄何文伸養媳。
并供何永吉、何文伸、現在黃璧岩躲避。
當赴查拏就獲。
雖何亞四年歲不符。
諒非正犯。
而何永吉五名。
實系案内有名之人。
均應解江質審。
又據澧州查獲何文伸一犯。
亦解往歸案辦理。
報聞。
○署山東巡撫楊應琚奏、曹州府郓縣匪棍劉漢裔。
挾嫌首控馬姚班、田福、并平日怨家魏景白等、從邪教謀反。
經該府密饬各屬。
拏獲馬姚班各犯解省。
訊得劉漢裔。
始則冒充教主。
誘惑多人。
繼而因忿首控。
所首詞内。
又未将同夥之董玉璧等。
據實開首。
除馬姚班等。
系案内應拘待訊人犯。
其魏景白等。
實系挾嫌誣陷。
應予省釋。
現密咨河南、湖廣、務将案内有名各犯。
嚴緝速解來東。
質訊定案。
以淨根株。
得旨、所辦甚好。
○署山西巡撫胡寶瑔奏、晉省蒲、解、各屬、被災情形。
一路查訪。
尚不十分過重。
散赈事宜。
現在遵照規條。
悉心料理。
并饬該管道府。
就近核查。
至被災州縣。
惟猗氏、永濟、臨晉、三屬。
七八分不等。
虞鄉、萬泉、解州、安邑、夏縣。
芮城。
六處。
五六八分不等。
榮河、聞喜、僅止五分。
現在米販流通。
民情安怗。
得旨、好。
一切據實為之。
○又奏、查得晉省芮城、聞喜、二縣。
除被災地畝外。
尚有勘不成災各村莊錢糧。
亦因旱歉收。
尾欠未完。
概請緩徵。
并通饬永濟等十一州縣。
其附近災地。
如有不能全完者。
遵照一體辦理。
得旨、是。
卷之四百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