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八年。
癸酉。
五月。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詣大高殿行禮。
○還宮。
○蠲緩浙江仁和、海甯、山陰、蕭山、諸暨、上虞等、六縣。
仁和場。
乾隆十七年水災額賦。
并予赈恤有差。
○壬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喀爾吉善等奏稱、諸羅縣海豐莊、刁民糾衆、圍逼知縣徐德峻、勒寫甘結。
及彰化縣巡檢張振勳、捕賊起贓。
被該處民人執械搶犯二案。
現在究追兇黨。
按名弋獲。
嚴加懲創。
以示炯戒等語。
台灣為海疆要地。
此等刁風。
斷不可長。
已傳谕該督撫、令其查審确實。
從嚴辦理。
今既先後拏獲數十人。
着即嚴饬該道府、作速審究。
其應行正法之犯。
于定案之日。
一面奏聞、一面即于該處正法示衆。
不必俟具奏得旨。
方行辦理。
蓋台灣距京甚遠。
輾轉稽遲。
已隔數月。
海外愚民。
漸忘其事。
亦何以知所惕畏乎。
至另摺所奏彰化縣屬之大肚社<監-皿立>旗一事。
其中情節。
甚不明晰。
趙悻以受趙新欺侵。
概以<監-皿立>旗希圖陷害。
何以并未有人指證。
即先自行投首。
其情理殊不可解。
必宜詳悉根究。
務得實據。
以懲惡習。
不可據以趙悻為正犯。
将就了事。
以緻案情終留疑窦也。
可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湖北黃安縣照壁上。
潛挂馬朝柱寄羅山縣汪沁字劄。
前據恒文奏稱、該縣汪沁、已經究出櫃書王汝梅、與生員闵潤民等、商謀捏造。
今蔣炳所奏、委員前後具禀情節。
又回不相符。
現既提犯到省。
親加确訊。
是否果系王汝梅。
與闵潤民等、通同捏造。
抑另有正犯。
尚須訪緝。
自應虛心體察。
詳細研究。
但閱劄中語氣。
必系與該縣素有嫌怨之人。
且知衙門事體者所為。
在汪沁因事涉己身。
亟欲造劄之犯。
早有歸着。
于王汝梅等、不無刑求周内之處。
而此等奸徒。
挾嫌誣陷。
非确有指實證據。
則其倏認倏翻。
以為狡卸之計。
亦未可定。
着傳谕蔣炳、令其一面密為訪查。
一面詳悉推鞫。
務得捏造正犯。
重治其罪。
至馬朝柱一犯。
久未弋獲。
緻令奸徒鬼蜮之伎。
往往藉此設謀誣陷。
前已屢經傳谕各督撫等、上緊緝拏。
豫楚壤地相接。
該撫勉力查拏。
毋以久而生懈也。
可一并傳谕知之。
○是日起、上以夏至祭。
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癸酉。
谕、谳獄重案。
敕交三法司核拟。
原期詳慎以昭平允。
其事屬衆議佥同。
固成信谳。
如或迹涉兩是。
間有一二人不能盡歸畫一者。
自不妨各抒所見。
侯旨酌奪。
向來原未定有不準兩議之例。
今據左都禦史梅珏成、于召對時奏稱、近年法司辦理刑名。
每以兩議為諱。
朕前因刑部、都察院、每各持意見。
彼此分朋。
竟成兩衙門相角。
此實惡習。
有關政體。
是以降旨訓谕。
而乾隆六年、大理寺少卿周倓、因奉有訓饬谕旨。
遂奏請畫一具題。
夫獄一成而不變。
案情律意。
推校不憚周詳。
要歸一是而已。
固不得逞其偏見。
攘臂相争。
而避立異之名。
苟且附和。
亦豈國家設官集議之本意。
且懦黠者、轉得藉口以為蒿目無策。
嗣後三法司核拟重案。
如有一二人意見不能相同者。
原可兩議具題。
但不得合部合院。
各成一稿。
朕欽恤庶獄。
不厭博咨。
諸臣亦當悉祛成見。
勵乃靖共。
将此通行曉谕知之。
○谕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