冊唱名宣示。
得旨、着照所請行。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天津、靜海、滄州、鹽山、等縣。
近日俱有蝻孽生發。
臣親至津屬捕蝗處所查看。
并嚴饬各縣。
上緊焚撲。
自可不留餘孽。
再生蝻之地。
掘土察驗。
二寸以下。
即屬潮潤。
麥苗不緻受傷。
日來得有陣雨。
田禾頗受涼潤之益。
得旨、目下乃最要之時。
朕日夜焦思。
此奏不無粉飾。
至蝻蝗事。
更應上緊督率。
其一切綢缪。
亦應豫為留心也。
○江蘇巡撫莊有恭奏、據淮安府知府趙酉禀稱、淮民習于遊惰。
不知紡織為何事。
因募織工、并備織具、設局教民學習。
淮關監督高恒、聞即捐款、于闆閘添設一局。
各道廳、于清河添設一局。
紳衿耆庶、亦皆鼓舞。
有自募紡人、在家學習者。
再查淮屬可種木棉。
而民不知點種之法。
該府購買棉子、募匠率山陽農民。
分頭試種。
将來結實。
亦可資衣食大約淮泗以南。
病在不儉。
淮泗以北。
病在不勤。
今将該府所定紡織規條。
鈔發徐海各府州。
饬令遵照辦理。
得旨、甚好。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淡水同知禀稱、所屬大浪泵港。
豎有紅布旗、上寫周裔孫郭四字。
及統領淡八社壯番民等字樣。
根究實系民人劉和林、因圖利起見。
欲奪郭騰琚所充通事。
遂制旗插豎。
以冀陷害。
茲劉和林業經拏獲。
不緻驚擾地方。
得旨、是應重處。
不應姑息者也。
○又奏、逆犯蔡榮祖案内從犯葉筆、于收禁府監後。
越獄在逃。
旋經平和縣、派兵帶同該犯家長葉景廉、于銅壺山洞内擒獲。
查該犯原依叛案牽連人犯例。
拟遣烏喇。
乃收禁未遣。
複行越獄。
應加重定拟斬決。
俟奉到谕旨、即于漳州本地正法。
得旨、應如是辦理。
○福建巡撫陳宏謀等奏、閩省命案。
起于械鬥者居多。
揆其所以糾鬥之由。
多因有事告官。
不即公為審斷。
且案犯抵罪。
止問下手之人。
而主謀者率多漏網。
臣等嚴督地方官。
遇事速審速結。
不許拖延。
如有械案。
必究出主謀糾約之人。
按例定拟。
并查有家室者。
佥妻發遣。
俾有所牽制。
查乾隆十三年奏準、三年之内。
地方如無械案。
将族正、約正、從優獎勵。
今應實力奉行。
果能積年安靜。
其族正、房長、官為給扁示獎。
倘平日不能勸導。
臨事坐視。
又不報官。
即照例一體連坐。
得旨、總在汝等實力整饬。
所謂有治人無治法也。
○雲貴總督碩色奏、開化鎮府禀報、有附近夷民傳布印帖之事。
當将首犯李士明、楊天才等拏獲。
并搜出木印模、及布印帖僞牌等件。
訊稱交趾地方。
有漫棍猺人。
傳帖招人、幫他攻打交趾。
臣思猺人即有招人情事。
而内外疆界攸分。
豈能傳至内地。
供詞未為确據。
旋據禀獲得過僞劄人犯數十名。
并起獲槍刀器械。
實屬聚衆不法。
其首從各犯。
已拏獲八九十名。
分别定拟。
得旨、好。
○又奏、麗江府屬女土弁禾志明、頭人王芬、保長和為貴、催頭和可清等、于改土歸流後。
仍循夷俗。
收各寨山租陋規。
又任所管康普□□怒子。
赴犭□求犭□馬地方放債取利。
準折人口。
送充規額。
殊屬藐法。
今該女土弁、自首交出犭□求夷男婦五十八名口。
情願出赀送還。
姑予免議外。
其頭人、保長、催頭等、照例枷責。
并出示曉谕。
如管下再有放債準折等情。
即照紅苗越境搶奪例辦理。
報聞。
○貴州巡撫開泰奏、古州兵糧三百七十八石。
向由該州衛田運納。
其地在朗洞之東、八九十裡。
距古州二百餘裡。
擔運維艱。
朗洞營兵糧。
向由粵省運經古州。
遞送朗洞。
而朗洞附近之租。
又需運往古州。
往返周折。
臣酌量情形。
饬将古州衛田租。
就近改運朗洞。
即于朗洞撥運粵米内、照額扣貯古州。
抵支兵糧。
得旨、好。
卷之四百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