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鎮靜以省株累。
而未免過圖省事。
幾于不辦矣。
朕前旨所謂不必提解者。
蓋恐辦理不善。
即視為匪逆重犯。
概行嚴拏。
驚惶滋擾。
或緻久行羁候。
胥役從中需索。
以緻拖累良民耳。
至所開人名。
自應令其到案。
逐一質問。
詳細體察。
方能得其實在情節。
若竟置之不論不議。
即其是否捏造。
是否挾仇。
亦屬影響。
何由使正犯水落石出耶。
從前各該督撫辦理此等案件。
既屬過于張皇。
而喀爾吉善等、因有朕旨。
又似覺矯枉過正。
着傳谕該督撫知之。
○辛卯。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鑄給湖北漢陽縣江防水利縣丞關防。
從巡撫恒文請也。
○以吏部員外郎圖爾炳阿、為河南布政使。
○豁除湖北江夏縣屬楊林洲、坍地一十四頃八十四畝有奇。
甘肅平羅縣、築城廢地一百四畝有奇。
平涼縣、雹災廢地二十九頃四十一畝額賦。
○以故二等子達勒馬達都子班紮布、襲職。
○壬辰。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予故杜爾伯特紮薩克固山貝子丹珠爾、祭奠如例。
○癸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定刑部援請罪犯留養例。
刑部議、船廠将軍傅森等咨稱、罪犯杜學良、毆斃小功族兄學勉。
按律拟斬立決。
其所供父老丁單之處。
行據晉撫咨覆、雖系孤子。
但伊父現年六十九歲。
與留養之例不符。
得旨、杜學良着即處斬。
此案該部雖因該犯親年未及七十。
聲明與例不符。
但該犯之父。
遠在晉省。
而伊住居船廠。
緻斃人命。
其并未在家侍養可知。
此等兇徒。
若令得援親老丁單之例。
邀恩留養。
于情法既屬未協。
亦非所以教孝。
嗣後凡例應留養之犯。
必查明現在本籍者。
方準援請。
若在他省獲罪。
即屬忘親不孝之人。
雖與例相符。
亦應不準其留養。
○谕軍機大臣等、據鄂容安奏到、審訊萬仁湯等情形。
及起解日期一摺。
閱各犯供詞。
不過複理前說。
未見确實情節。
而萬仁湯所供。
尤屬閃爍遊移。
難以憑信。
應俟該犯等到京。
再行詳鞫。
惟是郭庚為供出之肉鋪劉姓一線。
既經逐層究至傅聖元。
則該犯等到案供情。
及曾否又經究出有人之處。
何以轉未奏到。
即或以該犯供情。
尚未确鑿。
而大概情形。
亦宜先為馳奏。
不應遲至十餘日。
于此次奏事之便。
亦并無一字奏及。
至鄂容安調任江西。
專為辦理此事。
自無不留心體察。
加意查訪。
今抵江将及兩月。
曾否于現辦各案之外。
别有見聞。
再江西新更撫臬。
此番查辦。
與從前所辦。
外間輿情若何。
此等處、皆宜一一詳察的确。
随時奏聞。
總之鈔傳人犯。
江西最多。
而傅聖元等、傳鈔年月、已在十五年九月間。
其來曆漸近。
尤宜上緊根究。
萬一當面錯過。
緻迷正線。
将來即使複行清理。
亦緻稽遲時日獲犯愈難。
殊非特任鄂容安等之本意矣。
可将此一并傳谕知之。
○吏部議準、國子監奏稱、向例保舉人員。
遇本監出有助教學正、學錄之缺。
俱通融補用。
未免過優。
嗣後助教缺出。
應于學正學錄内、揀選奏補從之。
○甲午。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傳鈔僞稿一案。
江南省現在查出應辦頭緒甚多。
莊有恭署任經月。
所有審理之案。
雖經摺奏。
但提犯未能迅速。
奏報甚覺寥寥。
此等重案。
非可視同尋常。
依限查審。
延緩時日。
周承勃錢度、系承辦熟手。
其從前誤審之處。
俱已訊明。
應俟案結之日。
另降谕旨。
此時無可質對。
即着馳驿回任。
協同該署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