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有礙。
尚宜竭誠祈禱。
方觀承現往天津、會同策楞、查辦禦史陸秩參奏長蘆鹽務一案。
應即交與該司道等、率屬虔禱。
務期甘霖沾足。
方釋懸切。
再吉慶于查捕。
蝗蝻。
頗見實心。
今伊既有應行面質之事。
恐不能兼顧。
方觀承至天津。
并宜專委大員、仍照吉慶所辦之法。
督率辦理。
不可因吉慶回津。
遂至稍有懈弛也。
可一并傳谕知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陳兆侖、為太仆寺卿。
太仆寺少卿圖爾泰、為太常寺卿。
○以翰林院檢讨王太嶽、充日講起居注官。
○壬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癸未。
谕、楊朝鼎身列谏垣。
且任巡城。
乃放蕩不職。
卑鄙污賤。
至于如此。
都察院堂官、訪聞既确。
即應據實參奏。
請旨交部治罪。
方足以振風紀而肅官箴。
何得僅請嚴加議處。
且摺内所稱、霖雨未足。
宵旰靡甯。
該科漠不相關等語。
朕之憂勞祈歲。
與一微末無恥之楊朝鼎何涉。
此明系畏懼屬官。
竟似不敢彈劾。
而為此纡回牽引之詞耳。
如此畏首畏尾。
何以董率所屬。
都察院堂官、着饬行。
楊朝鼎、着革職拏交刑部。
其與富戶交結往來情弊。
一并嚴審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據成衮紮布等奏稱、今春喇嘛達爾紮、發兵往哈薩克、征伐達瓦齊。
伊兵轉與達瓦齊合。
結連哈薩克兵。
将喇嘛達爾紮拏獲。
達瓦齊即為台吉。
又有準夷察罕宰桑帶領、将及百人。
向南逃走等語。
朕思準夷性多奸狡。
或知我防範。
故捏造此言。
使人傳播。
實隐為窺伺之計。
亦未可定。
至察罕宰桑、如果向南逃走。
别無去處。
必至安西。
可傳谕永常等、如彼帶人投我邊界。
詢實情節。
一面具奏。
一面照薩喇勒之例送京。
此時各卡。
仍應嚴加防範。
不可疎忽。
○又谕、吉慶所奏蘆東額餘引票及商竈正雜錢糧。
全數通完一摺。
看來吉慶、于辦理鹽務。
頗屬谙練。
即如餘引一事。
從前悉皆不能銷完。
今則于五萬道之外。
又增銷三萬道。
鹽政一官。
以裕課恤商為職。
果其實心辦事。
不避勞怨。
而外間或生浮議。
即有參劾之者。
自不能逃朕洞鑒。
必不因此而遂加以處分。
若于經理公務。
雖屬妥協。
而其中仍不免有借以營私之處。
朕亦必不因其能出力辦事。
而遂稍為回護。
朕于臣下是非。
一秉大公。
毫無成見。
現命策楞、方觀承、前往天津。
查辦禦史陸秩所奏老少牌鹽一案。
可将吉慶此摺。
鈔寄伊二人閱看。
并不妨令陸秩知之。
○刑部議準、福建巡撫陳宏謀疏稱、安溪縣民許皆、圖奸毆傷無服族叔許巧身死一案。
經臣部覆準、照律拟斬監候。
茲又據疏稱、許皆在監。
複毆死監犯廖瑛。
拟絞監候。
應請歸案從重完結。
得旨、許皆因奸拒捕。
毆傷許巧身死。
本屬應斬之犯。
乃複在監毆死廖瑛。
兇惡已極。
雖應歸案從重完結。
然此等兇徒。
屢斃人命。
實王法所不容。
例載免死減等人犯、複行兇為匪者。
照原拟斬絞罪名。
即行正法。
許皆若均照常一例監候。
于情法未為允協。
着改為斬決。
嗣後有似此已犯死罪複行兇緻斃人命者。
俱着照此加重定拟。
又谕軍機大臣等、今日刑部題覆陳宏謀所拟監犯許皆、毆同監廖瑛身死。
将許皆歸案從重完結一本。
許皆系因奸拒捕、緻死人命、應行問抵之重犯。
理應嚴加看守。
乃複于獄中緻斃人命。
則其平日不加扭金□靠。
漫無防範。
一切疎縱可知。
地方大員之不能督率所屬。
留心整頓。
亦更可知。
該撫仍曲為掩飾。
以午飯暫開手金□靠為詞。
将禁卒提牢。
俱拟以從輕。
而于不行饬屬防範之有司官員。
又複聲請免議。
陳宏謀久曆封疆。
尚有能事之譽。
今觀其所屬。
怠玩成風。
而伊一味徇縱。
平日之市恩可知。
此即其所以得譽耶。
伊乃屢經訓饬之人。
若終不能改。
何以承受恩典耶。
着傳谕申饬。
○署四川總督黃廷桂參奏、雙流縣知縣徐□□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