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七年。
壬申。
十二月。
壬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禦史陳作梅奏稱、昇平日久。
武備漸弛。
提鎮諸臣。
于營伍訓練之事。
未嘗不加意整饬。
而當召募兵丁時。
苟年未衰頹。
即力非壯勇。
或亦概許充投。
此等即非老卒。
半屬弱兵。
冒濫充數。
莫此為甚等語。
國家武備修明。
督撫提鎮、身任封疆。
于挑補兵丁一事。
自當慎重簡拔。
該禦史雖因從前哈密防兵。
曾經降旨申饬。
故有此奏。
但各省中、或有積習相沿。
于召募時不無冒濫充數者。
亦未可定。
可将此傳谕各該督撫提鎮等、嗣後務宜加意遴選。
以收設兵衛民之實用。
○禮部議覆、莊親王允祿奏稱、時憲書二十八宿值日。
古法觜宿在前。
參宿在後。
自用西法以來。
定為參前觜後。
今重修儀象志。
恒星經緯表。
業經改正。
則時憲書與七政書。
自應畫一遵改等語。
查觜星所占度本狹。
參星所占度本廣。
若如西法。
以參在前、觜在後。
是參反距觜一度。
而參宿距井之十度三十六分。
轉移而歸觜矣。
不如依古觜前參後。
與三方火前水後之序亦合。
應如所請。
饬欽天監改定頒行。
從之。
○癸卯。
谕、今歲直隸長垣、東明、開州、三州縣。
因豫省黃河漫溢。
被災較重。
業經降旨加恩赈恤。
現今水漸消退。
地方肥澤。
若将涸出地畝。
廣種春麥。
則明年五月間。
災地民食可資接濟。
着方觀承轉饬該州縣。
查明被災七分以上。
實在無力貧戶。
按其所種麥地。
酌借麥種銀兩。
俾得及時購備。
播種齊全。
以期麥秋有望。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永常所奏審訊羅田逆黨李天洞等一摺。
李天洞在江省被獲。
既供明領有劄付。
何以解楚質審。
又複堅不承認。
若雲江省畏刑妄供。
豈至楚省、遂不畏刑耶。
雖李天洞之果否曾受僞劄。
拏獲李正南到案。
質證自明。
而永常奏内。
似有回護從前審訊胡濟修等、未甚明确之意。
至此案專以嚴拏馬朝柱為主。
若李正南等、究之不過枝葉耳。
屢經傳谕。
恐将來又成李開花故轍。
緻為奸民借名煽惑之具。
務宜作速上緊躧捕。
不可付之通緝了事。
着一并傳谕知之。
○軍機大臣議覆、調任安西提督綽爾多奏稱、哈密塔勒納沁之東北。
有河源小堡。
向設千總一員。
卡兵五十名。
而又分布莺膀山、三道大坂、舒魯松卡等處。
冬月仍徹歸堡。
倘準夷由上下摩垓等處潛來。
河源小堡。
已隔賊人之外。
莫若塔勒納沁地方。
形踞險要。
應請将三堡額駐兵五百名内。
撥出一百名。
再于哈密存城兵内。
派出一百五十名。
再合河源小堡之兵五十名。
共成三百名。
并設都司、或守備、分駐其地等語。
查塔勒納沁。
距哈密二百餘裡。
又北五十裡。
設有河源小堡卡汛。
上年九月内。
總督黃廷桂、于籌議防範事宜内奏稱、塔勒納沁。
向派弁兵駐劄。
但形勢頗低。
北山一帶。
由上摩垓、可繞至哈密城。
由坡子泉、金鈎峽、可直抵橋灣。
俱不能了見。
是塔勒納沁地方。
亦未能形踞險要。
今綽爾多奏請于三堡撥兵一百名。
哈密城撥兵一百五十名。
此二處城堡。
存兵已覺單少。
恐不足守禦。
且塔勒納沁。
撥兵亦僅三百名。
亦不足以壯聲勢。
至河源小堡。
為塔勒納沁西北門戶。
向設防兵五十名。
又分派莺膀山、三道大坂、舒魯松卡等處。
每年防冬之期。
俱駐于河源小堡。
以為塔勒納沁外障。
今若将此項兵丁。
一并歸入塔勒納沁城。
則河源小堡。
幾為空設。
況塔勒納沁。
地勢既低。
不能遠了。
撥駐之兵。
止可防賊潛越。
而西北一路。
終當以河源小堡為要卡。
不可輕議并徹。
應交總督黃廷桂、确按情形。
詳妥籌議具奏。
從之。
○以工部侍郎德爾敏、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以故一等子積德子常安、頭等男方海子索諾木策楞、三等男高烺子高垣、各襲爵。
○甲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莊有恭奏稱、孫鼎元僞稿一案。
遞追至範仲玉。
而範仲玉供出之桐城人張清。
堅不肯承。
現仍嚴審等語。
範仲玉既供得稿于張清。
一經質訊。
虛實立辨。
張清如不承認。
此稿來曆。
又應仍向範仲玉是問。
可傳谕莊有恭、令其上緊作速根究。
不可任其狡展。
不必拘定封印期内、不理刑名也。
若再不能究出确情。
即将該犯等、奏明解京。
交與軍機大臣。
一并嚴審。
○又谕、據莊有恭奏稱、陳公壽、方玉珍、前後情節。
舛錯支離。
瀂承瀂翻。
愈供愈滑。
加刑則無不可承。
松刑則極口呼冤。
請饬浙撫将吳進義案内之沈翼天、楊寶、郁起鳳、高正學、四犯。
解蘇質審等語。
此案陳公壽等、在浙既皆供認。
而至蘇屢次翻改。
其中自有疑窦。
若不詳悉研究。
必緻轉迷正線。
但止将沈翼天等、解蘇質證。
即便審出實情。
恐雅爾哈善亦未能折服。
設将陳公壽等、複行解浙。
安知不又承認乎。
蘇杭相距甚近。
雅爾哈善、竟帶沈翼天等四犯至蘇。
會同莊有恭、逐一秉公确訊。
如别經究出來曆。
亦即飛提到案。
逐層嚴究。
不必拘泥封印、及不理刑名日期。
總以迅速為要。
如再不能得有頭緒。
即将各犯解京詳鞫。
至莊有恭、雅爾哈善、會審此案。
并宜各袪成見。
均不得稍存回護之意。
可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莊有恭奏稱、蘇屬今夏稍旱。
所交漕米。
間有大粒之青腰白臍。
懇密交倉場存案等語。
漕糧上供天庾。
自應潔淨乾圓。
向來抵通之際。
每多将就收納。
今歲厘剔積弊。
查察綦嚴。
所有成色米石。
此後自難複行搪塞矣。
莊有恭所奏。
即系地方實在情形。
亦不免有豫存地步之意。
着傳谕知之。
○又谕、據鄂容安奏、鈔傳僞稿案内之金天彩。
身系武生。
積年訟棍。
王獻有、出入衙門。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