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永遠枷号。
以示懲儆。
○又谕、據湖南巡撫範時绶奏稱、首逆何亞四。
既經江西拏獲。
今平江縣現獲之何亞四。
真僞難定。
但同獲有逆犯之父母兄嫂。
又未必盡屬虛假。
現在飛提各犯到省質認。
俟認審的确。
再行解江究诘等語。
楚省拏獲何亞四之處。
前據鄂容安奏到。
業經傳谕、令其秉公詳審。
江省正法之何亞四。
與楚省現獲自認之何亞四。
二犯年貌。
與當日江省所開。
俱有相符之處。
在江省、取有李德先與何亞四同謀不軌确供。
而現在之犯。
又與伊父母兄嫂同獲。
情節俱屬可疑。
其中真僞。
尚須備細推求。
該犯等現在楚省。
即先令範時绶、審訊明确。
再行解江。
交與鄂容安覆訊。
在鄂容安、固不得以已經正法之犯。
始終認為正身。
範時绶、亦不得以現在緝獲之人。
必屬此案首逆。
此等重案。
既涉疑似。
惟宜一秉虛公。
和衷查辦。
務求一是。
均不可稍存回護意見。
可即傳谕鄂容安、範時绶、知之。
尋範時绶奏、平江縣所獲之何亞四。
訊明實系何亞滿。
并非何亞四。
臣因何亞四江省已獲。
業将該犯同何永吉等、解往并案辦理。
報聞。
○赈貸甘肅臯蘭、河州、金縣、狄道、渭源、靖遠、通渭、岷州、鎮原、靈台、安化、西甯、碾伯、大通、清水、徽縣等、十六州、縣、衛。
及狄道、伏羌、西和、平涼、崇信、隆德、華亭、固原、安化、正甯、靈州、秦川、秦安、河州、岷州、鹽茶廳、鎮原、合水、環縣、甯夏、西甯等、二十一廳、州、縣。
本年水災雹災饑民。
并緩徵新舊正借額賦。
○己醜。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阿思哈、明琦、俱系旗人。
年力方壯。
不可任其投閑就逸。
且尚屬無心之過。
阿思哈、着以六部員外郎用。
明琦、着以六部主事用。
○工部議覆、陝甘總督黃廷桂等奏稱、本年西、同、等屬旱災。
現今赈恤。
然當來春青黃不接之時。
仍恐民食拮據。
查甯羌、靖邊、延川、米脂、長武等、五州縣城垣。
前經題準興修。
又被災之永壽、武功、興平、富平、藍田、鳳翔、岐山、扶風、大荔等、九縣城垣。
應緩修。
今為調停民食起見。
應将甯羌等五州縣城工暫停。
其題準估項。
移為永壽等九縣修城之用。
其甯羌等五州縣城垣。
俟工竣再修。
均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赈恤河南武涉縣水災饑民。
并緩徵本年額賦。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鄂容安奏、鈔傳僞稿一案。
從肉鋪劉姓、逐層遞究至傳聖元。
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奏到。
其傅聖元到案。
如何供情。
及曾否又從該犯根究有人之處。
前摺尚未奏及。
已經傳旨詢問。
迄今又踰數日。
未見該撫續有奏報。
着傳谕鄂容安、令其遵照前旨。
實力查辦。
速行奏聞。
并嗣後如有究出人犯。
及案内應奏情節。
并令不時奏聞。
勿得稍有遲滞。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建甯府屬建陽縣禀報、十月二十七日。
縣人劉景馨、于縣堂檢獲匿名帖。
内稱永平裡地方。
有逆首馬朝柱。
并餘黨姓名。
該縣前往查訪。
所開姓名。
非系溫飽生監。
即屬安分良民。
其年貌與奉文通緝之犯。
一無相同。
其為捏陷無疑。
已密饬另緝捏造揭帖之人。
所有誣陷之家。
盡予省釋。
谕軍機大臣等、據喀爾吉善、陳宏謀奏、建陽縣民劉景馨、拾獲匿名揭帖一摺。
此案前已據新柱奏到。
而該督撫始行奏聞。
且并未究出捏造之犯。
不過稱現在緝訪。
何以遲至數日。
至所稱帖内所開之人。
問明平日有無仇家。
即予省釋之處。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