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龍山一帶近山村莊。
至聯界之白水、澄城、韓城、郃陽、四縣交接之處。
倘有潛匪。
聽該州同查移地方官。
就近查辦。
鑄給鄜州州同、分防黃龍山、兼管捕務條記。
并于洛川、中部、二縣。
各抽民壯四名。
宜君、抽撥。
民壯二名。
交該州同以資緝捕。
均應如所請。
至稱新設直隸州州同。
即以華州州同孫宗翰調補。
與例不符。
應歸選補。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祥符縣民張尚智妻姚氏。
○戊辰。
谕軍機大臣等。
提督林君升摺奏、據潛山營禀報、聞羅田縣盤獲馬朝柱之乾丈人鄭後然。
現在該縣就犯嚴訊馬朝柱下落等語。
逆犯馬朝柱、竄匿未獲。
屢經傳谕各督撫、嚴行查緝。
勿緻久而愈懈。
該督等、自應設法嚴緝。
不時确訪。
上緊查拏務獲。
今羅邑現獲匪黨。
嚴訊下落。
已據林君升星速奏報。
鄂容安、莊有恭、何以竟未具奏。
着傳谕詢問。
倘伊等現在查緝。
一有下落。
即速奏聞。
再朕聞江南冬春以來。
得雪頗大。
天氣寒冷。
于麥苗有無妨礙。
又米價稍長。
青黃不接時。
應否有豫為調劑之處。
着鄂容安、莊有恭等、詳悉查明具奏。
可一并傳谕知之。
○己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遣官祭先蠶之神。
○戶部議覆、廣東巡撫蘇昌疏稱、豐順縣、僻處萬山。
難于挽運。
額貯谷僅五千二百八十九石九鬥八升四合。
除碾支兵米外。
所存無幾。
不敷粜濟。
請将乾隆十六年、領運三水縣廣益倉谷二千石。
又南澳同知粜在三水縣廣益倉谷一千石之價銀。
移交豐順買補。
一并加貯入額。
應如所請。
從之。
○庚午。
谕、大理寺所奏、傳鈔僞稿案内永遠枷号之陳俊臣、江起保、二犯。
未便據咨釋放一摺。
各省傳鈔之犯。
前因首犯既得。
特降谕旨。
無谕已未發覺。
概行從寬免究。
此原指未經定拟者而言。
乃格外之恩也。
其已經定拟發落者。
無庸另辦。
至永遠枷号人犯。
情罪較重。
又非僅傳鈔傳看者比自應入于大理寺年終彙奏案内。
候旨定奪。
乃該撫恒文、既未奏明。
亦不咨該衙門。
遽将陳俊臣等釋放。
辦理殊屬錯謬。
該寺所奏甚是。
恒文着交部嚴察議奏。
其各省傳鈔案内、凡有永遠枷号人犯。
俱着照此辦理。
○又谕、阿桂着來京。
補授内閣侍讀學士。
其江西按察使員缺。
着範廷楷補授。
○又谕、原任科爾沁貝子達爾瑪達都。
為人誠樸。
宣力有年。
前因患病。
在京調治。
忽聞溘逝。
朕心深為悼惜。
着加恩、派禦前侍衛副都統富德、赍經被一件賞給。
并銀三千兩。
照貝勒例辦理。
○禮部議奏、裁減各省鄉試房考官。
據各省督撫疏奏。
除山西、江西、四川、房考官。
實無閑曠。
無庸議裁。
山東、酌減易、詩、各一員。
定為十二員。
河南、酌減易、詩、各一員。
定為十二員。
貴州、酌減易、詩、各一員。
定為八員。
湖北、酌減易經一員。
定為十員。
浙江酌減易。
詩、各一員。
定為。
十六員。
福建、酌減易經一員。
定為十一員。
廣東酌減易經一員。
詩經二員。
定為十員。
又調任廣西巡撫定長疏稱、廣西外簾。
舊設受卷、謄錄、二所官。
均系四員。
應并各裁二員。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補行湖廣乾隆十七年分軍政、卓異官五員。
年老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四員。
分别議叙處分如例。
○旌表守正被戕這直隸永清縣民張榮妻杜氏。
○辛未。
月食。
○予故閩粵南澳鎮總兵何勉祭一次。
卷之四百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