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膏大沛。
自然漲資浮送。
此并非運丁等、有心延緩。
該督現在籌辦一切。
可漸次挽運北來。
勿事催趱過嚴。
該部即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河南巡撫蔣炳、覆奏承審參案限期一摺。
稱嗣後請參案饬提到省。
酌量案情輕重。
或委首邑審招。
或遴委附近賢員。
赴省承審。
設有情節未明。
俱可就近指駁聲覆。
兩月之内。
可以速結等語。
督撫參劾屬員。
發審之後。
往往遲久不結。
朕屢經降旨。
明切曉谕。
并令該部改立限期。
今據蔣炳所奏、河南審案。
已于兩月内題結。
可見現定之限。
并非太迫。
其所稱赴省承審、就近指駁之處。
可傳谕各省督撫、嗣後俱照此辦理。
毋得仍前因循怠玩。
以緻審案逾限不能歸結。
○衍聖公孔昭煥奏、有一人跟一擔夫。
到臣門上。
口稱浙江人。
姓丁、名文彬。
系臣家親戚。
攜有書籍要見。
并投書一封。
閱之語多狂誕。
臣不勝駭異。
當差人搜其擔内。
得所攜書二種。
面書文武記。
傍書洪範春秋。
書面寫大夏大明新書。
又有僞時憲書六本。
書昭武僞号。
臣以撫臣楊應琚、現往兖州一帶、捕蝗未回。
除一面劄知外。
即将逆犯丁文彬、并挑擔人田姓、及逆書、手字、發曲阜縣嚴禁。
候撫臣回省訊辦。
得旨、所見甚正。
所辦甚決。
嘉悅覽之。
○裁貴州普安州劉官屯驿丞。
設分駐捧鲊巡檢。
換給印信。
從升任巡撫開泰請也。
○旌表守正被戕之河南新蔡縣民婦湯彭氏女湯氏。
○乙未。
谕、直隸各屬。
入夏以來。
雖連次得雨。
終未沾足。
目下天氣炎燥。
望澤甚殷。
朕心日切焦勞。
若再遲旬日。
不能普被甘霖。
恐于秋成分數。
不無有減。
小民饔飧。
即宜豫為籌畫。
前已降旨于天津截漕二萬石。
以資接濟。
其各屬中、或有應行籌辦事宜。
該督方觀承、亦即宜悉心妥協料理。
務期有備無患。
以副朕轸念民瘼至意。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直省各屬。
入夏以來。
雖間有連次得雨之處。
而甘霖未邀普被。
朕心日夕焦勞。
近據該督方觀承稱、若六月二十前後。
得有透雨。
竟無妨礙。
若再遲時日。
即須補種晚谷。
未免又需工本。
請照春月出借之例。
查明實在無力農民。
酌量借給耔種口糧。
俾得速行補種等語。
着傳谕該督方觀承、即酌量各屬地方情形。
轉饬該州縣、豫為籌畫。
如須補種之時。
即可按戶出借。
若待得雨後。
再行詳請饬辦。
則緩不及濟。
農民未必得沾實惠。
至将來若再不得雨。
秋成即恐有損。
現于天津截漕二十萬石。
以資接濟。
并有旨谕部。
令該督将應行籌辦事宜。
豫為料理。
以期有備無患。
可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方觀承覆奏題參副将安泰一摺。
其因吳士勝、已委員摘印在先。
而安泰又實有應參之罪。
此則前谕已及之者。
但所辦殊不得體耳。
聚衆辭糧。
最為綠營刁悍惡習。
若兵丁有負屈之處。
赴上司告理。
雖法所宜禁。
而情尚可寬。
至把總張萬明、身系職弁。
有約束兵丁之責。
乃敢從旁主使。
緻起釁端。
此其居心傾險。
罔畏法紀。
更不可不嚴加治罪。
現既解省覆勘。
着傳谕方觀承、務将主使聚衆各實情。
速行嚴審定拟。
俾各營弁兵。
鹹知懲儆。
再藩臬俱有奏事之責。
在各省中、尚偶有自行摺奏者。
而直省兩司、則終年未見一字入告。
着傳旨詢問。
豈該督有意禁約。
不令具奏耶。
抑畏懼該督、而不敢自行具奏耶。
即如此事。
經派永甯前往查辦。
既另究出兵丁王天德等、約衆告退。
及把總張萬明、從旁主使情節。
即當一面具摺奏聞。
何必定俟該督轉奏乎。
永甯着傳旨申饬。
并谕玉麟知之。
○又谕。
據署山東巡撫楊應琚所奏、審訊造作逆書之浙江上虞人丁文彬一案。
據該犯供稱、住在松江十餘年了。
乾隆十四年三月初三日。
曾把這書上兩冊文武記二本。
太公望傳一本。
獻過莊大人名有恭。
那時他做學院。
到松江來考。
在西門月城内送他的。
他接去沒有回報。
也沒有把書還我等語。
丁文彬所着逆書内。
大逆不道之言甚多。
莊有恭既經接收。
何以并不具摺奏聞。
又不即将該犯拏究。
着傳旨詢問。
令其據實覆奏。
仍将從前所獻逆書。
一并進呈。
尋奏、臣于十四年春間、按試松江時。
記有人獻書。
臣随手繙閱。
見有丁子曰三字。
臣斥為真妄人。
左右以系瘋子對。
遂棄擲。
不複省其中作何語。
今該犯既名丁文彬。
則所稱丁子曰、即逆書無疑。
今事隔五年。
不知此書尚存與否。
容細檢進呈。
得旨、此奏又屬取巧。
細查書來。
不可終歸烏有。
○又谕、楊應琚所奏、審拟造作逆書之丁文彬一案。
已交法司核拟速奏。
但楊應琚另摺。
有該犯氣體瘦弱。
亟宜早正典刑之語。
此等大逆之犯。
豈可使其逃于顯戮。
法司即速行辦理。
約計部文到東省時。
亦必須旬餘。
着傳谕楊應琚、酌看該犯現在光景。
若尚可等待部文。
則候部文正法。
如恐不及待。
即照所拟、先行淩遲示衆。
勿任瘐斃獄中。
緻奸慝罔知懲戒也。
○戶部議準、署兩江總督莊有恭疏稱、洞庭東山丁糧。
經前撫臣陳大受、題歸太湖廳同知徵收。
其西山、與吳縣地方較便。
應歸該縣徵收。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北應城縣民沈煥彩妻田氏。
○丙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入夏以來。
雨澤愆期。
天津等近京州縣。
有蝻孽生發。
近或以飛蝗入告。
外間議論。
多稱系土螞蚱。
且有見之章奏者。
此則不無諱飾之意。
朕謂蝗何須諱。
但能捕除不緻為災。
則雖有若無也。
且向來所見螞蚱。
不過趯躍于叢草中。
若成群而飛。
被畝而集。
則與蝗何異。
現據兼管府尹李因培所奏、亦有飛集多在高梁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