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是免死充軍之逃罪。
較原配充軍之逃罪反輕。
未為允協等語。
查免死充軍人犯。
較原拟充軍人犯、情罪本重。
例内不計脫逃次數。
仍發配所枷責示懲。
似屬反輕。
但如該按察使所奏。
免死軍犯脫逃。
照原拟軍犯計次調發。
亦無區别。
請嗣後免死減等發邊衛充軍人犯内。
有逃回者。
照原拟充軍人犯逃回之罪。
按次遞加。
初次逃回者。
照原犯充軍二次逃回例。
枷号兩個月。
調極邊衛充軍。
再犯者照原犯充軍三次逃回例。
調發極邊煙瘴充軍。
如怙惡不悛。
逃至三次者。
改發甯古塔等處當差。
仍通行各省。
并移律例館補載。
得旨允行。
○以青州副都統格木德、西安副都統色克慎、對調。
○丙辰。
谕、戶部侍郎事務。
現在辦理乏人。
着阿裡衮暫行兼管。
○丁巳。
谕曰、哈達哈等查奏、居住正陽門等、三門城外之滿洲官員兵丁。
竟至四百餘家。
此内年老退休。
及閑散無職事之人。
在僻遠閑曠之地尚可。
至現任職官。
每日應入署辦事。
護軍近列羽林。
各有差使。
倘遇暮夜轉喚。
隔城殊為未便。
且内城自有各旗分地。
尤當恪遵定制。
其離親族而潛往者。
徒以近市喧嚣。
阛阓龐雜。
非溺于酒食遊戲。
即私與胥吏往還便易耳。
着将現任官員。
交該部察議。
兵丁人等。
交該管大臣責處。
至宗室更屬不合。
交宗人府嚴加議處。
其管理宗人府王公、及八旗都統、并護軍統領等。
平時漫無約束稽查。
着一并交部察議。
所有現在居住南城外閑散人等。
着軍機大臣。
會同步軍統領。
酌量分别。
除閑曠處所。
仍聽其居住外。
其餘官員護軍等。
并勒限令其陸續入城居住。
嗣後八旗都統。
嚴行禁饬。
凡滿洲人等。
毋得複在南城外居住。
年老退官者仍聽。
尋議、臣等遵旨。
将南城外旗人。
應否居住地方。
酌量分别。
查正陽門以南。
天橋以北。
崇文門以西。
宣武門以東。
一帶地方。
市廛龐雜。
在彼居住之官員兵丁。
應勒限令陸續入城居住。
其餘閑曠之處。
八旗告休、及閑散人等。
尚可暫準居住。
現任官員、及護軍等。
應勒限令移進城。
仍交該管大臣查禁。
毋許複住外城。
報聞。
○以休緻奉國将軍德敏子順昌、故奉國将軍永玒弟永莊、均照例襲職。
○戊午。
谕、旗員步射。
所關甚要。
屢經朕降旨申饬。
八旗大臣。
當必稔知。
自應将官員鼓勵練習。
本日正藍旗滿洲引見人員。
射箭撒放多不合式。
伊等所司何事。
而聽其流弊若此。
着曉谕八旗王大臣等。
嗣後旗員。
若仍蹈前習。
朕惟伊等是問。
○補行雲南省十七年分軍政。
卓異官四員。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己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奇通阿之公爵。
系伊祖父出師奮勉。
故特施恩賞給者。
雖非世襲罔替。
但念伊祖父勤勞。
仍可承襲。
而奇通阿現又已襲親王。
伊并無同胞弟兄。
若将此公爵。
令伊子承襲。
未免過優。
将此着該衙門存案。
○軍機大臣等議覆、陝甘總督尹繼善條奏、安西等處邊防事宜。
一、挑選精銳官兵。
分委大員查驗。
一、牧養馬駝。
宜嚴饬經管将弁。
加意調習。
一、口外路徑。
查勘水草。
一、防兵宜酌帶鳥槍。
一、防所多貯鉛藥。
一、甘肅兩州。
宜分貯銀兩備撥。
應如所請。
從之。
○庚申。
谕軍機大臣等、前命李因培馳驿前往永平一帶。
督率地方官撲捕飛蝗。
今已數日。
未見摺奏。
不知現在飛蝗。
曾否悉就撲滅。
不緻為害田禾否。
何以尚未奏到。
甚為懸念。
可傳谕李因培令将近日撲捕實在情形。
作速奏聞。
恐伊家人赍奏行走。
不能迅速。
嗣後凡有奏報。
俱着由驿遞馳達。
可一并傳谕知之。
○壬戌。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前經降旨截留南漕二十萬石。
分貯天津水次各倉備用。
但恐該旗丁等、以非抵通交納可比。
于米色斛面。
或至任意攙和短少。
希圖朦混兌收。
而州縣印官。
不能親身經理。
胥役人等、又往往藉端勒索。
于中漁利。
此等弊端。
均所不免。
着該督方觀承。
即饬天津道董承勳、親往監看。
嚴加稽察。
嗣後如有截漕省分。
俱着該督撫等。
專派就近駐劄之道員、監看稽察。
不得但委之州縣佐貳。
以緻滋弊。
着為令。
○廣東巡撫蘇昌疏報、廣、潮、連、嘉、四府州屬。
共開墾水田沙坦六十六頃五十五畝有奇。
○癸亥。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武職兼銜。
乃沿明代舊制。
其中升銜升任。
條例紛繁。