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降級從寬留任。
具詳該署撫、代為奏請。
藩臬原得具摺奏事。
豈有他事皆可入告。
而陳謝反不可耶。
向日兩司有喜事渎奏。
侵督撫之權。
挾制傾陷者。
經朕訓饬。
此風雖改。
而未免矯枉過正。
又有過于畏忌。
緘默藏拙。
甚至具稿蒙批。
皆向督撫呈覽者。
靖恭之意安在。
着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各省侵虧案件。
該督撫于題參後。
并不上緊即行查辦。
以緻黠詐之徒。
多方寄頓。
徒贻上司分賠之累。
即本人應追之項。
遷延日久。
多以産盡請豁。
甚非懲貪之道。
是以因刑部題覆張璇一案。
特為通行傳谕。
今據範時绶覆奏、摺内僅就谕旨敷衍。
泛為議論。
于将來應如何上緊查辦。
及該省此等案件。
現在作何辦理之處。
并未奏及。
則其奉到谕旨。
不過以具摺覆奏。
遂為了事。
仍複置之高閣耳。
昨陳宏謀所奏閩省查辦之法。
已降旨傳谕各省督撫、令其作速覆奏。
可再傳谕範時绶知之。
○丙午。
谕、莊有恭覆奏承審參案一摺。
據稱現在未結者四案。
李浣清、劉廷光、兩案。
俱經審明。
因赴淮捕蝗。
未及具疏。
彭存仁、何思恭、兩案。
須回署親勘。
其繕疏俱當在新限之外等語。
所奏非是。
莊有恭雖赴淮捕蝗。
既定之案。
何難存署叙供。
于中途拜發。
且起程之期。
距新限尚在一月以外。
即未勘之案。
亦何難于事竣回署後。
即速勘定。
而遽為展限之計乎。
近據巡撫中自知策勵者。
如蔣炳、胡寶瑔、皆能将各案依限奏結。
即其他督撫、亦未有以展限請者。
可見現立之限。
原非迫促也。
莊有恭新授簡畀。
不加奮勉。
當此章程初定。
辄欲輾轉遷延。
固守外省陋習。
甚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蔣炳所奏、審訊黃安縣逆劄一案。
知縣汪沁、因佥點銀匠一事。
适有李遇隆、包攬赴省控告。
遂懸拟造劄。
妄事刑求。
幾成冤獄。
如此不職之員。
自不得以奸徒傾陷之故。
而曲為姑容。
但此案李遇隆等、及王剛臣父子、既經反覆推鞫。
委無遁情。
則造劄正犯。
必應速緝務獲。
嚴治其罪。
且劄内所稱該縣之事。
若非本地衙門中人、何以知之。
此亦易為縱迹。
不可但以通饬查拏。
遂為了事。
使奸徒得遂其傾陷之技。
而竄身遠揚。
安然事外。
緻愚頑之人。
罔知懲戒也。
然但使馬朝柱就擒。
自無此等假托之事。
更不可不留心物色耳。
可一并傳谕知之。
○又谕、方觀承奏、審拟獨石口兵丁聚衆辭糧一案。
所稱總兵吳士勝、并不親往嚴行查辦。
而于把總張萬明等不法。
不能即行查出等語。
如此則該鎮辦理此案。
咎在不能詳查。
而其乖張錯謬情節。
轉置之弗問矣。
所奏非是。
聚衆辭糧。
最為刁悍惡習。
該鎮于安泰嗜酒不職。
平時早應揭報。
及至兵丁等藉端滋事。
自當先行查辦。
暫緩糾參。
乃不法悍兵、尚未示懲。
即将該弁印信摘取。
不特從無此體制。
亦且益長刁風。
沿邊營伍、何以明示炯戒。
是其乖謬之處、實在于此。
朕前旨謂不應遽将該副将題參、亦正為此耳。
朕于滿漢大臣、從無異視。
何惜一嗜酒不職之副将。
而欲為之寬假。
方觀承摺内所叙情節。
似有以朕為回護滿洲之意。
豈能逃朕洞鑒耶。
方觀承着嚴行申饬。
○又谕、瑚寶奏報料理漕船過閘情形一摺。
殊不明晰。
相度運河水勢。
酌籌啟閉。
俾糧艘遄行。
乃漕臣專責。
今瑚寶摺内、稱六月十二十三等日得雨。
沿河一帶。
高梁茂盛。
豆谷長發。
而于糧運則祇稱查探水勢。
星速催趱前進等語。
其得雨後。
水勢是否較前旺盛。
糧艘能否不虞阻滞之處。
何以轉未奏及耶。
着傳谕詢問。
令其速行奏聞。
○丁未。
遣官祭火神廟。
○谕、福建按察使來謙嗚、來京陛見。
奏稱伊前任廣東運使任内。
因廣東布政使、及運使衙門、向有值月鹽商陋規五千兩。
曾面禀督臣策楞、欲行裁去。
督臣谕以運使有承辦戰船。
須此項津貼。
何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