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
李因培既系署侍郎事。
即着以欽差馳驿前往該處。
督率道、府、營、縣、等官。
上緊搜捕。
務期淨盡。
勿緻飛揚四出。
贻害田禾。
其地方官有不實力者。
即着參處。
○谕軍機大臣等、據高斌、張師載、所奏清黃汛水盛長、工程平穩情形一摺。
内稱山盱仁、義、禮、舊三滾壩。
已過三尺五寸。
令布政使富勒赫等。
前往加謹守護。
将智、信、二壩。
相機啟放、以資減洩等語。
殊未明晰。
朕南巡閱視河工。
經相度審定。
于三滾霸之外、增建智、信、二壩。
原為宣減盛漲之計。
應以乾隆十五年、滾壩過水三尺五寸。
天然霸仍未開放為準。
智、信、二壩。
石面加封浮土。
必三壩已過水三尺五寸。
猶不足以減盛漲。
則啟智壩之土、仍不減。
乃次及于信。
以示節宣之度。
今三壩雖據稱過水三尺五寸。
而智、信、二壩。
一時齊放。
殊與前降谕旨不符。
想高斌等、亦必因水勢過盛。
有萬不獲已情形。
然其摺内、何以并未詳晰奏明。
可傳谕高斌等、令将實在情形。
及與下河一帶民舍田廬、有無妨礙之處。
作速據實奏聞。
○又谕、方觀承奏稱、前報缺雨之順德府屬、邢台、得雨七寸。
唐山、得雨一尺其餘州縣、及鹽山、南皮、并廣平府屬。
尚未報到等語。
看來近京一帶地方。
○已得優渥沾足。
田禾可以無虞。
其遠郊州縣。
恐未必盡獲沾沛。
目今将交七月。
秋禾被旱者、既難補種。
未損者、急賴沾濡。
所有順德、廣平、等屬。
從前奏報缺雨州縣。
未知近日曾否續得透雨。
可傳谕方觀承、令其速行查明。
據實奏聞。
○是月。
直隸總督方觀承奏、裁掣老少鹽牌。
改給養贍錢文。
原為靖私疏引起見。
天津士民。
恐改行引鹽。
商人王志德、得以壟斷。
遂創為浮議。
有雲鹽臣吉慶、與王志德同宗者。
有雲運使盧見曾、與王志德親厚者。
經臣曉谕、鹽價照牌鹽之舊。
定以每觔小制錢五文。
民間仍可食賤。
衆情乃知此舉。
鹽政非為瞻顧商人王志德而設。
而蘆商中、又多與王志德不睦者。
有素不安分之武舉金國英等、斂錢欲将鹽價刊碑。
并稱不許查拏越境私銷。
經天津府詳斥監禁。
照棍徒例辦理。
目今私鹽、已除十之七八。
老少貧民、每月朔支領錢文。
鹹稱得所。
得旨、如此則吉慶不但無私。
尚屬擔當辦理。
豈可信浮議而啟愚民挾制官長之漸乎。
○浙江巡撫雅爾哈善奏、永嘉縣南龍外洋。
有遭風番船一隻。
頭目一人。
查系呂宋國職官。
應照例撫恤。
現咨閩省。
并派巡船護送至廈門。
遇便附送歸國。
報聞。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等奏、延建邵道禀報、邵武縣訪得縣屬禾坪裡、有杜國祥、杜奇、羅家球等、倡立鐵尺會。
當将杜國祥拏獲。
建甯縣訪有民人江茂等、與邵邑杜奇等、結連鐵尺會。
當将江茂等拏獲。
訊據供出會夥羅家球等九名。
亦已拏獲。
并起出鐵尺二根。
僞劄稿一紙。
内杜奇一名在逃。
現在嚴緝務獲。
報聞。
○又奏、廈門地方、安海渡船被盜。
聞同安縣屬桕頭村、有林笃、林協等、素駕小艇。
在海為匪。
兵役至該村訪緝。
見村外有二艇。
内藏十餘人。
即林笃林協匪船。
當将二人擒獲。
餘竟上岸糾衆拒捕。
将二犯帶鎖奪回。
旋據興泉永道禀報、帶領兵役。
前往桕頭村。
所有拒捕奸民。
并匪犯林協等十三名。
匪船二隻。
俱已拏獲。
臣思林姓、聚族濱海而居。
庇護盜賊。
其間必有一二巨憝。
現饬随究随拏。
務得倡率拒捕之首。
置之重法。
得旨、是。
速行定罪嚴處、以警刁風。
○署山東巡撫楊應琚奏、營制軍械。
當以鳥槍弓箭為先。
大刀長槍。
原非所亟。
乃山東各營。
如沂州一營、以此項占兵額至八十名之多。
竟有不能施放鳥槍弓箭者。
即他鎮亦未免濫充。
應請嗣後一體改為槍箭。
而大刀等項、兼習者聽。
但不許以此應募入伍。
得旨、甚是。
卷之四百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