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審官。
查明一并交部嚴察議奏。
至吳進義、如果見稿屬實。
既不查拏于前。
又複掩飾于後。
自難辭咎。
今既審屬無辜。
又豈可以已經寬宥。
遂不予昭雪。
況武進升、不過令其休緻。
吳進義并未見稿。
是不但無罪。
亦且不應廢斥矣。
着該部行文調取來京引見。
另降谕旨。
朕經理庶務。
至公至平。
毫無成見。
必不以曾經奏結之案。
稍有回護。
嗣後各督撫、凡遇一切刑名案件。
各宜一秉虛公。
務臻平允。
副朕此意。
可通行曉谕知之。
○戶部議覆、前任四川總督策楞、條奏開采鉛廠事宜。
一、冕甯縣沙雞鉛廠。
與紫古哵銅廠相近。
其抽收課耗。
稽查透漏。
約束商匠。
令紫古哵廠員、就近兼管。
至發價收買等事。
亦令建昌廠總理經管。
一、外來客商。
本地殷實良民。
均由地方官查驗工本。
并所采地名。
指界注照。
庶無占混。
一、煎出淨鉛一百斤。
應抽課鉛二十斤。
收耗鉛四斤八兩。
餘全歸官買。
同課耗鉛解局供鑄。
其鉛内罩出銀星。
亦照例每銀一兩。
抽課二錢。
收耗四分五厘。
餘給商。
一、官買餘鉛。
應照長甯廠收買黑鉛之例。
每百斤、給價一兩六錢。
一、解鉛腳費。
應照運銅例支給。
仍由該總理、具批赍局交兌。
一、煎獲銀鉛。
抽收課耗。
巡查登記。
應照建昌銅廠之例。
廠員設書記二名。
巡役六名。
課長一名。
一、總理及兼管廠員。
已有銅廠月費敷用。
惟往來盤費紙筆等項。
不無所需。
應請每月各給雜費銀二兩。
書記巡役、課長、月給公費如額。
一夫匠中、每十名。
擇一老成勤慎者。
立為頭目。
凡錢債口角。
聽其調處。
惟賊賭私鑄假銀行兇等事。
責令本商禀究。
更選幹練者一二名。
立為商總。
稽查各商一切私鉛漏課等弊。
仍于出入要隘。
設卡巡防。
一、煎爐前一日。
該商協同巡役。
赴官領票。
每煎一爐。
即将所獲銀鉛若幹。
填注印簿。
至應抽課耗、及官買餘鉛。
俱令商交廠員公廨。
照數給價。
一開廠後。
商民采獲若幹。
抽課耗若幹。
給價收買若幹。
廠員按月通報。
季底總理造冊送司核請彙題。
一、建蓋房屋。
應令司庫扣存項下。
動支一百兩。
一、買鉛應發現價。
但鉛廠每次請領。
不過二三千兩。
若令專差赴省。
未免糜費。
應俟領銅之便。
随請鉛價。
其運鉛赴廠需用馱腳等項。
亦照建昌向請銅價之例議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和碩康親王巴爾圖薨逝。
遣皇三子永璋、前往祭奠。
○補行西安駐防、乾隆十七年軍政、卓異官八員。
議叙如例。
○甲子。
谕、科爾沁貝子達爾瑪達都之子班珠爾、着在禦前行走。
○乙醜。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軍機大臣等奏、舉行常雩典禮。
請交太常寺具題。
毋庸先由禮部具奏。
報聞。
○丙寅。
廣東巡撫蘇昌、疏報保昌、四會合浦文昌等、四縣、勸墾荒稅地七百八十五畝有奇。
廣、惠、潮、肇、雷、羅、嘉、七府州屬、勸墾額外旱田四千七百一十四畝有奇。
又廣、惠、潮、肇、嘉、五府州屬、勸墾額外水田一萬七千九百一十二畝有奇。
○丁卯。
孝賢皇後忌辰。
遣官祭陵寝。
○吏部議覆、陝甘總督黃廷桂疏稱、洛川縣黃龍山。
深在萬山之中。
止有外委把總。
帶兵巡防。
例不幹與民事。
盜竊命案。
應設專員稽察彈壓。
現有同州府屬華州州同一員。
地非遼闊。
事務不繁。
該處知州、吏目、足資辦理。
應移駐黃龍山。
改為直隸鄜州州同。
兼管洛川、宜君、中部、三縣。
捕務。
并專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