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
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八年。
癸酉。
秋。
七月。
甲寅朔。
享太廟。
遣諴親王允秘、恭代行禮。
○兵部議覆、陝西固原提督齊大勇奏稱、各營設兵。
馬、步、守三項相兼。
查延綏鎮屬之魚河、歸德、鹽場、三堡。
現未設馬步名糧。
在營守兵。
進身無階。
請将波羅協抽出馬兵十五缺。
步兵十五缺。
以馬步各十缺。
撥換魚河堡守兵二十缺。
以馬步各五缺。
撥換歸德堡守兵十缺。
定邊協抽出馬步兵各五缺。
撥換鹽場堡守兵十缺。
嗣後波羅協、遇馬步兵糧缺出。
停其召募。
照依指撥名數。
陸續先盡魚河堡。
次歸德堡。
各在守兵内選拔。
所遺守兵糧缺。
送歸波羅協召募補額。
其定邊協有馬步糧缺。
亦照波羅協之例辦理。
應照所請。
從之。
○乙卯。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蘇昌所奏、動支耗羨銀兩一摺。
已敕部知之矣。
但摺内所開西洋貢使巴哲格進京。
往回盤費一項。
該貢使既經給與勘合。
自有供應。
自京接引之郎中官柱等又稱、該撫送與豫備途次盤費。
并未收受。
何以尚至開銷銀一千餘兩。
即系實在支用。
亦應俟該貢使回國之後。
一并報銷。
交部查核方是。
現在尚未回至粵省。
何以此時即行開銷具奏耶。
若以此項系在十七年耗羨款内。
必須分年奏報。
則将來摺内原可聲明。
即此可見其辦事并不用心。
着傳旨申饬。
并令将此項動用之處。
另行明白回奏。
尋奏覆、西洋貢使巴哲格進京。
随從官役甚多。
沿途供應。
恐難足用。
查雍正四年。
西洋貢使麥德樂赴京。
于填給勘合外。
複于火耗項内、支銀一千一百兩。
緻送使臣。
以備沿途廪給不敷之用。
臣因援例緻送。
饬司于十七年耗羨内支取。
按照年款開銷。
是臣愚昧拘泥。
至前項銀。
因該貢使已抵粵。
據伴貢同知禀稱、往返均未動用。
如數繳還貯庫。
入十八年耗羨款内。
得旨、若非此旨。
則不成已奏銷之項乎。
○又谕、蘇昌奏報、廣東地丁巳未完數目一摺。
據開十一、十四、十五、等年。
未完銀八十餘兩。
至七百七十餘兩不等。
十六年未完銀一千五百餘兩。
十七年未完銀至一萬二千八百餘兩。
從來清厘錢糧之法。
全在平時留心經理。
地方大吏。
果能督率所屬。
清厘積弊。
則民間逋負。
何緻日多一日。
今該省十七年所欠數目。
較之十五年以前。
不止相懸什百。
即謂曆年舊欠。
因陸續帶完。
是以為數漸減。
亦不應就十六十七兩年之間。
相較已增至倍蓰。
蘇昌于此。
其何所辭咎耶。
着傳旨詢問。
尋奏覆、查十七年未完民欠一萬二千八百餘兩。
内惟東莞、博羅、二縣。
因本年春間。
辦理要案。
未克專力催徵。
以緻共欠六千兩。
高要縣并無别事。
亦欠二千五百餘兩。
加以别縣積欠。
共一萬二千八百餘兩。
地方官不善徵比。
咎固難辭。
而臣平日督催不力。
更無可辯。
應請将臣交部嚴加議處。
得旨、汝竟糊塗不解事也。
○吏部議覆、國家舊定律令章程。
難遽議改。
惟内外文移。
瑣屑煩苛。
一事而屢更不定。
一案而數年不結。
積習相沿。
誠非政體。
應請敕内外各衙門。
凡一切文冊。
務歸簡便。
其間有文法未協。
而事理可通。
字句舛錯。
而案情無誤。
無關弊窦。
酌其輕重。
随時辦結。
不得動加駁诘。
再查各衙門現行事例。
有無關輕重。
可以裁歸簡易之處。
在内令各部院參酌。
于兩個月内、将應删條款。
會同九卿科道詳議具奏。
在外令各省督撫詳酌。
于接準部文日。
四個月内、分别列款具題。
凡應行酌減事件。
敕令會同九卿科道議奏。
至教養為守令專責。
請嗣後各省守令内、實有留心民事。
着有成效者。
令該督撫遇有保題卓薦等事。
即于此項人員揀拔。
從之。
○刑部議覆、江蘇按察使許松佶奏稱、原配充軍逃犯。
例按脫逃次數。
各照原配充軍、計次調發。
其免死減等遣犯逃回。
向例分别定拟。
如無行兇為匪。
遞回遣所枷責。
因屬外遣。
無可加調。
是以不計次數。
解回配所。
不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