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
拟以立決。
其餘俱依為從例、遞減其罪。
豈于此等悍卒。
尚存姑息以邀稱譽耶。
尹繼善系屢次獲咎之人。
經朕加恩寬宥。
每事諄切訓誨。
以為伊必感激奮勉。
湔除積習。
而不謂其仍然故态也。
且如參将高時農、向兵丁下跪央求。
庸劣不堪。
既已另疏題參。
解部治罪。
而其摺内、乃牽入伊母年老卧病、意圖息事等語。
伊母年老卧病。
與伊之庸劣不堪。
有何關涉。
其纰謬無理。
甚不可解。
豈尹繼善轉以此而取其能孝乎。
若不亟思痛加悛改。
則伊将來獲罪之處。
朕不能料其作何究竟矣。
此案已饬交該部、俟題本到日。
從重改拟。
傳谕知之。
○又谕、據王進泰奏、查看沁城、無庸添駐防兵一摺。
前據綽爾多奏、請于哈密、并三堡、河源小堡、等處。
抽撥防兵。
添駐沁城。
經軍機大臣議、令該督、提、确按情形。
妥議具奏。
今據稱沁城系貿易夷人經由之地。
無故添設兵丁。
恐轉啟猜疑等語。
增兵防戍。
原為先事綢缪之計。
若稍涉張揚。
到啟外夷疑釁。
轉非綏靖邊疆之本意。
況綽爾多所議抽撥防兵之處。
俱系哈密要隘。
自未可輕為并徹。
有顧此失彼之虞。
王進泰此奏。
看來尚屬妥協。
可将此傳谕尹繼善、王進泰、知之。
○又谕、王進泰奏稱、哈密貝子玉素布、本年奏請陛見。
倘準噶爾稍有聲息。
該處恐統領無人等語。
已降旨玉素布、令其今歲不必來京。
可傳谕王進泰知之。
○丁未。
上詣黑龍潭祈雨。
○福建巡撫陳宏謀奏、建甯縣在籍知州徐時作、捐祀田五頃七十二畝。
學田十畝。
請循例立案。
并載入縣志。
下部議。
尋議、徐時作捐置義田。
與雍正十年、内閣學士張照、雍正十一年、直督李衛、捐田立案入志之例相符。
應如所請。
從之。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内務府奏據蘇州織造安甯、呈請饬發圖拉之子常泰到蘇。
清交未完銀兩一摺。
圖拉交盤案内。
既有未清款項。
安甯從前。
即應将常泰留蘇。
核對明白。
據實奏聞。
不應任其回京。
乃既令常泰回京。
又不具奏。
竟自行咨内務府關取。
殊屬不合。
着傳旨申饬。
但伊即稱圖拉尚有未清銀兩。
必需常泰到蘇。
着令常泰往蘇核對。
仍令安甯将如何辦理之處。
據實具奏。
○戶部奏、查中江稅務。
遇更換之期。
例由盛京五部司員内揀派。
所有本處、及由京補放人員、俱可揀拟正陪。
今兩次所拟。
俱系本處人員。
恐遂相沿為例。
應行文該将軍等、嗣後年滿更換。
于本處、及由京補放人員、各揀一員。
拟定正陪。
送部引見。
報聞。
○以福建福州将軍标副将項朝選、為雲南曲尋鎮總兵。
○巳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戶部議奏、查得向例上三旗滿洲。
有不安分為匪者。
發往拉林阿勒楚喀耕地。
至另設檔案、如開戶家人、并王公佐領下随田民人、及高麗人。
一概援照發往。
似無區别。
嗣後請将八旗另記檔人為匪者。
停遣拉林。
即照民人例發遣辦理。
從之。
○和碩莊親王。
允祿等覆奏、八旗世襲官員。
清語騎射。
該旗自應随時教習。
其考驗引見之處。
亦應酌定章程。
以示鼓勵。
查各員内、有兼管參領、佐領、印務章京事務者。
俱系簡放人員。
其幼官、亦設有兩翼官學。
平時教習。
均毋庸議。
請嗣後年逾六十以上者。
扣除不入引見。
餘由值年旗、于秋間帶領引見。
倘平時屢加教導。
仍複技藝生疎者。
臨時參奏。
另請揀選承襲。
此次引見承襲後。
每值軍政年分。
交派出之王大臣、照例考驗。
請着為例。
得旨、依議。
如秋間引見時。
仍有不娴騎射者。
惟該都統是問。
○甘肅巡撫鄂樂舜疏報、靈州墾地四千五十七畝。
○庚戌。
戶部議覆、署湖南巡撫範時绶等疏稱、酌議郴桂二州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