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支給。
恐有需擾。
查該部每次。
俱有随營官員。
應于此内揀派一員。
先期持票往支。
按名分撥。
得旨。
嗣後凡應行安台處所。
該督撫照例安設。
報明該部。
所有馳送事件。
即于本省武弁内。
酌量派用。
并令于數站之内。
遴委地方官一員。
往來稽查。
十日彙報行在兵部一次。
以憑查核。
其由京派撥筆帖式領催之處永行停止。
餘依議。
○予故内大臣額驸班第、祭葬如例。
○予故黑龍江将軍傅爾丹祭葬如例。
谥溫悫。
○是日。
駐跸韓村行宮。
○庚戌。
上幸南苑行圍。
○谕軍機大臣等。
永常奏請鈔寄兩年内準噶爾夷使到京辦理原委一摺。
前經降旨傳谕永常。
以四五月間。
尚無夷使來信。
令其候旨起程。
前赴安西。
密行豫備。
如果臨時有必應前往豫備之處。
自當另降谕旨。
先令該督來京。
候朕訓谕一切機宜。
再行前往。
其近年辦理夷使事件。
統俟該督到京後。
令軍機大臣等、詳悉錄交帶往。
此時且不必鈔寄。
可傳谕永常知之。
○兵部議覆、河南巡撫蔣炳疏稱、光州屬商城縣。
幅員遼闊。
牛食畈、為适中要區。
原設外委一員。
官兵十五名。
勢屬單弱。
請将襄城營守備。
改為汝甯營左軍守備。
移駐商城于南陽鎮抽撥兵丁一百二十名内分派八十名同原設外委兵丁。
及光州屬。
各汛俱令守備管轄。
牛食畈等處。
即令原設外委駐劄巡防。
至光山縣之新店集地方。
即将南陽鎮抽撥。
餘兵四十名并歸德營睢州外委一員改設駐防。
又歸德、河南二府稅課司各一員。
均宜裁。
應收稅銀歸并各府經曆兼管。
其商城縣之牛食畈。
羅山縣之大勝關。
各設巡檢一員。
再于商、羅、二縣民壯内、各抽八名。
改為弓兵。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
駐跸南紅門行宮。
○辛亥。
上行圍。
○詣永慕寺行禮。
○禮部奏稱、暹羅國王進貢表文内。
懇賜人參、纓牛、良馬、象牙、并通微規儀、内監臣等當即發還。
并嚴饬該使臣令于歸國後明切曉谕該國王嗣後恪守規制益勵敬恭。
其所進方物。
及一切筵宴賞赉請旨遵行。
得旨。
知道了所進方物照例收受其筵宴賞赉。
着加恩照上次之例行。
○蠲免江蘇上元江甯句容、江浦、六合、靖江、泰州、興化、贛榆、通州等、十州縣十七年分水災地丁屯折公費地畝蘆課等項銀、三千四十兩有奇。
本色米豆。
九百八十一石有奇。
○旌表守正捐軀之陝西扶風縣民喬中智妻蕭氏。
○是日。
駐跸舊衙門行宮。
翌日如之。
○壬子。
孝昭仁皇後忌辰遣官祭景陵。
上行圍。
○谕、雲南巡撫愛必達、奏請來京陛見。
着準。
其所請其巡撫印務着總督碩色暫行兼署。
○谕軍機大臣等據蘇昌奏、究訊現獲增城縣逆匪莫信豐等、謀為不軌情節。
并起獲僞劄僞照一摺前據該撫奏報此案大概情形朕以其不俟阿裡衮至省。
即先行審訊奏聞。
當經傳谕訓饬今據稱督提二臣。
已于初十十四等日、旋至省城。
而此摺又不行會同阿裡衮具奏。
所見益屬卑鄙錯謬總之此案發覺之初。
蘇昌未免有不欲查辦之意。
而阿裡衮聞信即行親往蘇昌則竟因此心存成見。
觀其屢次獨奏。
與阿裡衮迹涉龃龉。
益屬顯然。
督撫同事一方。
諸務當和衷商辦。
若一味固執意。
見全不以地方為念不特于公事無裨亦大負委任。
朕前後所降谕旨。
甚為明切。
伊尚不知仰體朕意湔除舊習。
将不能承受恩澤矣。
着傳旨申饬。
至逆首王亮臣現在未獲。
并令該撫上緊嚴密查拏務期弋獲。
若僅付之通緝了事。
又蹈羅田舊轍必于該撫是問一并傳谕知之。
○刑部議覆、廣東巡撫蘇昌奏稱、曲江縣民陳茂菖戳傷小功服叔陳丙林身死。
按律拟斬立決。
應如所拟其聲叙救母情切之處。
臣部仍照例題請得旨。
陳茂菖着即處斬。
此案陳丙林與陳氏互毆。
已受多傷。
該犯勢非危急。
托言救護辄将服叔棍戮緻斃前經降旨。
以父毆叔而子助父以斃叔不得謂之救父此正母毆叔而子助母以斃叔。
不得謂之救母者也。
蘇昌聽屬員姑息。
率請聲叙。
長不睦之風。
非止避之意。
着交部察議具奏。
餘依議。
○癸醜。
上行圍。
○遣官祭曆行帝王廟。
○谕、上年朕雖經降旨。
将軍政武職大員自陳請罷之例停止。
但該部仍應具奏請旨。
着交兵部。
遇軍政之年。
八旗都統内、兼管之諸王尚書外。
其餘都統、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副都統等、職名事實。
着繕摺具奏請旨。
○又谕、傳鈔僞稿一案。
前因劉時達在江西。
供系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