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等、據方觀承奏、宣化鎮總兵吳士勝禀報、獨石口兵丁。
因副将安泰、醉後混行責打。
聚衆辭糧一案。
現饬按察使永甯前往。
會同口北道、嚴察究訊。
并将該鎮辦理情節。
徹底查明參奏等語。
副将安泰、嗜酒召釁。
殊屬不職。
而兵丁等藉端滋事。
尤幹法紀。
自當嚴行究處。
以肅軍政而儆刁風。
至總兵吳士勝、既不據實揭報于平時。
又不詳查妥辦于事後。
種種乖謬之處。
不一而足。
已據方觀承委令永甯前往查辦。
可令該督再行飛饬該司等、将此案起釁緣由。
并案内首從各犯。
及吳士勝前後錯謬情節。
一一詳悉确訪。
嚴查辦理。
務須秉公據實。
不得稍存瞻徇姑息之見。
再羅田一案。
首犯馬朝柱、遠揚未獲。
屢經饬谕江、廣、及各省督撫、嚴密躧緝。
協力查拏。
迄今将屆一載。
杳無着落。
如尚潛内地。
諒無不就獲之理。
口外地方遼闊。
易于藏奸。
恐該犯因所在偵緝。
無地可容。
或竟潛蹤遠竄。
希圖漏網。
亦未可定。
可令方觀承、遴委妥幹員弁。
往口外一帶地方。
密行體訪。
留心蹤迹。
倘由此竟得首惡渠魁。
明正典刑。
亦一快事也。
一并傳谕知之。
○軍機大臣等議奏、戶部尚書蔣溥奏稱、上年禦史陸秩條奏、漕米抵通。
如經抽驗潮濕。
曬揚折耗。
準該丁以所帶餘米作抵。
如無應抵之處。
餘米免其交納。
臣思餘米亦屬正供。
準其作抵。
該丁等未免任意收兌。
或緻正供有虧。
此項餘米。
必須另議歸款等語。
查原帶耗米。
本系額供正賦。
自應照數歸倉。
嗣後米色潮濕。
曬揚折耗者。
準買别幫食米抵補。
如補不足額。
照起欠例、于下年搭解完交。
得旨、陸秩托言曬揚。
市惠旗丁。
以緻滋弊。
着嚴饬行。
餘依議。
○甲戌。
上詣北郊齋宮齋宿。
○乙亥。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丙子。
補行山東省乾隆十七年軍政。
卓異官三員、有疾官、年老官、各一員、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丁醜。
谕、瞻對案内。
革職問拟之總兵袁士弼、前已降旨減等發落。
核其情罪。
猶有可原。
且久曆行間。
精力尚堪驅策。
着加恩以參将用。
○考選八旗軍政。
不謹官十二員、罷軟官四十一員、年老官三十三員、有疾官二十八員、才力不及官二十一員、照例分别處分有差。
其曾經出兵打仗之年老官三十四員、有疾官十六員、賞給全俸半俸有差。
○戊寅。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各省标營。
分年特派大臣查閱。
及督、撫、提、鎮、有統轄操防之責。
例應以時巡視。
所以簡軍實。
嚴武備也。
自以各兵之漢仗技勇為本。
至于旗幟衣帽。
期足以别隊伍、整軍容、無缺可矣。
奚事增羙為。
近來外省營汛。
每遇大員莅閱。
往往先期部署。
為一切觀美計。
制造旗幟。
更易号衣。
公費不足。
遂坐扣兵饷。
以緻伊等生計維艱。
是營伍未有整頓之實。
而兵丁先被扣饷之累。
殊非巡查簡閱之本意。
嗣後查驗兵丁。
務核其實。
毋以旗章衣服、粉飾外觀。
至或有欽差大員經過。
營汛地方兵丁、循例站隊者。
亦俱無庸張設旗幟。
總之整饬戎行。
全在漢仗技勇。
其緣飾之具。
皆屬無益之虛文。
而因以扣饷瘠兵。
則尤其大不可者。
着通行各省督、撫、提、鎮、鹹共知之。
○又谕、據莊有恭奏、丁憂服滿知縣王名标、前經推升貴州永甯州知州。
原任撫臣王師、奏請以升銜仍留元和縣知縣任。
今回籍服滿來蘇。
應坐補原缺。
但王名标籍隸山陰。
在五百裡之内。
與例未符。
請令赴部另補等語。
王名标着仍發往貴州以知州補用。
向來近省州縣内。
往往有升任遠省。
而該督撫以人地相需。
奏請升銜留任者。
雖系因地方起見。
亦易起規避之漸。
嗣後各省奏留人員内。
如遇丁憂事故。
起複之日。
俱着仍赴升任省分候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