遽行裁革。
彼時雖未具詳明裁。
實未收受等語。
朕以運使衙門。
雖經伊裁去。
而尚有布政使陋規。
此不可以不問。
及詢策楞。
始知此項陋規。
前任督臣久行裁禁。
來謙嗚并未向伊禀裁等語。
因令軍機大臣、傳來謙嗚面質。
乃伊言語支吾。
至有并未奏及此事之語。
伊未奏及。
朕何由而知。
殊不意挾詐面欺。
世間竟有如此鬼蜮。
其意以為在朕前獨對。
朕亦未必複加詳察。
或者默識其廉。
獎擢皆未可定。
殊不知朕豈易欺者哉。
居心如此、實為佥邪之尤。
來謙鳴着革職。
伊前在雲南知府任内、尚有未完之項。
着各省差員遞行押往雲南。
着追完日。
該督撫具奏請旨。
○谕軍機大臣等、來謙鳴已降旨革職。
但喀爾吉善、新柱、陳宏謀等、奏報屬員賢否摺内。
俱經将伊列薦。
不知伊等于來謙鳴居官、有何可取。
據以保薦。
豈伊等竟皆受其愚蔽。
所謂察吏者果安在耶。
着傳旨申饬。
再來謙鳴、前在雲南知府任内、尚有未完之項。
現發往雲南着追。
可一并傳谕喀爾吉善、陳宏謀、令将伊任所赀财查明。
移咨滇省。
照數抵補。
不可稍有隐匿。
以贖妄舉之愆。
○又谕、碩色所奏匪犯何聖烈等、與猺匪盤道鉗等、交通不法一案。
内稱猺匪現在逃匿。
如已經安南追獲殲除則已。
倘未就擒。
當酌相機宜辦理等語。
内地民夷、出交助匪。
自宜嚴治其罪。
其猺匪逃匿。
雖在外藩。
但竟置之不問。
似亦非體。
應行文安南國王。
言猺匪盤道鉗等、本交趾所屬。
在該境内聚衆不法。
因有與内地匪犯勾結情由。
所有現獲助匪逆犯何聖烈等、業已即行分别正法。
其猺匪盤道鉗、尚在竄匿。
若内地發兵擒捕。
恐于該國不無騷動。
該國王宜作速自為追捕。
務期悉就殲除。
毋緻再行勾徒滋事。
着傳谕碩色知之。
○兵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江南太湖營。
于乾隆十一年。
經前任江蘇撫臣陳大受奏、改為内河水師。
查江浙兩營、事同一例。
所有浙江之太湖營。
亦應改為内河水師。
應如所請。
從之。
○署衆川總督黃廷桂奏、前督臣策楞任内。
兩司将臣胞弟直隸茂州知州黃廷銑、保舉堪勝知府具詳。
以策楞丁憂離任。
未及具奏。
臣現已題請回避。
另于所屬内、保舉堪勝之員。
給咨送部引見。
得旨、黃廷桂不過暫署川督。
且在督撫中、頗能實心辦事。
伊弟黃廷銑、不必回避。
着加恩準其保舉。
一體送部引見。
○準噶爾部人美諾克來降。
命賞給安插如例。
○安徽巡撫張師載疏報、貴池、舒城等、一十五州縣、首墾田一百八十頃八十八畝有奇。
○戊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永柱、吳三傑、俱着來京候旨。
江南狼山鎮總兵員缺。
着呂九如署理。
雲南普洱鎮總兵員缺。
着馮哲署理。
呂九如、馮哲、服阕之日。
該部再行請旨實授。
○谕軍機大臣等、喀爾吉善等奏、拏獲海豐莊糾衆抗官之吳典、及鹿仔港糾衆搶犯之施笃、供出倡首之施天賜一名。
現在勒捕務獲後。
饬屬一并嚴審定拟。
解省審明辦理等語。
台灣海疆要地。
奸民聚衆。
圍官搶犯。
不法已極。
若解赴省城正法。
彼地無由而知。
不足示儆。
着于該道府審訊确實之後。
即于該處地方正法。
俾伊等目睹奸頑就戮。
深知畏懼。
方足以懲刁俗而挽頹風。
将此傳谕喀爾吉善等知之。
○喀爾喀王公喇嘛等、遣台吉達什丕勒、三都克紮布、進馬五千七百四十一匹。
駝一千六百二十隻。
予議叙加賞有差。
○以江南常鎮道劉慥、為福建按察使。
○旌表守正捐軀之直隸喀喇河屯民盧同女盧氏。
○己酉。
谕軍機大臣等、京師自六月十二日、甘霖大霈之後。
連次得有雨澤。
已極沾足深透。
聞天津迤南。
鹽山、南皮、一帶。
尚在缺雨。
早禾已屬無望。
朕心甚為憂念。
不知似此等州縣、共有幾處。
将來獲有雨澤之後。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