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補種雜糧與否。
實在情形若何。
可傳谕方觀承、令其詳細查明。
據實分晰具奏。
不可稍有隐飾。
○軍機大臣議覆、盛京兵部侍郎卞塔海奏稱來歲巡幸盛京。
凡經由程站、驿馬、車輛、俱應豫行饬備。
查自沙河站、至舊邊、十二驿。
馬、每驿五十匹。
請各添五十匹。
盛京、額七十匹。
添三十匹。
穆奇、沙爾浒、噶布拉村、三驿。
共十五匹。
添五十五匹。
自英莪門、至尚家河。
向未設站。
請于馬前寨、鸠河洛、地方。
添設二站。
并添馬七十匹。
以上統計應添馬九百三十五匹。
除鳳凰城、法庫等、二路。
徹出六十匹外。
尚多不敷。
請于大淩河、養息牧、哈達郭洛、等處牧群内。
會同該總管挑備。
又沙河至盛京。
腰站十三處。
各撥三十匹。
盛京至馬前寨。
腰站五處。
各撥二十匹。
請饬直隸總督、于附近驿下酌撥。
又随營馬、請饬盛京将軍、于官馬項下、撥三百匹備用。
車、請饬奉天府尹、于英莪、盛京、廣甯、甯遠、等處。
各備五十輛。
往來馳送文件。
請饬盛京将軍、于八旗骁騎校内、挑十二員。
兵、二十四名。
分撥各站備遣。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奏、天津老少牌鹽一案。
臣等請調吉慶來京面議。
據稱牌鹽為侵引蠹課之由。
必應停止。
老少養贍。
日給大制錢二十四文。
官鹽每觔、小制錢五文。
闾閻自可相安。
惟商運成本不敷。
請将所銷餘引。
免其輸課等語。
查天津額引七百道。
業經照例輸課。
其餘引、應如該鹽政所議。
無庸增納。
至作為公共口岸。
一切章程。
仍交該鹽政、會同直督、酌定咨部存案。
從之。
○吏部議奏、署兩江總督鄂容安奏稱、一應奏案。
督撫于具題後。
即提犯到省。
俟奉到谕旨。
率在省司道審辦。
以免招解往返。
并杜捏病展延諸弊。
一應參案。
督撫務于原訪之初。
體察确鑿入奏。
原參情節不虛。
案證不難即得。
自不緻枝展踰限。
均應如所請。
通行饬遵。
從之。
○以太常寺少卿張映辰、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盧明楷、為副考官。
署戶部侍郎夢麟、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檢讨王太嶽、為副考官。
○庚戌。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軍機大臣等、雅爾哈善摺奏浙省完欠錢糧一摺。
内開未完銀二十八萬八百餘兩。
前次浙省。
自張若震任布政使時。
所有額徵錢糧。
俱系年完年款。
并無宿逋。
朕以該省官民。
能敬事急公。
曾降旨嘉獎。
今僅一二年間、何以逋欠如此之多。
如系災歉。
寬緩尚屬有因。
但該撫摺内、并未聲明。
若經徵怠玩。
緻長抗欠刁風。
則甚不可。
着詢問雅爾哈善、令其将該省未完銀兩緣由。
查明據實覆奏。
○辛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壬子。
谕、八旗滿洲官員。
向來止許居住内城。
間有年老退閑者。
尚可于近京之田園祖茔地方、就便居住。
至南城外、乃漢大臣官員所居。
并非滿洲官員應居之地。
近聞滿洲官員内。
竟有移居南城外者。
甚非所宜。
着八旗都統、嚴行饬禁。
其現今居住者。
概令遷移入城。
再着派禦前大臣、侍衛、即行前往會同巡城禦史、将現在南城外居住之滿洲。
俱系何項人員。
即行查明奏聞。
○戶部等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稱、台澎兵饷。
向例兩次赴省領運。
重洋冒險堪虞。
請于春季風色平和之時。
将全年俸饷、一次領運。
台饷、存貯府庫。
仍照向例派撥防守。
澎湖饷、存通判庫内。
應由澎協派員一。
兵四十名。
常川防範。
台府庫貯。
責成該道盤查。
澎湖通判庫貯。
責成該道、府、遇有新任自廈赴台者。
道經親盤。
均應如所請。
自下年甲戌為始、準全領運。
從之。
○癸醜。
谕、據李因培奏稱、順天屬邑飛蝗。
皆自灤州玉田而至等語。
順屬飛蝗。
既來自永平。
則永平一帶、極宜加意撲捕。
毋使滋蔓。
若僅以驅逐為事。
必于禾稼有損。
總督方觀承、現在永定河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